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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发展极为重要,然而在我国集体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没有受到重视。本文以旭日阳刚禁唱风波为切入点,在分析该事件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理使用集体管理著作权
作者简介:刘彩霞,西南大学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70-02
一、旭日阳刚禁唱风波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凭借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而幸运的登上了2011年的央视春晚。春晚后旭日阳刚迅速走红且商业邀约不断,此时汪峰则以侵犯著作权名义声明旭日阳刚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汪峰在其博文中还这样说,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有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汪峰是否有权发禁唱令,发出了禁唱令后,旭日阳刚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演唱《春天里》么,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
《春天里》属于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汪峰作为词曲作者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表演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旭日阳刚演唱汪峰的《春天里》属于表演者,汪峰作为词曲作者是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汪峰可以禁止旭日阳刚今后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
对著作权法而言,其实质在于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豍同时,为了贯彻著作权法“尊重知识,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著作权制度在给智力成果所有权人以充分的独占权的同时,也要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使用该项智力成果,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做了限制,而其中的著作权合理制度更是其中的核心制度。
合理使用的概念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Marsh一案中豎,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豏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最严格的限制,为了避免著作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正是如此,对合理使用规定了前提条件,要求合理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在这个前提下,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出了12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涉及旭日阳刚事件的则是该条第九项的内容。该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构成合理使用。而免费表演必须同时具备表演组织者不能向观众、听众收取任何费用,表演者也不能向观众、听众收取任何费用,表演组织者不得向表演者支付任何报酬这三个条件。这里的“费用”和“报酬”包括以任何名义收取或支付的,与欣赏或表演作品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和报酬,如向表演者支付的交通费、向观众收取的场地费等。豐若是旭日阳刚今后参加某个演出时满足上述条件,汪峰是无权禁止的,此时旭日阳刚演唱的权利并非来自于汪峰的许可,而是直接来自于法律的授予。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汪峰在其博文中控诉我国著作权制度存在漏洞,音著协监管不到位、规定不合理,只要向音著协付了钱,其会员的歌曲还可以随意翻唱,也就是说如果旭日阳刚向音著协交了版税是可以继续演唱《春天里》的。因此为了维权,汪峰曾对媒体说:“如果这样唯一性、有针对性地翻唱继续被允许的话,我就退出音著协。”此后一些创作者也纷纷表示要退会。早在春节前,谷建芬、乔羽、赵季平、三宝等13位词曲作家联合发起了向“侵权商演”宣战的“法律声明”时,就已经有音乐人在谈论退会的事情。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来音著协作为作为中国大陆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那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晚、经验少
目前,我国仅仅有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其中音集协是于2005年12月31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2008年7月登记成立的,其管理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两个协会成立的时间都比较短,我国也没有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他们在管理制度上还不健全,缺乏一种积极的版权经营模式。而我国香港作家作曲协会相比我们大陆的集体管理组织,他们的网站收费条目、计算方式分类都更加细致,服务更是到位。并且他们的做法则非常灵活,在香港词曲家只要有一首公开发表的的歌曲就可以免费申请入会,只要公共场所公开播放音乐都得向协会拿许可证,因此在香港几乎没有不交费的可能。再说与我国相邻的日本,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近四十家集体管理组织,而且他们的音乐著作权管理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豑与他们相比我们在经营方面已经相形见拙,更别提与国际性商业版权公司的距离了,汪峰对音著协的规定不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对来讲已经基本完备,只是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处于薄弱地带,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少,就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框架大体与伯尔尼公约、发达国家的保护制度相吻合,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则没有作规定,这给我国的著作权管理上带来了很大的空白,目前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里只有补偿性的赔偿没有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的损失是很难衡量计算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性赔偿。美廉美超市背景音乐被诉侵权案是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我国首列因背景音乐播放引发诉讼开庭审理的案件,当时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美廉美超市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耗时几个月仅仅换来了500元的赔偿,可谓是是战线长、赔偿少、维权成本高。而这对于侵权人来讲则很有可能出现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况,侵权人宁可怀着侥幸的心理做着违法的事也不按规定来,我国著作权侵权现象就得不到遏制,这就是法律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如果提高了赔偿的标准,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相信著作权法的实施将会有一个质的提高,
同时,现代商业社会,KTV、歌舞厅、商场、咖啡馆交通工具上使用音乐作品的频率越来越高了,这对于一个普通的著作权人,也很难得知他的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使用了,汪峰的《春天里》是已经红遍了大江南北,侵权人是也只有旭日阳刚,在维权上好操作,其他的著作权人在维权中则会面对举证难、司法成本高等各种问题,这就使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的不高。
