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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否分割
问:我与妻子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妻子要求把我的养老金也拿出来分割。我尚未退休,还从来没有享用过养老金呢,怎么分割?再说,养老金在我名下,明明是我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为什么也要分割?请问,一方的养老金在离婚时也要分割吗?
刘师万(湖北咸宁)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你在退休之前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只要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就应当在离婚时按照对半原则予以分割。
■复婚以后,财产归谁
问:2001年6月,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愤然提出离婚。同年8月,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归我们的女儿所有。协议尚未履行,前夫又找上门来承认错误,表示痛改前非,希望与我重修旧好,维护家庭完整。我接受了他的道歉,并在他的催促下很快办理了复婚手续。但近期我又发现他的手机里有暧昧短信!我们大吵了几次,家庭气氛非常压抑。为了给女儿营造一个安宁的成长环境,我打算再次与丈夫离婚。请问,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复婚后财产归属是否发生变更?要不要重新签订协议?
童琳(天津)
律师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立。离婚协议加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立,早在你们离婚时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至于协议内容实际上是否履行,是时间问题,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应当按照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与前夫复婚的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并无影响。
■姐弟抚养,是否义务
问:我上初中时,父母遭遇车祸,双双离世,留下我和姐姐。姐姐辛勤工作供我生活和读书。后来,我考上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安了家。去年,姐姐被检查出慢性肾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我得知后,为姐姐付了医药费3万元。姐夫找到我,说姐姐是为了供我读书才累出一身病的,我应该抚养姐姐,要求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我愿意为姐姐的事负责到底,但姐夫的说法让我不能接受,姐弟感情怎么变成了索要金钱的筹码?请问,从法律上讲,我是否有抚养姐姐的义务?
周士明(广西贵港)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你父母去世后,你姐姐抚养你长大,尽了她的抚养义务,现在她身患重病,失去了劳动能力,你也有抚养姐姐的义务,无论她患病与抚养你是否有关系。
■丈夫去世,欠债咋还
问:两个月前,我丈夫突然病故。前天,债主赵某找上门来。他出具的借条显示,我丈夫生前和陈某合伙做生意,借了赵某10万元钱,还钱日期已到。我从不过问丈夫的生意,不知道借款一事,而且,丈夫也没给我留下什么遗产。请问,丈夫已经病故,这笔债务应该由我偿还吗?
马晓娟(云南景洪)
律师意见: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丈夫生前与陈某合伙做生意借的这10万元债务,不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合伙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你丈夫作为这笔合伙债务的当事人已经死亡,债权人赵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另一个合伙人陈某负责偿还全部借款,而不能向你讨要。
当然,陈某偿还这笔债务后,如果他认为自己负担过多,超过了合伙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可以要求你在丈夫遗产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可以向包括你在内的你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追偿。
【编辑:陈彤】
问:我与妻子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妻子要求把我的养老金也拿出来分割。我尚未退休,还从来没有享用过养老金呢,怎么分割?再说,养老金在我名下,明明是我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为什么也要分割?请问,一方的养老金在离婚时也要分割吗?
刘师万(湖北咸宁)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你在退休之前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只要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就应当在离婚时按照对半原则予以分割。
■复婚以后,财产归谁
问:2001年6月,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于是愤然提出离婚。同年8月,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归我们的女儿所有。协议尚未履行,前夫又找上门来承认错误,表示痛改前非,希望与我重修旧好,维护家庭完整。我接受了他的道歉,并在他的催促下很快办理了复婚手续。但近期我又发现他的手机里有暧昧短信!我们大吵了几次,家庭气氛非常压抑。为了给女儿营造一个安宁的成长环境,我打算再次与丈夫离婚。请问,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复婚后财产归属是否发生变更?要不要重新签订协议?
童琳(天津)
律师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立。离婚协议加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立,早在你们离婚时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至于协议内容实际上是否履行,是时间问题,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应当按照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与前夫复婚的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并无影响。
■姐弟抚养,是否义务
问:我上初中时,父母遭遇车祸,双双离世,留下我和姐姐。姐姐辛勤工作供我生活和读书。后来,我考上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安了家。去年,姐姐被检查出慢性肾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我得知后,为姐姐付了医药费3万元。姐夫找到我,说姐姐是为了供我读书才累出一身病的,我应该抚养姐姐,要求我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我愿意为姐姐的事负责到底,但姐夫的说法让我不能接受,姐弟感情怎么变成了索要金钱的筹码?请问,从法律上讲,我是否有抚养姐姐的义务?
周士明(广西贵港)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你父母去世后,你姐姐抚养你长大,尽了她的抚养义务,现在她身患重病,失去了劳动能力,你也有抚养姐姐的义务,无论她患病与抚养你是否有关系。
■丈夫去世,欠债咋还
问:两个月前,我丈夫突然病故。前天,债主赵某找上门来。他出具的借条显示,我丈夫生前和陈某合伙做生意,借了赵某10万元钱,还钱日期已到。我从不过问丈夫的生意,不知道借款一事,而且,丈夫也没给我留下什么遗产。请问,丈夫已经病故,这笔债务应该由我偿还吗?
马晓娟(云南景洪)
律师意见: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丈夫生前与陈某合伙做生意借的这10万元债务,不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合伙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你丈夫作为这笔合伙债务的当事人已经死亡,债权人赵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另一个合伙人陈某负责偿还全部借款,而不能向你讨要。
当然,陈某偿还这笔债务后,如果他认为自己负担过多,超过了合伙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可以要求你在丈夫遗产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可以向包括你在内的你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追偿。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