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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范式理论对于促进死刑制度的纵深研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分析我国死刑立法演变历程,可以引发人们对于死刑存废的进一步思考。笔者将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分析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探讨我国死刑立法的未来趋势。
关键词:范式;死刑存与废;立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88-02
作者简介:卢晓雨(1990-),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科技与社会。
死刑是国家明文立法,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刑种之一,一直是当今刑事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关于死刑的存废不仅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观点都存在差异,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主流观点: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笔者将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分析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探讨我国死刑立法的未来趋势。
一、死刑立法范式转变的要素
“范式”(Paradigm)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的。库恩认为范式就是一个为科学共同体所公认的模型或模式,是一种在任何新的更严格的条件下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和明确的对象。在库恩看来,范式是为某特定时期的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价值观、世界观和方法论。当学科发展一定阶段后,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方法、价值观等就将产生碰撞,其最终将会被整合,整合后所形成的结果就是范式。随着学科的继续发展,当出现一种全新的理论观点、方法论时,范式的转变就随之发生,旧范式将被新的范式所取代。
在我国死刑的研究过程中,引入范式理论的视角,将会产生异同寻常的碰撞。借助范式理论研究我国现行的刑种制度,能够帮助我们全面地把握我国目前运行的死刑制度,将引发我们深入思考,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帮助建立新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并将有助于我们明确的死刑立法范式,明确死刑制度立法的趋势与前进的方向。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我们可以认定死刑范式就是在研究死刑立法过程中学界所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那么当具备哪些要素时,我们就可以认定会死刑范式已经发生了转变呢?一种死刑范式的确定应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是否形成了专业的团体对死刑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死刑制度的主要研究问题、研究方法与思路、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否有了一致的观点,学界是否有相应的学术成果,形成基本的理论观点,方法论等。死刑范式被确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的产生,学界研究的逐渐深入,原有形成的死刑范式将产生“预期危机”,原有的范式无法对新问题、新事物做出合理的解释时,为了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时,革命也就随之发生,死刑范式的转变期就将到来。同时,死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属于社会科学,其不同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必然性结论。我们研究死刑范式的转变,必须要结合死刑制度本身的特点。鉴于理论的有效性与可行性的考虑,死刑范式将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死刑范式的转变,新旧范式的更替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而反复的过程,新的死刑范式在旧范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新范式在死刑制度理论发展的广度、深度与维度上较旧范式有所发展与进步,二者是兼容的,新范式对旧范式兼收并蓄,进一步发展。
在死刑制度范式被确立下来后,由于新问题、新要素的出现,原有的死刑范式产生了预期危机,导致旧范式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就需要进行革命,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至此死刑范式就进入到转变期。
二、死刑立法的存废范式之争
从学科理论发展的历史上去考察范式是库恩范式理论分析的一个尤为不同的切入点。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死刑的发展路径来看,我们可以将我国死刑的发展分为确立期、发展期以及转变期。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死刑范式发展的转型时期,我国的死刑立法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死刑范式已经进入了转变期。即使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尚坚持着死刑保留论范式,但是就我国的立法改革来看,我国立法已经踏上了限制死刑的大道。在这个时期,学术共同体内的学者们对于死刑的存废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观点,有人赞成死刑保留论范式,亦有人支持死刑废除论范式。
(一)死刑保留论范式与死刑废除论范式
结合我国的死刑立法进程,跟随全球化的潮流,死刑制度的合理性严重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学术界对于死刑主要存在着两种主流观点: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
死刑废除论范式的基本立论是:一是依据社会契约精神,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都说明,公民并未赋予国家处死公民的权利,死刑明显与其精神实在不符;二是死刑是原始社会“血亲复仇”野蛮习惯的遗风,未顺应社会的进化趋势,与现代刑法立法本意相悖;三是死刑违背了刑法之价值标准,死刑并不具备特别的威慑功能,对于个别犯罪预防并非必要之刑。法律制度的存在旨在实现法的价值:自由、秩序与公平。若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助于法的三大价值的实现,那么其制度本身将不具备其存在的价值。坚持死刑废除论范式的法学共同体正是主张死刑的存在无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
万物众生,相互依存,死刑废除论范式的产生也意味着死刑保留论范式成立了。英国的刑法学家们对死刑制度的保留做了最全面的论证,他们主张刑罚对犯罪人做出的惩罚,是对犯罪人进行复仇的手段,而在所有的刑罚措施中,较其他刑罚措施,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权的刑法,其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保留死刑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
(二)比较分析死刑保留论范式与死刑废除派论范式
当代中国死刑存与废范式的争论,主要沿着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死刑是否正义、死刑是否必要、死刑是否人道。
