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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专业市场众多,金融活动活跃,民营银行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初具规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服务。但近年来,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实体经济增速下滑,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或倒闭,企业主避债外逃现象时有发生,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笔者以2011年-2013年路桥法院受理的金融债权案件为研究样本,分析案件特点,剖析审执过程中的难题,并就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债权纠纷提出建议。
一、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1、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标的金额大幅攀升。2011年-2013年,该院共受理金融债权案件2635件,占同期商事类案件案件的27.57%;标的金额13.34亿元。其中2011年受理820件,同比上升37.35%;标的金额28556万元,同比上升19.54%。2012年受理880件,同比上升7.32%;标的金额46457万元,上升62.69%;2013年受理936件,同比上升6.36%;标的金额58426万元,上升25.76%,案件数与标的额均逐年上升。与此同时,大标的案件数量多,其中标的金额在100-500万元的170件,500万元以上的22件,千万以上的26件。
2、涉案主体呈现多元化,商业银行仍占绝大多数。金融债权主体即金融机构己从原单一的商业银行模式,逐渐演变成以商业银行为主,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为辅的金融主体群。2011-2013年,共受理以银行为原告的案件2540件,占96.39%;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原告的案件59件,占2.24%;以担保公司为原告的案件7件,占0.27%;以典当公司为原告的案件29件,占1.10%。
商业银行中又形成以地方民营银行为主,国有商业银行、跨区域银行为辅的格局。2011-2013年,受理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地方民营银行为原告的案件1654件,占银行总收案数的65.12%;受理中行、工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850件,占银行总收案数的33.46%;受理浦发、招商等跨区域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36件,占银行总收案数的1.42%。
3、案件类型形式多样,以金融借款和银行卡纠纷为主。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追偿权纠纷、典当纠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类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但仍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为主。在2635件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83件,占44.90%;信用卡纠纷1333件,占50.59%。(见图二)
4、案件审执“三低”现象突出,表现为调撤率低、实际执行率低、标的清偿率低。被告不到庭现象突出,缺席判决率高,调解率低。在审结的2356件1案件中,判决1778件,调解撤诉554件,调撤率23.51%。虽然大多案件均有担保或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但受经济不景气,市场交易低迷等影响,出现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明显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导致债权清偿率低。2011年,受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503件,实际执行率为41.95%,清偿率为43.39%;2012年,受理866件,实际执行率为47.11%,清偿率为45.40%;2013年,受理795件,实际执行率为56.99%,清偿率为42.43%。
二、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来看,“两多两难”现象凸显。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实体经济利润下滑,劳动力、土地等要素资源制约,融资渠道不畅、民间资本高额利息等多种因素叠加,中小企业在融资、经营、转型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引发企业多、融资难和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市场非常混乱。大量“地下钱庄”以“合法”的借贷形式发放高利贷,已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从调研情况看,我区多家因资金链断裂倒闭企业,几乎均存在通过固定资产抵押向多家金融机构借贷和以高息方式不计成本的向民间借贷现象,甚至部门银行员工也违规参与放贷谋利。
2、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来看,经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审查不严,对有些表面“繁荣”的企业不作科学分析评判,一哄而上,争相拉贷,促使企业投资规模盲目扩大,造成资金链断裂,酿成大规模债务风险。有些银行对担保单位审查完全流于形式,有些无担保能力的当事人也能成为担保主体。部分金融机构应对和处置不良贷款部门和人员力量不强,对逾贷的人员下落、财产去向不跟踪、不了解,片面依赖司法程序,将走程序作为尽职责的一种基本途径,以致逾贷收回时间长、效果差。如在信用卡主拖欠债务时,仅早期通过短信提醒,没有进行电话跟踪,更没有及时联系担保人,以致被告一方对后期产生的高额滞纳金和利息存在较大争议。在公示催告案件及相关权属争议纠纷中,银行相关人员受利益驱动,将该业务转为以融资为目的的变相贷款,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审查不严,违背票据签发要“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本要求,以致虚构用途、提供虚假交易材料现象普遍。
