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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是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交涉过程的制度化。实践中仲裁送达制度的运作因立法缺位、程序要件的缺陷等原因而不尽如人意。应将仲裁送达制度以专章置于法规范的分则,剔除与仲裁精神不符的强职权干预,从仲裁经验事实角度完善送达规则,将意思自治贯彻于仲裁送达程序,以修法的民主手段与技术工具完善商事仲裁送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