坚持死刑废除论范式的认为:首先,死刑是不正义的,其脱胎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报应主义的体现;其次,死刑并非是必要的,不管是从理论研究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来看,死刑都无法也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其不可能根除犯罪产生的复杂的社会根源;最后,死刑是不人道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任何犯罪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但是坚持死刑保留论范式的法学共同体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坚持死刑的报应主义特性,认为死刑是正义的,因为杀人者的生命与被害人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相等的,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生命平等的体现;其次,他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乱世用重典”、“杀一儆百”。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使得人们对刑法望而生畏,对于我们遵从刑法确定的行为模式,确保公民的法律规范意识是很有价值的。最后,他们还认为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
三、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分析我国死刑未来立法趋势
一个国家是应当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应当结合一国的基本国情来确定,死刑的保留与废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死刑保留论范式在一定历史阶段有着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法制建设与社会预防机制达到不需要死刑来惩治犯罪时,死刑保留论范式就将面临着被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的处境。
(一)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死刑应该被保留
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尚不能废除死刑,死刑保留论范式仍占主导地位。理由有三:
其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经济要件。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来看社会生产力水平仍处于不发达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十分不均衡。随着经济收入的不同,各地的人们对生命价值看重程度也存在一些区别。“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关系的”[1]。而且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被视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手段,死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十分有力的手段。若废除死刑,就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而言,无法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来防范死刑犯罪,我国也尚未建立起整个预防犯罪的物质条件支持系统。
二是我国尚不具备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死刑的掘墓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还未达到能够废除死刑所要求的政治条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建设有待于加强,我国尚须逐步加强死刑废除论范式转变的政治要件。
三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人文背景。就我国目前的人文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废除死刑的普遍认同感尚未形成,“杀人偿命”的观念仍影响至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的是公平正义,而非人权与人道,这些深入人心的传统观念也阻碍着死刑的废除。人权理念、人道主义精神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条件与人文背景无法达到全面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条件。在当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坚持死刑保留论范式,采取走限制——减少——废除死刑之路,但这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死刑终将被废除
宇宙万物皆有消长,有产生,有兴盛也就有被消灭取代的一天。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的死刑亦无例外,它也终将会被废除的,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消亡。
在当代社会,死刑废除论范式已经逐步成为了死刑制度改革的国际主流趋势。至2009年6月30日,全球有138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采用了死刑废除论范式,死刑制度被废止。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关死刑制度的立法规定虽与公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废除死刑终将是必然的结果。
首先,死刑废除论范式是符合社会契约的要求的。贝卡里亚认为“社会任何人均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权利,也不能通过契约将之交与他本人的统治者,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天赋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解读出发,论证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国家设置超过法律限度的刑罚设定死刑,属于滥用权利,因此废除死刑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其次,死刑废除论范式符合人权主义理念的要求,是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死刑存在的主要理由在其功利性,在于死刑其所能产生的巨大威慑力。随着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够实现刑罚威慑效果的手段、措施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死刑保留论范式将面临着人道法庭的审判,人类社会将逐步不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
最后,死刑废除论范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历史车轮滚过,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重人轻物”等价值观念正在逐步成为主流,人们开始充分意识到并激发着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生命的价值日益被重视,死刑的地位必然逐步下降,从而走上消亡的道路,终将成为历史。
审视我国当前的死刑制度,目前我们唯有暂行死刑保留论范式,才能逐步稳定地废除死刑。法律“不是源于人类的普遍理性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当下法律得以产生的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条件。”[2]因此死刑也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死刑仍是十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社会对于死刑保留论范式还有着一定的需求,死刑废除论范式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我国的法制建设与社会预防机制还未达到不需要死刑来惩治犯罪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废除还有一段路要走。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法学,2003(6):41.
