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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发表于1762年的著名著作《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较全面的概括。书中,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人民政治自主即人民自我立法的理念上。然而,卢梭的整体主义的主权概念由于排斥个人自由和忽略私人自主领域。因此,卢梭从社会契约到人民主权的国家政治理论论述,即有发展又存在局限。
关键词卢梭 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83-01
一﹑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契约思想是贯穿西方社会发展史的一颗明珠,正如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契约思想在17﹑18世纪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激发社会变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充满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精神,是集大成者。他指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
二﹑对“公意”论的阐释及局限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公意”,是其社会契约论的“内核”。他认为社会契约基于公意而生,并在论述中指出:只有转让才能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同等;只有毫无保留地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获得同等權利,并增加社会力量、保护自己利益。其“公意论”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一)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卢梭认为,人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人民应先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置于消极境地。他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益,并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消灭自己的个性,才能形成完美社会。这同时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忽视了保护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的存续作用。
(二)追求神明立法者不利于民主
卢梭认为,世界上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认清楚什么是“公意”。他这样称赞立法者:“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他把确认“公意”与否的能力赋予一个立法者,把他视若神明,这很容易导致个人集权,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三、对人民主权论的发展及问题
法国著名的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让·布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并指出:主权可以“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的限制”卢梭批判继承前人,将人民主权论推向顶峰,并提出人民主权四项原则: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卢梭仅从理论上界定了“人民主权”的概念,但对“人民如何交出权利?向谁交出权利?其中还暗含着一个第三方,这第三方是谁?如果它与人民发生了矛盾又如何解决?”等现实难题几乎没有回答。
(一)对主权不可转让的界定
卢梭认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不能转让,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社会契约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订约,其一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它永远不可能不正义或为人所滥用;其二,它把订约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不受役于任何人,而且在以他们的唯一意志为律令的时候,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自由。
(二)对主权不可分割的阐释
卢梭明确地阐明了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和否定代议制之间的逻辑联系。他认为代议制“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是另一个意志;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奴仆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三)对主权不可代表的论述
卢梭这一原则深受古希腊民主制的影响。正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这一思想逻辑,卢梭旗帜鲜明的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四)对主权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本意及问题
卢梭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受别的权力限制。主权者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于己,但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自身。其本意是反对封建专制,提倡民主,实行民主直接掌权。但他忽略了真正实现人民掌权需要精神、物质和制度等保障,过程十分漫长。否则至少将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大容易变成无政府主义泛滥,导致社会动乱。第二,卢梭没有着重强调公意的最高权威和广泛民主之间的制度衔接,从而使国家在实践中表现为权力的人格化和公共意志的抽象统一化,这很容易导致专制暴政。
由于受到时代的局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很多争议之处,甚至书中还存在着前后矛盾之处,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卢梭的思想博大精深,就其法律思想而言,西方国家的“民意”即源于公意观,西方国家如今所取得的民主法治成就也不能说与卢梭的思想没有关系。卢梭“人民主权”说虽然颇受争议,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带给我们的震撼。总之,《社会契约论》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有着深远影响,而且对现代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关键词卢梭 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83-01
一﹑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契约思想是贯穿西方社会发展史的一颗明珠,正如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契约思想在17﹑18世纪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激发社会变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充满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精神,是集大成者。他指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
二﹑对“公意”论的阐释及局限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公意”,是其社会契约论的“内核”。他认为社会契约基于公意而生,并在论述中指出:只有转让才能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同等;只有毫无保留地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获得同等權利,并增加社会力量、保护自己利益。其“公意论”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一)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卢梭认为,人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人民应先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置于消极境地。他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益,并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消灭自己的个性,才能形成完美社会。这同时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忽视了保护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的存续作用。
(二)追求神明立法者不利于民主
卢梭认为,世界上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认清楚什么是“公意”。他这样称赞立法者:“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他把确认“公意”与否的能力赋予一个立法者,把他视若神明,这很容易导致个人集权,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三、对人民主权论的发展及问题
法国著名的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让·布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并指出:主权可以“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的限制”卢梭批判继承前人,将人民主权论推向顶峰,并提出人民主权四项原则: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卢梭仅从理论上界定了“人民主权”的概念,但对“人民如何交出权利?向谁交出权利?其中还暗含着一个第三方,这第三方是谁?如果它与人民发生了矛盾又如何解决?”等现实难题几乎没有回答。
(一)对主权不可转让的界定
卢梭认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不能转让,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社会契约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订约,其一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它永远不可能不正义或为人所滥用;其二,它把订约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不受役于任何人,而且在以他们的唯一意志为律令的时候,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自由。
(二)对主权不可分割的阐释
卢梭明确地阐明了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和否定代议制之间的逻辑联系。他认为代议制“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是另一个意志;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奴仆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三)对主权不可代表的论述
卢梭这一原则深受古希腊民主制的影响。正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这一思想逻辑,卢梭旗帜鲜明的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四)对主权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本意及问题
卢梭认为:主权是绝对的,不受别的权力限制。主权者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于己,但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自身。其本意是反对封建专制,提倡民主,实行民主直接掌权。但他忽略了真正实现人民掌权需要精神、物质和制度等保障,过程十分漫长。否则至少将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大容易变成无政府主义泛滥,导致社会动乱。第二,卢梭没有着重强调公意的最高权威和广泛民主之间的制度衔接,从而使国家在实践中表现为权力的人格化和公共意志的抽象统一化,这很容易导致专制暴政。
由于受到时代的局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很多争议之处,甚至书中还存在着前后矛盾之处,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卢梭的思想博大精深,就其法律思想而言,西方国家的“民意”即源于公意观,西方国家如今所取得的民主法治成就也不能说与卢梭的思想没有关系。卢梭“人民主权”说虽然颇受争议,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带给我们的震撼。总之,《社会契约论》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有着深远影响,而且对现代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