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宾客的演变与任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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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春秋末年、战国时期大量涌现的谋士、宾客,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转化为农耕宾客。也就是说,宾客地位下降,由政界宾客沦为农奴性的宾客了。笔者通过对宾客问题的仔细查究,在大量的史料面前,发现谋士性质的宾客与后来的农耕宾客没有直接的、承续关系。此其一。其二,谋士宾客到秦汉以后也开始变化,有了内涵上质的不同,在中央集权、帝王一统天下的历史条件下宾客显现出新的面目与特征。本文就以谋士宾客的演变过程,表征、影响以及造成该事实的直接原因、借古为鉴等问题,作一浅显的评述,请教于大家。
其他文献
<正> 《尚书·洪範》篇名作何解释,古人早有论断,释为:“大法”。而蔡枢衡先生《刑法名称的由来》①一文却作了一番新解。他认为:“洪範实是攻範,亦即处罚犯罪的简册。“蔡先生论证说:第一, “洪”应释为“攻”,“攻有治义,又有击义”,因此“洪”就是“处罚犯罪”,而洪範九畴的内容都是夏代定罪处刑的记述。第二,範“当为(?)的误字”,(?)是竹名,竹制为简册,简册即古代法典名。
<正> 法的阶级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否理直气壮地承认和坚持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关系到能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界限,关系到能否在法学领域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重大原则问题。
<正> 目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五十年代初从苏联移植的,中间受过一段不公正待遇,被说成资产阶级偏见,现在已处主导地位。这说明该理论有一定的科学性。当前的状况是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渐发觉它还有不尽完善之处。犯罪的客体和对象就是一例。本文想就此提出与传统观点不同的个人粗见,以求引起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正> 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根据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可以分成自由刑、权利刑和财产刑等。我国现行的财产刑刑种为罚金和没收财产,它们作为附加刑被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同时也可以独立使用。然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否适用财产刑,具体到正处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我国,就是把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作为刑罚种类之一是否恰当,本文想就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妥当与否,敬请批评指正。
<正> 对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这一新型经营方式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租赁后,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根据《条例》的规定以及从租赁经营的实践来看,现阶段的租赁
<正>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之一,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关于它的含义的确切表述以及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在理论界却观点各异,争论激烈,亟需加以正确的说明,以建立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当前,争论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种:1.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系五十年代初期从苏联引入,至今仍与苏联的观点相一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客
<正> 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表明,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又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建国初期,我国还没有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不得不从学习苏联开始。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我国自己的刑法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所建立的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实践的特点,但从总的方面看,无论是基本内容
<正>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正> 一关于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认识不尽一致,以致造成了较普遍的漏立案情况。为了解决此问题,我认为,实有探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