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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箭在弦上。探索存款保险制度关键因素,深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关注点在于流动性和成本问题。可以从存款保险范畴、保险限额、保险费率、保险基金规模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探索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将直接影响股份制银行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因而建议商业银行尽快摸清不同类型存款的结构,提前布局客户维护工作,实施主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积极推动转型战略。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2014年3月24日,一则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濒临“倒闭”的谣言,引发了该行在盐城市某网点遭遇近千群众挤兑现金,第二天该挤兑时间波及范围变广,涉及了射阳县特庸镇、盘湾镇、黄尖镇等多个乡镇网点。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被迫紧急调拨了近7000万现金处理此事。这一挤兑事件表面上是由一则荒唐的谣言引起,但实质上却表现出目前银行正面临着“声誉风险”的考验。如果挤兑现象在银行业蔓延开来,成为系统性风险,那么我国的金融稳定便会遭到严重的威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稳定金融系统,此时显得极为迫切。
其实,早在12年前,政府有关方面就应经开始尝试引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安全保障项目。199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底,央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2004年12月初,《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2010年6月国务院在《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在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2条中,再次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11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开展调研。1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召开“存款保险立法调研座谈会”,分两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型商业银行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可以看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箭在弦上。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读本》发表的署名文章《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就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差别费率、监管成本、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从这些政策和意见中,探索存款保险制度关键因素,深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
一、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几个具体问题
就商业银行而言,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关注点在于流动性和成本问题。可以从存款保险范畴、保险限额、保险费率、保险基金规模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探索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1.关于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方面的探讨,一般会涉及三个层面,即:①是否依据属地原则,是否将地方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统一保险范围,还是允许地方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制;②应该将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畴,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应该纳入存款保险;③应该将哪些类型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畴。
一般来说,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等。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存款如大额存单,美国、法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国都不予保护,英国还将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许多存款保险体系还将一些被视为有能力获取银行财务信息并深谙市场规律的存款人的存款排除在外,例如同业存款、政府机构的存款、职业投资者、银行经理或官员的存款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对银行负有稳健经营责任的个人的存款也被排除在存款保险之外。
将储蓄存款纳入保险范畴没有异议。我国在酝酿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于企业存款是否应纳入存款保险范围曾经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存款在各项存款中占比很高,如果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样会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目前来看,企业存款应该在存款保险范围内。但财政存款、协议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以及同业存款可能不在保险范畴。
2.关于保险限额
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和善于投资的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设定保险限额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国际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对于设定保险限额的标准各国存在一些差异,主要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人均GDP的倍数设定;另一种是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保险限额设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偏误。限额过高会降低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诱使被保险机构发生道德风险;限额过低则会削弱其保护存款人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采取按照人均GDP倍数设定保险限额,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保险限额平均为人均GDP的2倍,非洲地区较高,超过6倍。但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部分国家和地区大幅调升了保险限额。美国从10万美元调升到25万美元,约为人均GDP的5倍。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可能倾向于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的标准。
3.关于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还是按照差别税率征收,也是一个核心问题。美国1991年储贷危机表明,统一费率扩大了银行业的风险偏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最终引发大规模偿付。统一费率没有办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等级和运营情况,无形中强化银行的逆向选择,导致运行稳健的银行在实质上为存在风险的银行买单。《巴塞尔协议Ⅲ》提议各国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测评指标综合确定差别费率。中国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提出“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的观点,基本代表了业界主流的看法。 按规模和风险情况,我国最终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针对以下四个群体征收差别费率: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②中型商业银行(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③小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④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有专家建议费率水平从0.05%到0.12%差别征收。由于总体风险水平不高,大型国有银行的缴付费率会较低,但是绝对价值较大。对中小银行来说,存保费率可能相对较高,支付压力相对更大。
