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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修改,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案件的准确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87-02
作者简介:赵言(1990-),男,汉族,吉林松原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
最近几年出现了许多被曝光的冤假错案,使得实务界和理论界展开了一系列的反思,最终发现刑讯逼供竟是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要怎样才能彻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呢,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价值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在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实务界的司法实践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在一些地方仍有非法获取证据的现象。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很多条款借鉴了2010年《规定》中的内容,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在这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条款共有5条,即54条——58条,在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使得我国的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一)何为“非法证据”
在2012年新《刑事诉诉法》中第54条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即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然而对于这两类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却是不一样的,对言词证据要实行绝对的排除,实物证据是有条件的排除也即相对的排除。在司法实践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前文提到非法证据主要来自刑讯逼供,那么何为刑讯逼供呢?按照实务界的理解就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系列的暴力与非暴力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与摧残,如长时间拷打、长时间剥夺睡眠等。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排除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催眠等也作为认定的标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第54条里也规定了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在这里就不一一详细列举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是一大亮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若在执行方面有效贯彻,在保障公民的人权、隐私权和财产权以及约束公机关的权力方面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举证责任
《规定》中只规定了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法院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但是在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当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也有权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立法变化明确了法院的责任,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针对一些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2012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在法庭对涉案的证据的合法性的来源有疑问时,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庭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由控方也就是检察院承担。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也进行的规定,即对于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时,对该证据就应当进行排除。对于被告人庭前口供的来源合法性,控方不能进行说明时,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这样的证据就应该进行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控方高度的证明责任要求,使得控方在收集证据时能够更加合理,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反之,控方也可以进行反证,若证明被告人所陈述的情况不合理或不存在,则达到了证明的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对审判的影响
(一)科学完善的证据理念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
所谓科学完善的证据理念指的就是该新刑诉法对证据的概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丰富了证据的概念。旧的《刑事诉讼法》中第42条对证据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采用“事实说”对证据进行的界定。但是这里的事实与第三款规定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互矛盾,所以在新刑诉法中才对证据概念进行了新的定义,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认定为证据”,至此,证据概念由“事实说”转向了“材料说”使得法庭在对证据审查时不能仅仅将证据认定为事实,而是还要考察证据来源也即证据材料的取得是否合法,以此来判断证据所指向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具有相关性,并且能够有充分的理由排除怀疑。
(二)明确的证明责任和具体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贯穿其中,足见其重要性,在旧的刑诉法中对证明责任几乎没有规定,只是在无罪推定等原则里简单提到一些,但是新刑诉法首次全面的对证明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配,即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具体而言,就是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并且相应的也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并且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证明标准统一化,即把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作为刑诉法中的统一标准。如第53条规定证据要充分、确实,也即(1)据以定案的证据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3)全案证据都排除合理怀疑。新刑诉法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修改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方向标。
三、新刑诉证据制度的实施
非法排除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是新刑诉法中证据制度适用的主要内容,随后出台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权利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提出来,这条还有“但书”,如果是在庭审期间发现的非法证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对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法庭及时了解当事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及意见,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处理案件,节省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还有提供与之相关的材料和线索,也即要能够提供出实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地点、时间、内容、方式等,这样规定并不是要限制被告人及其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提供的这些材料和线索都是最低限度标准的,并不是故意刁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上述规定的线索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等及时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怀疑的地方进行合理的证明,并要承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后果。如果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进行法庭调查或者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调查,除了公诉机关要进行材料的说明,还会对参与证据收集的人员进行询问等,必要时要出庭等。更重要的是,新刑诉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在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严苛性,对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存在怀疑的证据能够得到检察院的合理说明或者补充排除怀疑,则这样的证据是可以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如果检察院不能对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进行说明的,或者在补充材料后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这样的证据就不能采用,需要排除。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避免了因刑讯逼供出现的冤假错案,保障了人权,同时更对法治中国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军,江必新.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2]张军.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