[2]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六[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3.
关键词:范式;死刑存与废;立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88-02
作者简介:卢晓雨(1990-),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科技与社会。
死刑是国家明文立法,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刑种之一,一直是当今刑事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关于死刑的存废不仅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观点都存在差异,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主流观点: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笔者将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分析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探讨我国死刑立法的未来趋势。
一、死刑立法范式转变的要素
“范式”(Paradigm)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的。库恩认为范式就是一个为科学共同体所公认的模型或模式,是一种在任何新的更严格的条件下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和明确的对象。在库恩看来,范式是为某特定时期的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价值观、世界观和方法论。当学科发展一定阶段后,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方法、价值观等就将产生碰撞,其最终将会被整合,整合后所形成的结果就是范式。随着学科的继续发展,当出现一种全新的理论观点、方法论时,范式的转变就随之发生,旧范式将被新的范式所取代。
在我国死刑的研究过程中,引入范式理论的视角,将会产生异同寻常的碰撞。借助范式理论研究我国现行的刑种制度,能够帮助我们全面地把握我国目前运行的死刑制度,将引发我们深入思考,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帮助建立新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并将有助于我们明确的死刑立法范式,明确死刑制度立法的趋势与前进的方向。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我们可以认定死刑范式就是在研究死刑立法过程中学界所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那么当具备哪些要素时,我们就可以认定会死刑范式已经发生了转变呢?一种死刑范式的确定应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是否形成了专业的团体对死刑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死刑制度的主要研究问题、研究方法与思路、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否有了一致的观点,学界是否有相应的学术成果,形成基本的理论观点,方法论等。死刑范式被确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的产生,学界研究的逐渐深入,原有形成的死刑范式将产生“预期危机”,原有的范式无法对新问题、新事物做出合理的解释时,为了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时,革命也就随之发生,死刑范式的转变期就将到来。同时,死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属于社会科学,其不同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必然性结论。我们研究死刑范式的转变,必须要结合死刑制度本身的特点。鉴于理论的有效性与可行性的考虑,死刑范式将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死刑范式的转变,新旧范式的更替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而反复的过程,新的死刑范式在旧范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新范式在死刑制度理论发展的广度、深度与维度上较旧范式有所发展与进步,二者是兼容的,新范式对旧范式兼收并蓄,进一步发展。
在死刑制度范式被确立下来后,由于新问题、新要素的出现,原有的死刑范式产生了预期危机,导致旧范式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就需要进行革命,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至此死刑范式就进入到转变期。
二、死刑立法的存废范式之争
从学科理论发展的历史上去考察范式是库恩范式理论分析的一个尤为不同的切入点。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死刑的发展路径来看,我们可以将我国死刑的发展分为确立期、发展期以及转变期。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死刑范式发展的转型时期,我国的死刑立法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死刑范式已经进入了转变期。即使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尚坚持着死刑保留论范式,但是就我国的立法改革来看,我国立法已经踏上了限制死刑的大道。在这个时期,学术共同体内的学者们对于死刑的存废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观点,有人赞成死刑保留论范式,亦有人支持死刑废除论范式。
(一)死刑保留论范式与死刑废除论范式
结合我国的死刑立法进程,跟随全球化的潮流,死刑制度的合理性严重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学术界对于死刑主要存在着两种主流观点: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
死刑废除论范式的基本立论是:一是依据社会契约精神,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都说明,公民并未赋予国家处死公民的权利,死刑明显与其精神实在不符;二是死刑是原始社会“血亲复仇”野蛮习惯的遗风,未顺应社会的进化趋势,与现代刑法立法本意相悖;三是死刑违背了刑法之价值标准,死刑并不具备特别的威慑功能,对于个别犯罪预防并非必要之刑。法律制度的存在旨在实现法的价值:自由、秩序与公平。若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助于法的三大价值的实现,那么其制度本身将不具备其存在的价值。坚持死刑废除论范式的法学共同体正是主张死刑的存在无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
万物众生,相互依存,死刑废除论范式的产生也意味着死刑保留论范式成立了。英国的刑法学家们对死刑制度的保留做了最全面的论证,他们主张刑罚对犯罪人做出的惩罚,是对犯罪人进行复仇的手段,而在所有的刑罚措施中,较其他刑罚措施,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权的刑法,其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保留死刑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
(二)比较分析死刑保留论范式与死刑废除派论范式
当代中国死刑存与废范式的争论,主要沿着以下三个问题展开:死刑是否正义、死刑是否必要、死刑是否人道。