(三)整个社会集体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较短,加上中国传统的“道德大于法律”思想的影响,人们缺乏对文化和词曲作者价值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不强。国家的有关行政部门对集体管理的的理解和态度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相关的产业管理部门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出发,对集体管理持一种消极或不作为的态度,影响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我国公众著作保护意识也比较淡薄,当汪峰要求旭日阳刚停唱《春天里》的报道出来时,有相当一部分人同情旭日阳刚,骂汪峰心胸狭窄,从这些就可以看出来。词曲作者的权利人也没有完全觉醒,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音著协成立了将近20年,协会管理各类音乐作品1400万件,其中属于中国大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大约仅有20万件,经访问还发现这20万件作品的权利人其中一些对音著协的规定还不熟悉。
四、立法与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显得日益重要起来,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水平也成为衡量其综合国力和国家法制化程度的标杆。我国的著作权法尽管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施细则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空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著作权相配套的行政执法的规章,著作权人维权时不仅有法可依,司法机关也能切实把执行落到实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应该随着社会数字化的前进更加灵活、具体,以防止出现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钻法律的空子;最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方能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威慑作用,起到事先预防的效果。
(二)加强监管,强化执法
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我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提高它们的监管、执法能力也成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工作机构,所涉及的业务高度专业,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是很有必要的。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在于法律的执行。豒
(三)加强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我们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吃惯了免费“音乐午餐”的使用者,其中一些公众对音乐的使用已经成为习惯,还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不少词曲作者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以很低的价格或较低的条件就把著作权授权或者转让给他人。在这样的背景下,只能靠宣传来深化人们对著作权的了解,对集体管理制度的认知,提高权利保护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著作权使用环境。
注释:
①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05.
②Folsomv.Marsh.9F.Cas.342(C.C.DMass.1841)(No.4901).
③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6.
④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14-120.
⑤李先波,何文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人民音乐.2009(10).87.
⑥李建峰.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习与探索.2007(4).119.
关键词:合理使用集体管理著作权
作者简介:刘彩霞,西南大学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70-02
一、旭日阳刚禁唱风波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凭借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而幸运的登上了2011年的央视春晚。春晚后旭日阳刚迅速走红且商业邀约不断,此时汪峰则以侵犯著作权名义声明旭日阳刚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汪峰在其博文中还这样说,根据相关规定:当创作者身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情况下,他所创作的作品被允许任何人在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中,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任意使用,如果自觉申报商业收入,有邀请方付相关费用给协会,再有协会分配给创作者。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监督,核查和自觉性,无论次数以及价值都无从考证,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汪峰是否有权发禁唱令,发出了禁唱令后,旭日阳刚真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演唱《春天里》么,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
二、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
《春天里》属于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汪峰作为词曲作者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表演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旭日阳刚演唱汪峰的《春天里》属于表演者,汪峰作为词曲作者是有权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汪峰可以禁止旭日阳刚今后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
对著作权法而言,其实质在于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豍同时,为了贯彻著作权法“尊重知识,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著作权制度在给智力成果所有权人以充分的独占权的同时,也要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使用该项智力成果,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做了限制,而其中的著作权合理制度更是其中的核心制度。
合理使用的概念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Marsh一案中豎,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豏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最严格的限制,为了避免著作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正是如此,对合理使用规定了前提条件,要求合理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在这个前提下,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出了12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涉及旭日阳刚事件的则是该条第九项的内容。该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构成合理使用。而免费表演必须同时具备表演组织者不能向观众、听众收取任何费用,表演者也不能向观众、听众收取任何费用,表演组织者不得向表演者支付任何报酬这三个条件。这里的“费用”和“报酬”包括以任何名义收取或支付的,与欣赏或表演作品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和报酬,如向表演者支付的交通费、向观众收取的场地费等。豐若是旭日阳刚今后参加某个演出时满足上述条件,汪峰是无权禁止的,此时旭日阳刚演唱的权利并非来自于汪峰的许可,而是直接来自于法律的授予。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汪峰在其博文中控诉我国著作权制度存在漏洞,音著协监管不到位、规定不合理,只要向音著协付了钱,其会员的歌曲还可以随意翻唱,也就是说如果旭日阳刚向音著协交了版税是可以继续演唱《春天里》的。因此为了维权,汪峰曾对媒体说:“如果这样唯一性、有针对性地翻唱继续被允许的话,我就退出音著协。”此后一些创作者也纷纷表示要退会。早在春节前,谷建芬、乔羽、赵季平、三宝等13位词曲作家联合发起了向“侵权商演”宣战的“法律声明”时,就已经有音乐人在谈论退会的事情。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来音著协作为作为中国大陆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那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晚、经验少