3、从企业互保、联保方式来看,弊端、风险正逐渐显现。在审理的系列案件中,有多家企业涉及互保、联保,几乎全部企业的金融借款均由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存在为其他企业担保现象。有些企业主正是由于为其他企业担保遭受连带偿付责任后出现自身资金链断裂,这些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良好,产业结构也符合发展要求,而由于为其他不良企业担保而殃及自身。表面上护保、联保机制在控制风险方面能发挥较好作用,一方面各联保人签订联保协议书后,不用再为寻找担保人而发愁,另一方面成员间可以相互监督,且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司法实践来看,联保的不良效应正在不断显现,联保成员之间或是亲戚朋友,或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缺乏了解、监督的基础,如有一家企业经营不善倒闭,联保的后期影响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直到将风险转嫁到优质企业,进而引发更多的担保企业倒闭。 4、从小贷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来看,违规放贷管理混乱较突出。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不规范运行普遍存在。从涉诉案件看,小贷公司有的变相、分次发放大额贷款,有的涉及高利贷款、委托贷款等;担保公司、典当行挂担保、典当之名行高息放贷之实,有较大潜在风险,存在传染至银行业可能。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债权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规范、整顿民间融资市场。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对非法金融活动违法、有害的共识;依法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坚决取缔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调剂商行等经营性机构,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合理疏导民间资金,通过民资转贷公司、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服务中心等方式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运行,纳入政府监管范畴,净化金融环境;同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管,防止流入民间融资市场,尤其要对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放贷进行检查、教育。
2、加强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盯牢各环节风险点。加强贷前审查和风险预估,发放贷款要重实质审查,尤其是重大贷款项目不但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导向、是否有发展潜力,还要看企业主的个人品质、信用度,企业管理是否规范,运行是否正常等。在当前形势下,特别要了解有无隐性民间融资。对以厂房等抵押的贷款,要审查有无出租、有无拖欠工程款等。对担保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审查。尤其是对关联企业或多个企业混同经营的,要审查其名下的实际资产。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进行预估。完善逾贷处理和责任考核机制,要完善相关资产保全机构,明确责任,改变片面的走程序、看形式的考核办法,要重效,重尽责。对联保户的资信要认真审核,摸清其负债情况,防止没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加入联保。建立成熟的风险管控、处理的专业人员和团队,规范业务操作,对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依票据法操作,审查不能只要形式,不作实质审查。改变片面追求信用卡发放数量的考核办法,严格按规范办理信用卡。
3、有效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处理金融债权案件。在案件审执阶段,法院要发挥好已经成立的金融审判专业合议庭作用,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专案专审。根据案件实际和被诉企业涉困情况,灵活运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在发生涉多家金融机构的企业资金链问题时,由政府及银监部门牵头,建立常规会商沟通机制,协调化解方案,争取银行不抽贷、不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定期开展企业免费“法律体检”活动,主动走访中小企业,落实司法帮扶政策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违规操作等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
注释:
①2011-2013年共审结2356件,其中2011年审结820件,2012年审结880件,2013年审结656件。
一、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1、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标的金额大幅攀升。2011年-2013年,该院共受理金融债权案件2635件,占同期商事类案件案件的27.57%;标的金额13.34亿元。其中2011年受理820件,同比上升37.35%;标的金额28556万元,同比上升19.54%。2012年受理880件,同比上升7.32%;标的金额46457万元,上升62.69%;2013年受理936件,同比上升6.36%;标的金额58426万元,上升25.76%,案件数与标的额均逐年上升。与此同时,大标的案件数量多,其中标的金额在100-500万元的170件,500万元以上的22件,千万以上的26件。
2、涉案主体呈现多元化,商业银行仍占绝大多数。金融债权主体即金融机构己从原单一的商业银行模式,逐渐演变成以商业银行为主,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为辅的金融主体群。2011-2013年,共受理以银行为原告的案件2540件,占96.39%;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原告的案件59件,占2.24%;以担保公司为原告的案件7件,占0.27%;以典当公司为原告的案件29件,占1.10%。
商业银行中又形成以地方民营银行为主,国有商业银行、跨区域银行为辅的格局。2011-2013年,受理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地方民营银行为原告的案件1654件,占银行总收案数的65.12%;受理中行、工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850件,占银行总收案数的33.46%;受理浦发、招商等跨区域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36件,占银行总收案数的1.42%。
3、案件类型形式多样,以金融借款和银行卡纠纷为主。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追偿权纠纷、典当纠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类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但仍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为主。在2635件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83件,占44.90%;信用卡纠纷1333件,占50.59%。(见图二)
4、案件审执“三低”现象突出,表现为调撤率低、实际执行率低、标的清偿率低。被告不到庭现象突出,缺席判决率高,调解率低。在审结的2356件1案件中,判决1778件,调解撤诉554件,调撤率23.51%。虽然大多案件均有担保或房产等不动产抵押,但受经济不景气,市场交易低迷等影响,出现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明显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导致债权清偿率低。2011年,受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503件,实际执行率为41.95%,清偿率为43.39%;2012年,受理866件,实际执行率为47.11%,清偿率为45.40%;2013年,受理795件,实际执行率为56.99%,清偿率为42.43%。
