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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任安书》,文章瑰丽奇伟,汪洋恣肆。然而,学生要切实掌握还有一定的难度。首要解决的是许多疑难字词句,在客观上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具于五刑”就是其中之一。苏教版《语文,必修五》(2007年6月版)课文将“具于五刑”译为“身受五种刑罚。”教材注“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五种酷刑。而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六册》(2005年10月版)教材注“五刑”指一种酷刑,即先割鼻、斩左右趾、笞杀,后枭首、菹(zū,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
两个版本,两种不同注解,到底遵循哪一个版本呢?我们有所困惑“具”作何解释?苏教版译“具于五刑”为“身受五种刑法”,那么“具”是否有“身受”之意?王力主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具”作动词时,有两个义项:“准备,备办”;“陈述”。《现代汉语词典》为“准备”;“具有”。查阅最为权威的《汉语大词典·缩印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具”共18个义项,其中一义项为定案、判决。宋孔平仲《孔氏谈苑》卷一:“狱具,各决脊杖七十。”《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诸州大狱,长史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左,滋蔓逾年而狱未具。”
最为直接的佐证是《史记·李斯列传》《史记,始皇本纪》。“赵高治斯,榜掠干馀,不胜痛,自诬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负其辩,有功,实无反心,幸得上书自陈,幸二世之寤而赦之……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斯卒囚,就五刑”(《史记·始皇本纪》)可与“李斯,相也。具于五刑”相互参看。
从形式上来看,“具于五刑”之“具”定是动词,它引导的是一个介宾短语。从上下文内容看,“具于五刑”与“拘于羑里”、“受械于陈”结构形式相同,均为并列结构。其实,“具于五刑”、“拘于羑里”、“受械于陈”都为“于”引导的被动句。“拘于羑里”意为“被拘押在羑里”:“受械于陈”意为“在陈地被戴上刑具”。因此,“具”应释“定案、判决”为好。据《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并未被分判五种刑法轮流治罪,实被判腰斩之刑罚(周代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斩”是腰斩,“杀”是后世的斩首。最初腰斩时用青铜制的斧或钺。待铁器普及后。刀成了斩刑中主角。随着“技术的进步”,腰斩开始启用更顺手的铡刀。包龙图那著名的三口铡刀,其实并非电视上所演那样:把人头塞进去,刀起头落,它是腰斩时用的,把人截成两段,“手足异处”,腰斩之酷烈。据说连性格刚戾的雍正皇帝也动了恻隐之心,遂命封刀。若史载不虚,从周代到雍正年间止,施行了约两千多年的腰斩刑罚。算是寿终正寝了):所以“具于五刑”宜译为“被判了五刑的酷刑(中的一种)”。此时,“五刑”应该是泛指。并非实指。
那么,何谓五刑?
“五刑”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总的来说,“五刑”是指五种轻重不等的刑罚。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巳较普遍施行。《书·舜典》:“五刑有服。”孔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周时刖,夏朝称膑,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秦汉时“五刑”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黥刑,即墨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史记》中“英布”因受黥刑,又名“黥布”。
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经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五刑制度,终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旧唐书·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清史稿·刑法志二》:“《明律》渊源搪代,以答、杖、徒、流、死为五刑。”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综上所述,《报任安书》中,写李斯时代的“五刑”应是“黥,劓,斩左右趾,枭其首,菹其骨肉。”两个版本“五刑”注解有瑕疵。苏教版所注“五刑”乃秦汉之前的刑法,而人教版所注“五刑”中“笞杀”乃隋唐后通用的“五刑”之一,其将不同时期“五刑”混用了。
“具于五刑”就是其中之一。苏教版《语文,必修五》(2007年6月版)课文将“具于五刑”译为“身受五种刑罚。”教材注“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五种酷刑。而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语文,第六册》(2005年10月版)教材注“五刑”指一种酷刑,即先割鼻、斩左右趾、笞杀,后枭首、菹(zū,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
两个版本,两种不同注解,到底遵循哪一个版本呢?我们有所困惑“具”作何解释?苏教版译“具于五刑”为“身受五种刑法”,那么“具”是否有“身受”之意?王力主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具”作动词时,有两个义项:“准备,备办”;“陈述”。《现代汉语词典》为“准备”;“具有”。查阅最为权威的《汉语大词典·缩印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具”共18个义项,其中一义项为定案、判决。宋孔平仲《孔氏谈苑》卷一:“狱具,各决脊杖七十。”《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诸州大狱,长史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左,滋蔓逾年而狱未具。”
最为直接的佐证是《史记·李斯列传》《史记,始皇本纪》。“赵高治斯,榜掠干馀,不胜痛,自诬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负其辩,有功,实无反心,幸得上书自陈,幸二世之寤而赦之……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斯卒囚,就五刑”(《史记·始皇本纪》)可与“李斯,相也。具于五刑”相互参看。
从形式上来看,“具于五刑”之“具”定是动词,它引导的是一个介宾短语。从上下文内容看,“具于五刑”与“拘于羑里”、“受械于陈”结构形式相同,均为并列结构。其实,“具于五刑”、“拘于羑里”、“受械于陈”都为“于”引导的被动句。“拘于羑里”意为“被拘押在羑里”:“受械于陈”意为“在陈地被戴上刑具”。因此,“具”应释“定案、判决”为好。据《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并未被分判五种刑法轮流治罪,实被判腰斩之刑罚(周代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斩”是腰斩,“杀”是后世的斩首。最初腰斩时用青铜制的斧或钺。待铁器普及后。刀成了斩刑中主角。随着“技术的进步”,腰斩开始启用更顺手的铡刀。包龙图那著名的三口铡刀,其实并非电视上所演那样:把人头塞进去,刀起头落,它是腰斩时用的,把人截成两段,“手足异处”,腰斩之酷烈。据说连性格刚戾的雍正皇帝也动了恻隐之心,遂命封刀。若史载不虚,从周代到雍正年间止,施行了约两千多年的腰斩刑罚。算是寿终正寝了):所以“具于五刑”宜译为“被判了五刑的酷刑(中的一种)”。此时,“五刑”应该是泛指。并非实指。
那么,何谓五刑?
“五刑”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总的来说,“五刑”是指五种轻重不等的刑罚。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巳较普遍施行。《书·舜典》:“五刑有服。”孔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周时刖,夏朝称膑,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秦汉时“五刑”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黥刑,即墨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史记》中“英布”因受黥刑,又名“黥布”。
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经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五刑制度,终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旧唐书·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清史稿·刑法志二》:“《明律》渊源搪代,以答、杖、徒、流、死为五刑。”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综上所述,《报任安书》中,写李斯时代的“五刑”应是“黥,劓,斩左右趾,枭其首,菹其骨肉。”两个版本“五刑”注解有瑕疵。苏教版所注“五刑”乃秦汉之前的刑法,而人教版所注“五刑”中“笞杀”乃隋唐后通用的“五刑”之一,其将不同时期“五刑”混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