目前,我国仅仅有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其中音集协是于2005年12月31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2008年7月登记成立的,其管理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两个协会成立的时间都比较短,我国也没有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他们在管理制度上还不健全,缺乏一种积极的版权经营模式。而我国香港作家作曲协会相比我们大陆的集体管理组织,他们的网站收费条目、计算方式分类都更加细致,服务更是到位。并且他们的做法则非常灵活,在香港词曲家只要有一首公开发表的的歌曲就可以免费申请入会,只要公共场所公开播放音乐都得向协会拿许可证,因此在香港几乎没有不交费的可能。再说与我国相邻的日本,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近四十家集体管理组织,而且他们的音乐著作权管理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豑与他们相比我们在经营方面已经相形见拙,更别提与国际性商业版权公司的距离了,汪峰对音著协的规定不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对来讲已经基本完备,只是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处于薄弱地带,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少,就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框架大体与伯尔尼公约、发达国家的保护制度相吻合,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则没有作规定,这给我国的著作权管理上带来了很大的空白,目前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里只有补偿性的赔偿没有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的损失是很难衡量计算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性赔偿。美廉美超市背景音乐被诉侵权案是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我国首列因背景音乐播放引发诉讼开庭审理的案件,当时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美廉美超市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耗时几个月仅仅换来了500元的赔偿,可谓是是战线长、赔偿少、维权成本高。而这对于侵权人来讲则很有可能出现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况,侵权人宁可怀着侥幸的心理做着违法的事也不按规定来,我国著作权侵权现象就得不到遏制,这就是法律不完善带来的问题。如果提高了赔偿的标准,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相信著作权法的实施将会有一个质的提高,
同时,现代商业社会,KTV、歌舞厅、商场、咖啡馆交通工具上使用音乐作品的频率越来越高了,这对于一个普通的著作权人,也很难得知他的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使用了,汪峰的《春天里》是已经红遍了大江南北,侵权人是也只有旭日阳刚,在维权上好操作,其他的著作权人在维权中则会面对举证难、司法成本高等各种问题,这就使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的不高。
(三)整个社会集体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较短,加上中国传统的“道德大于法律”思想的影响,人们缺乏对文化和词曲作者价值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直不强。国家的有关行政部门对集体管理的的理解和态度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相关的产业管理部门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出发,对集体管理持一种消极或不作为的态度,影响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我国公众著作保护意识也比较淡薄,当汪峰要求旭日阳刚停唱《春天里》的报道出来时,有相当一部分人同情旭日阳刚,骂汪峰心胸狭窄,从这些就可以看出来。词曲作者的权利人也没有完全觉醒,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音著协成立了将近20年,协会管理各类音乐作品1400万件,其中属于中国大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大约仅有20万件,经访问还发现这20万件作品的权利人其中一些对音著协的规定还不熟悉。
四、立法与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显得日益重要起来,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水平也成为衡量其综合国力和国家法制化程度的标杆。我国的著作权法尽管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施细则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空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著作权相配套的行政执法的规章,著作权人维权时不仅有法可依,司法机关也能切实把执行落到实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应该随着社会数字化的前进更加灵活、具体,以防止出现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钻法律的空子;最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方能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威慑作用,起到事先预防的效果。
(二)加强监管,强化执法
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我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提高它们的监管、执法能力也成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工作机构,所涉及的业务高度专业,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是很有必要的。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在于法律的执行。豒
(三)加强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我们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吃惯了免费“音乐午餐”的使用者,其中一些公众对音乐的使用已经成为习惯,还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不少词曲作者在自己不懂的情况下,以很低的价格或较低的条件就把著作权授权或者转让给他人。在这样的背景下,只能靠宣传来深化人们对著作权的了解,对集体管理制度的认知,提高权利保护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著作权使用环境。
注释:
①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05.
②Folsomv.Marsh.9F.Cas.342(C.C.DMass.1841)(No.4901).
③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6.
④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14-120.
⑤李先波,何文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人民音乐.2009(10).87.
⑥李建峰.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习与探索.2007(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