4.关于存款保险基金规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收取保费、投资收入等方面。存款保险基金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规模。规模太小不足以应对银行业危机,规模太大会增加银行的财务负担。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被保险金融机构长期以一个稳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存款备付率的高低不会自动引发费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存款备付率的目标水平或范围,当实际存款备付率高于目标时,调低费率,反之则调高费率。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但对于备付率目标的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规定,当备付率高于1.25%时,超出部分50%返还给投保机构;高于1.5%时,超出部分全部返还。香港则将目标基金水平确定为银行体系受保存款总额的0.2%,超过此水平后费率大幅下降。
我国将采取何种标准尚不得而知。有观点认为应采取第二种方式,这样存款保险基金在初期会有一个持续积累的过程,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将根据备付率进行调整。还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存款备付率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统筹考虑。
5.关于存保机构定位与监管协调
就存保机构定位而言,是否兼具“监管功能”还是仅有“存保赔付”功能,是业内探讨多年的话题。周小川行长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一文中提出,存保机构需“具备必要的信息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授予存保机构必要监管权力,允许存保机构及时介入,而不仅是对储户进行赔偿或者在投保银行破产后进行资产接管处理,对于防止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加速恶化,维护系统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过,授予存保机构监管权力,也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存保机构与现有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协调工作,合理分配监管权力,明确划分监管权责,避免出现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类型银行的作用程度并不相同。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其本身具有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做强大后盾,有无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无关紧要;对于以城商行为主的小银行群体,由于其发展规模及风控能力有限,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有较多期盼,不过即使没有存款保险,大部分银行也有地方政府扶持,因而并不是非有不可;而居中的股份制银行则不同,其相对缺少各级政府的支持,更多依赖自身化解风险,实行存款保险可能更有必要。
在股份制银行群体中,情况也有所差别。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及兴业银行等银行立足地方,有海内外大股东或地方财政支持,民生银行的大股东也是财力雄厚的海内外大企业,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则以各自集团为坚强后盾。不过总的来看,股份制银行在规模和实力方面,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难以比拟,抵御风险的能力差距很大。一旦遇到危机时刻,在国家救助序列上可能位于国有大行之后。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为股份制银行增添了一层保障。
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将直接影响股份制银行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
1.存保制度诱发存款搬家,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大
存款保险上限将一定程度导致存款搬家现象,进而增加流动性管理的难度。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将保险上限限制在25万美元,我国存保制度的保险上限还没有公布。基于国家背景和规模优势,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对额度之外的存款遭受损失的担心可能会小一些,因此,保险额度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不仅不会导致客户流失,反而可能会因此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可能出现一定量的客户为了规避风险,将存款分别存储在不同银行,或者直接选择将存款转移到大型商业银行,导致一定程度的“存款搬家”现象,流动性管理难度将一定程度增大。
存款搬家现象将随时间推移逐步显现: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伊始,客户和公众认为该制度仅是国家对银行传统隐性担保的延续,对商业银行信心未出现明显下降,“存款搬家”仅限于有限的存款分散投资,各家行在自身存款流失的同时也能吸收到从其他行分散出来的存款;②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某家地方性小银行出现破产,少数客户存款未能得到补偿,客户和公众开始意识到商业银行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在自身存款安排中开始考虑商业银行规模和资信状况,社会存款开始向国有大型银行集中;③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一段时间后,某家资产规模较大、资信状况较好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出现破产,大量客户存款未能得到补偿,单一银行破产引发连锁反应,客户和公众对中小型商业银行信心大减,在自身存款安排中将安全性列为首要指标,社会存款全面向国有大型银行集中。
2.大型储户存在波动的可能性,中小储户的竞争将加剧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大型储户可能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对于大型储户的整体优势将进一步扩大,股份制银行大型储户也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相应地,中小储户将成为中小银行充分竞争,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中小银行必然在经营、服务、产品等方面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可以预见,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股份制银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3.企业存款影响较大,可能出现一定波动
目前,存款保险额度尚未公布。但目前有报纸报道,据接近央行的相关人士表示,中国的存款保险对每个银行账户的保险上限初步定为5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企业存款来说,无法提供充分保障,企业存款可能出现一定的波动。 综合考虑前三项影响,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股份制银行一般存款面临下滑压力,存款增长乏力,进而将拖累其利润增长。以2013年年报数据测算,6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光大,下同)一般存款日均余额合计13.1万亿元,平均成本率2.23%;同业负债日均余额合计4.7万亿元,平均成本率4.44%。若一般存款下降6%,即7860亿元,则需相应增加同业负债规模,同业负债规模高于一般存款2.21个百分点,故每年利息支出将增加173.7亿元。2013年,股份制银行净利润2442.1亿元,增加的利息支出约为净利润的7.1%,考虑所得税抵扣因素,一般存款下滑后以同业负债补充资金来源将使净利润减少5.3%。
假设:一般存款下降形成的资金来源缺口由成本较高的同业负债补足,增加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率为25%。
4.缴纳保费增加经营成本,影响风险偏好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在利润指标的压力下,对银行的整体风险偏好会产生一定影响,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测算,截至2013年12月末,6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存款时点余额合计13.8万亿元,根据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每年约需要缴纳110.4亿元保费;2013年,股份制银行净利润2442.1亿元,保费约为净利润的4.5%,考虑所得税抵扣因素,缴纳保费将使净利润减少3.4%。
假设:保费的缴纳基数为全部一般性存款,每年按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五或万分之八缴纳,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率为25%。
5.道德风险可能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揽储压力增大,可能出现隐瞒存款、存款搬家、高息揽储等道德风险问题。最终,风险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的压力双升。
三、股份制银行的应对措施建议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办法》,12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公告首发同业存单,13日,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跟进发型同业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作为共识,存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首先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先期就位,并需要正常运作一段时间,让市场充分吸收新制度带来的震动之后,这样,留给最后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时间已经不多。同理,留给银行机构准备接受新的制度安排的时间也不多。建议商业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尽快摸清不同类型存款的结构
