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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独立断案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革新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效行使侦查权、革新提起公诉制度以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关键词:审判;中心;改革;公正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创新、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设计,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为法官独立断案,提供制度上和法律是的保障。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而审判属于中心环节。在我国,这三个环节分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立法上作此分工的目的在于三机关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彼此之间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現在,许多办案人员不把审判程序当回事儿,认为审判程序只是走走形式,以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移送的证据不全面、移送案件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对案件侦查不彻底、移送程序不合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审判机关因抵制不住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不受理案件,从而错判、误判,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却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审判功能,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促进司法公正。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1)改革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般,司法理念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标。必须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培养具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审判独立,既重实体又重视程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等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加大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培养,加强对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视,为实现改革的目标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
(2)高效行使侦查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属于第一个环节,侦查机关在这一环节行使权力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诉讼质量。在这一环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对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判断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被强制排除。在侦查程序中,要强调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客观性证据具有客观、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要正确看待口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能过分重视口供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冤家错案都是办案人员过分重视口供,疏于对其他人证、物证、书证的收集而造成的。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杀人案、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侦查机关重口供、不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而导致的。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起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3)革新提起公诉制度。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基于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再加上各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各国提起公诉的制度各异。我国,在案卷移送的问题上,采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规定检察院应该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但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也有其利弊,它在使得法官对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也使法官无法避免的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使庭审成为形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工正裁判,不利于判决形成于法庭的司法理念的贯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许多学者建议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制度,即不让法官提前阅卷,使法官在庭审中形成心证,并根据自己的心证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可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并且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损益,为兼顾庭审的重要地位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证据随案移送,而对于其他的非证据性材料可以不做移送,这样既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的了解,并且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4)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指通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审理,来查清事实真相,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从而解决庭审形式化的普遍性问题。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做到事实证据查明于法庭,定罪量刑决定形成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王敏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初步研究.《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关键词:审判;中心;改革;公正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创新、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设计,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为法官独立断案,提供制度上和法律是的保障。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而审判属于中心环节。在我国,这三个环节分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立法上作此分工的目的在于三机关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彼此之间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現在,许多办案人员不把审判程序当回事儿,认为审判程序只是走走形式,以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移送的证据不全面、移送案件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对案件侦查不彻底、移送程序不合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审判机关因抵制不住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不受理案件,从而错判、误判,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却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审判功能,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促进司法公正。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1)改革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般,司法理念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标。必须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培养具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审判独立,既重实体又重视程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等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加大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培养,加强对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视,为实现改革的目标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
(2)高效行使侦查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属于第一个环节,侦查机关在这一环节行使权力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诉讼质量。在这一环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对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判断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被强制排除。在侦查程序中,要强调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客观性证据具有客观、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要正确看待口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能过分重视口供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冤家错案都是办案人员过分重视口供,疏于对其他人证、物证、书证的收集而造成的。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杀人案、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侦查机关重口供、不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而导致的。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起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3)革新提起公诉制度。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基于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再加上各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各国提起公诉的制度各异。我国,在案卷移送的问题上,采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规定检察院应该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但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也有其利弊,它在使得法官对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也使法官无法避免的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使庭审成为形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工正裁判,不利于判决形成于法庭的司法理念的贯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许多学者建议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制度,即不让法官提前阅卷,使法官在庭审中形成心证,并根据自己的心证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可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并且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损益,为兼顾庭审的重要地位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证据随案移送,而对于其他的非证据性材料可以不做移送,这样既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的了解,并且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4)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指通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审理,来查清事实真相,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从而解决庭审形式化的普遍性问题。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做到事实证据查明于法庭,定罪量刑决定形成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王敏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初步研究.《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