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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初,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依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出台了《内蒙古党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决定》,决定建立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升降奖惩制为主要内容的“三制一体”实绩考核制度,在全区盟市、旗县、乡镇和各级党政群团部门中,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工作。至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在全区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