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实质上表现为法律和政策的监督权,并不是行政化的直接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具体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行使职能的法律方式和路径,进一步将这种特殊意义的领导程序化和权利化。树立崇尚法律和依法治村的观念,遵循权利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设定领导职能、转变领导方式以及选择争议解决路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