坚持死刑废除论范式的认为:首先,死刑是不正义的,其脱胎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报应主义的体现;其次,死刑并非是必要的,不管是从理论研究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来看,死刑都无法也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其不可能根除犯罪产生的复杂的社会根源;最后,死刑是不人道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任何犯罪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但是坚持死刑保留论范式的法学共同体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坚持死刑的报应主义特性,认为死刑是正义的,因为杀人者的生命与被害人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相等的,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生命平等的体现;其次,他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乱世用重典”、“杀一儆百”。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使得人们对刑法望而生畏,对于我们遵从刑法确定的行为模式,确保公民的法律规范意识是很有价值的。最后,他们还认为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
三、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分析我国死刑未来立法趋势
一个国家是应当保留还是废除死刑,应当结合一国的基本国情来确定,死刑的保留与废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死刑保留论范式在一定历史阶段有着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当法制建设与社会预防机制达到不需要死刑来惩治犯罪时,死刑保留论范式就将面临着被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的处境。
(一)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死刑应该被保留
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尚不能废除死刑,死刑保留论范式仍占主导地位。理由有三:
其一是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经济要件。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来看社会生产力水平仍处于不发达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十分不均衡。随着经济收入的不同,各地的人们对生命价值看重程度也存在一些区别。“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关系的”[1]。而且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被视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手段,死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十分有力的手段。若废除死刑,就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而言,无法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来防范死刑犯罪,我国也尚未建立起整个预防犯罪的物质条件支持系统。
二是我国尚不具备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死刑的掘墓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还未达到能够废除死刑所要求的政治条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建设有待于加强,我国尚须逐步加强死刑废除论范式转变的政治要件。
三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人文背景。就我国目前的人文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废除死刑的普遍认同感尚未形成,“杀人偿命”的观念仍影响至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的是公平正义,而非人权与人道,这些深入人心的传统观念也阻碍着死刑的废除。人权理念、人道主义精神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条件与人文背景无法达到全面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范式取代死刑保留论范式的条件。在当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坚持死刑保留论范式,采取走限制——减少——废除死刑之路,但这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死刑终将被废除
宇宙万物皆有消长,有产生,有兴盛也就有被消灭取代的一天。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的死刑亦无例外,它也终将会被废除的,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消亡。
在当代社会,死刑废除论范式已经逐步成为了死刑制度改革的国际主流趋势。至2009年6月30日,全球有138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采用了死刑废除论范式,死刑制度被废止。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关死刑制度的立法规定虽与公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废除死刑终将是必然的结果。
首先,死刑废除论范式是符合社会契约的要求的。贝卡里亚认为“社会任何人均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权利,也不能通过契约将之交与他本人的统治者,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天赋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他从社会契约论的解读出发,论证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国家设置超过法律限度的刑罚设定死刑,属于滥用权利,因此废除死刑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其次,死刑废除论范式符合人权主义理念的要求,是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死刑存在的主要理由在其功利性,在于死刑其所能产生的巨大威慑力。随着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够实现刑罚威慑效果的手段、措施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死刑保留论范式将面临着人道法庭的审判,人类社会将逐步不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
最后,死刑废除论范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历史车轮滚过,生产力水平逐步提高,“重人轻物”等价值观念正在逐步成为主流,人们开始充分意识到并激发着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生命的价值日益被重视,死刑的地位必然逐步下降,从而走上消亡的道路,终将成为历史。
审视我国当前的死刑制度,目前我们唯有暂行死刑保留论范式,才能逐步稳定地废除死刑。法律“不是源于人类的普遍理性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当下法律得以产生的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条件。”[2]因此死刑也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死刑仍是十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社会对于死刑保留论范式还有着一定的需求,死刑废除论范式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我国的法制建设与社会预防机制还未达到不需要死刑来惩治犯罪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废除还有一段路要走。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法学,2003(6):41.
[2]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六[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