二、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来看,“两多两难”现象凸显。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实体经济利润下滑,劳动力、土地等要素资源制约,融资渠道不畅、民间资本高额利息等多种因素叠加,中小企业在融资、经营、转型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引发企业多、融资难和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市场非常混乱。大量“地下钱庄”以“合法”的借贷形式发放高利贷,已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从调研情况看,我区多家因资金链断裂倒闭企业,几乎均存在通过固定资产抵押向多家金融机构借贷和以高息方式不计成本的向民间借贷现象,甚至部门银行员工也违规参与放贷谋利。
2、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来看,经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审查不严,对有些表面“繁荣”的企业不作科学分析评判,一哄而上,争相拉贷,促使企业投资规模盲目扩大,造成资金链断裂,酿成大规模债务风险。有些银行对担保单位审查完全流于形式,有些无担保能力的当事人也能成为担保主体。部分金融机构应对和处置不良贷款部门和人员力量不强,对逾贷的人员下落、财产去向不跟踪、不了解,片面依赖司法程序,将走程序作为尽职责的一种基本途径,以致逾贷收回时间长、效果差。如在信用卡主拖欠债务时,仅早期通过短信提醒,没有进行电话跟踪,更没有及时联系担保人,以致被告一方对后期产生的高额滞纳金和利息存在较大争议。在公示催告案件及相关权属争议纠纷中,银行相关人员受利益驱动,将该业务转为以融资为目的的变相贷款,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审查不严,违背票据签发要“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本要求,以致虚构用途、提供虚假交易材料现象普遍。
3、从企业互保、联保方式来看,弊端、风险正逐渐显现。在审理的系列案件中,有多家企业涉及互保、联保,几乎全部企业的金融借款均由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存在为其他企业担保现象。有些企业主正是由于为其他企业担保遭受连带偿付责任后出现自身资金链断裂,这些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良好,产业结构也符合发展要求,而由于为其他不良企业担保而殃及自身。表面上护保、联保机制在控制风险方面能发挥较好作用,一方面各联保人签订联保协议书后,不用再为寻找担保人而发愁,另一方面成员间可以相互监督,且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司法实践来看,联保的不良效应正在不断显现,联保成员之间或是亲戚朋友,或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缺乏了解、监督的基础,如有一家企业经营不善倒闭,联保的后期影响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直到将风险转嫁到优质企业,进而引发更多的担保企业倒闭。 4、从小贷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来看,违规放贷管理混乱较突出。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不规范运行普遍存在。从涉诉案件看,小贷公司有的变相、分次发放大额贷款,有的涉及高利贷款、委托贷款等;担保公司、典当行挂担保、典当之名行高息放贷之实,有较大潜在风险,存在传染至银行业可能。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债权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规范、整顿民间融资市场。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对非法金融活动违法、有害的共识;依法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坚决取缔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调剂商行等经营性机构,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合理疏导民间资金,通过民资转贷公司、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服务中心等方式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运行,纳入政府监管范畴,净化金融环境;同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管,防止流入民间融资市场,尤其要对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放贷进行检查、教育。
2、加强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盯牢各环节风险点。加强贷前审查和风险预估,发放贷款要重实质审查,尤其是重大贷款项目不但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导向、是否有发展潜力,还要看企业主的个人品质、信用度,企业管理是否规范,运行是否正常等。在当前形势下,特别要了解有无隐性民间融资。对以厂房等抵押的贷款,要审查有无出租、有无拖欠工程款等。对担保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审查。尤其是对关联企业或多个企业混同经营的,要审查其名下的实际资产。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进行预估。完善逾贷处理和责任考核机制,要完善相关资产保全机构,明确责任,改变片面的走程序、看形式的考核办法,要重效,重尽责。对联保户的资信要认真审核,摸清其负债情况,防止没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加入联保。建立成熟的风险管控、处理的专业人员和团队,规范业务操作,对承兑汇票业务要严格依票据法操作,审查不能只要形式,不作实质审查。改变片面追求信用卡发放数量的考核办法,严格按规范办理信用卡。
3、有效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处理金融债权案件。在案件审执阶段,法院要发挥好已经成立的金融审判专业合议庭作用,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专案专审。根据案件实际和被诉企业涉困情况,灵活运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在发生涉多家金融机构的企业资金链问题时,由政府及银监部门牵头,建立常规会商沟通机制,协调化解方案,争取银行不抽贷、不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定期开展企业免费“法律体检”活动,主动走访中小企业,落实司法帮扶政策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违规操作等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整改。
注释:
①2011-2013年共审结2356件,其中2011年审结820件,2012年审结880件,2013年审结65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