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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公布了对2004年和2013年里共1262件离婚案件的分析结果,透视现代婚姻的变化。
变化一:很多婚姻熬不过9年 数据显示,在2004年,婚龄在10-19年的离婚案件占主力,到了2013年,这部分婚龄的离婚案件减少了一半,婚龄在4-9年的离婚案件占总案件数的45%。也就是说,在2013年,婚龄在9年以内的离婚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高达62%。
现在的年轻人在婚姻出现矛盾后,大有宁为玉碎,也不愿耽误青春岁月的魄力,且该态度在男性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反观女性,则比十年前更愿意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更愿意付出、包容、勉强忍耐甚至牺牲自我,但这也阻挡不了离婚率的增多和婚龄的缩短。
变化二:女方更多争抚养权 对比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离婚诉讼中涉及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时,女性提出要求抚养子女的比例增加了9.56%,裁判文书中处理探视权的比例则增加了10.49%。
这反映女性拥有了更好的抚养能力,更重视子女抚养。而探视权比例的大幅增加,则说明双方更多关注到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处理,对子女抚养的重视不但体现在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的负担上,还体现在亲子感情培养、子女心理关怀上。
变化三:携子离婚案件上升 在2004年,诉讼离婚时孩子尚未年满2周岁的案件,所占比例仅为1.8%,而该数据在2013年时上升为9.21%,升了4倍。
孩子的降临,会让夫妻的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女性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不自觉地忽略了丈夫……数据的变化则反映出,现代女性在面对这一重大变化的时候显得无所适从,不少选择逃避。
变化四:女方维权更积极理性 虽然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张男方存在过错的案件数量比例基本持平,但是,女性主张损害赔偿的比例却从2004年的不到3%,上升至2013年的14%。
主张赔偿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认为男方有外遇以及存在家庭暴力两个方面。案件同时反映出当代女性在遇到侵权问题时,处理的方式更为理性化,多数女性的处理方式为积极面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反映了女性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促进了女性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以及权利追求。 摘自《新快报》
变化一:很多婚姻熬不过9年 数据显示,在2004年,婚龄在10-19年的离婚案件占主力,到了2013年,这部分婚龄的离婚案件减少了一半,婚龄在4-9年的离婚案件占总案件数的45%。也就是说,在2013年,婚龄在9年以内的离婚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高达62%。
现在的年轻人在婚姻出现矛盾后,大有宁为玉碎,也不愿耽误青春岁月的魄力,且该态度在男性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反观女性,则比十年前更愿意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更愿意付出、包容、勉强忍耐甚至牺牲自我,但这也阻挡不了离婚率的增多和婚龄的缩短。
变化二:女方更多争抚养权 对比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离婚诉讼中涉及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时,女性提出要求抚养子女的比例增加了9.56%,裁判文书中处理探视权的比例则增加了10.49%。
这反映女性拥有了更好的抚养能力,更重视子女抚养。而探视权比例的大幅增加,则说明双方更多关注到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处理,对子女抚养的重视不但体现在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的负担上,还体现在亲子感情培养、子女心理关怀上。
变化三:携子离婚案件上升 在2004年,诉讼离婚时孩子尚未年满2周岁的案件,所占比例仅为1.8%,而该数据在2013年时上升为9.21%,升了4倍。
孩子的降临,会让夫妻的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女性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不自觉地忽略了丈夫……数据的变化则反映出,现代女性在面对这一重大变化的时候显得无所适从,不少选择逃避。
变化四:女方维权更积极理性 虽然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张男方存在过错的案件数量比例基本持平,但是,女性主张损害赔偿的比例却从2004年的不到3%,上升至2013年的14%。
主张赔偿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认为男方有外遇以及存在家庭暴力两个方面。案件同时反映出当代女性在遇到侵权问题时,处理的方式更为理性化,多数女性的处理方式为积极面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反映了女性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促进了女性自身的权利保护意识以及权利追求。 摘自《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