[3]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宋英辉,郭云忠.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5]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87-02
作者简介:赵言(1990-),男,汉族,吉林松原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
最近几年出现了许多被曝光的冤假错案,使得实务界和理论界展开了一系列的反思,最终发现刑讯逼供竟是其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要怎样才能彻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呢,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价值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在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实务界的司法实践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在一些地方仍有非法获取证据的现象。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很多条款借鉴了2010年《规定》中的内容,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在这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条款共有5条,即54条——58条,在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使得我国的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一)何为“非法证据”
在2012年新《刑事诉诉法》中第54条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即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然而对于这两类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却是不一样的,对言词证据要实行绝对的排除,实物证据是有条件的排除也即相对的排除。在司法实践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前文提到非法证据主要来自刑讯逼供,那么何为刑讯逼供呢?按照实务界的理解就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系列的暴力与非暴力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与摧残,如长时间拷打、长时间剥夺睡眠等。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排除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催眠等也作为认定的标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第54条里也规定了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在这里就不一一详细列举了。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是一大亮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若在执行方面有效贯彻,在保障公民的人权、隐私权和财产权以及约束公机关的权力方面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举证责任
《规定》中只规定了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法院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但是在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当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也有权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立法变化明确了法院的责任,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针对一些没有辩护人的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2012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在法庭对涉案的证据的合法性的来源有疑问时,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庭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由控方也就是检察院承担。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也进行的规定,即对于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时,对该证据就应当进行排除。对于被告人庭前口供的来源合法性,控方不能进行说明时,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这样的证据就应该进行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控方高度的证明责任要求,使得控方在收集证据时能够更加合理,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反之,控方也可以进行反证,若证明被告人所陈述的情况不合理或不存在,则达到了证明的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对审判的影响
(一)科学完善的证据理念利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查
所谓科学完善的证据理念指的就是该新刑诉法对证据的概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丰富了证据的概念。旧的《刑事诉讼法》中第42条对证据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采用“事实说”对证据进行的界定。但是这里的事实与第三款规定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相互矛盾,所以在新刑诉法中才对证据概念进行了新的定义,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认定为证据”,至此,证据概念由“事实说”转向了“材料说”使得法庭在对证据审查时不能仅仅将证据认定为事实,而是还要考察证据来源也即证据材料的取得是否合法,以此来判断证据所指向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具有相关性,并且能够有充分的理由排除怀疑。
(二)明确的证明责任和具体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证明责任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贯穿其中,足见其重要性,在旧的刑诉法中对证明责任几乎没有规定,只是在无罪推定等原则里简单提到一些,但是新刑诉法首次全面的对证明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配,即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具体而言,就是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并且相应的也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并且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证明标准统一化,即把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作为刑诉法中的统一标准。如第53条规定证据要充分、确实,也即(1)据以定案的证据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3)全案证据都排除合理怀疑。新刑诉法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修改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方向标。
三、新刑诉证据制度的实施
非法排除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是新刑诉法中证据制度适用的主要内容,随后出台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权利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提出来,这条还有“但书”,如果是在庭审期间发现的非法证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对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法庭及时了解当事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及意见,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处理案件,节省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还有提供与之相关的材料和线索,也即要能够提供出实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地点、时间、内容、方式等,这样规定并不是要限制被告人及其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提供的这些材料和线索都是最低限度标准的,并不是故意刁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上述规定的线索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等及时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怀疑的地方进行合理的证明,并要承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后果。如果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进行法庭调查或者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调查,除了公诉机关要进行材料的说明,还会对参与证据收集的人员进行询问等,必要时要出庭等。更重要的是,新刑诉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在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严苛性,对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存在怀疑的证据能够得到检察院的合理说明或者补充排除怀疑,则这样的证据是可以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如果检察院不能对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进行说明的,或者在补充材料后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则这样的证据就不能采用,需要排除。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避免了因刑讯逼供出现的冤假错案,保障了人权,同时更对法治中国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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