(1)要根据可能的存款保险范畴,了解储蓄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高管人员存款等敏感存款所占份额。
(2)要根据可能的保险限额,了解不同类型存款的内在结构,例如,可以分别按50万、100万、150万和200万四个档次,统计不同档次的存款账户数,以及存款所占比重。
(3)要分析不在保险范畴内和保险限额以上的存款账户和存款人的情况,预测可能存在“搬家”的存款。
2.提前布局客户维护工作
根据分析情况,按敏感程度对客户作进一步细分,针对不同客户分类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前做好客户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教育工作,并阐释维护存款人利益的相关政策,增强存款人信心。
3.实施主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1)要密切跟踪和用好金融主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开发新的存款工具和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
(2)探索建立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联盟,开拓流动性互助渠道,增强存款人信心。
4.积极推动转型战略
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推动业务重心下移,提高零售银行业务比重,改善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提高对大中型客户、尤其是重大大型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减少对传统授信业务的依赖度。发挥传统业务优势,做好财富管理业务和中间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
参考文献:
[1]周逢民.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J].中国金融,2012(7)
[2]陈学民,吴仰儒.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与模式选择[J].财经论丛,2012(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2014年3月24日,一则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濒临“倒闭”的谣言,引发了该行在盐城市某网点遭遇近千群众挤兑现金,第二天该挤兑时间波及范围变广,涉及了射阳县特庸镇、盘湾镇、黄尖镇等多个乡镇网点。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被迫紧急调拨了近7000万现金处理此事。这一挤兑事件表面上是由一则荒唐的谣言引起,但实质上却表现出目前银行正面临着“声誉风险”的考验。如果挤兑现象在银行业蔓延开来,成为系统性风险,那么我国的金融稳定便会遭到严重的威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稳定金融系统,此时显得极为迫切。
其实,早在12年前,政府有关方面就应经开始尝试引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安全保障项目。199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底,央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2004年12月初,《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2010年6月国务院在《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在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2条中,再次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11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开展调研。1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召开“存款保险立法调研座谈会”,分两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型商业银行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可以看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箭在弦上。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读本》发表的署名文章《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就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差别费率、监管成本、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从这些政策和意见中,探索存款保险制度关键因素,深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
一、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几个具体问题
就商业银行而言,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关注点在于流动性和成本问题。可以从存款保险范畴、保险限额、保险费率、保险基金规模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探索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1.关于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方面的探讨,一般会涉及三个层面,即:①是否依据属地原则,是否将地方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统一保险范围,还是允许地方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制;②应该将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畴,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应该纳入存款保险;③应该将哪些类型的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畴。
一般来说,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保障的账户类型主要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等。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存款如大额存单,美国、法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国都不予保护,英国还将5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许多存款保险体系还将一些被视为有能力获取银行财务信息并深谙市场规律的存款人的存款排除在外,例如同业存款、政府机构的存款、职业投资者、银行经理或官员的存款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对银行负有稳健经营责任的个人的存款也被排除在存款保险之外。
将储蓄存款纳入保险范畴没有异议。我国在酝酿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于企业存款是否应纳入存款保险范围曾经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存款在各项存款中占比很高,如果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样会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目前来看,企业存款应该在存款保险范围内。但财政存款、协议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以及同业存款可能不在保险范畴。
2.关于保险限额
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和善于投资的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设定保险限额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国际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对于设定保险限额的标准各国存在一些差异,主要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人均GDP的倍数设定;另一种是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保险限额设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偏误。限额过高会降低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诱使被保险机构发生道德风险;限额过低则会削弱其保护存款人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采取按照人均GDP倍数设定保险限额,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保险限额平均为人均GDP的2倍,非洲地区较高,超过6倍。但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部分国家和地区大幅调升了保险限额。美国从10万美元调升到25万美元,约为人均GDP的5倍。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可能倾向于使90%以上的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的标准。
3.关于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还是按照差别税率征收,也是一个核心问题。美国1991年储贷危机表明,统一费率扩大了银行业的风险偏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最终引发大规模偿付。统一费率没有办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等级和运营情况,无形中强化银行的逆向选择,导致运行稳健的银行在实质上为存在风险的银行买单。《巴塞尔协议Ⅲ》提议各国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测评指标综合确定差别费率。中国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提出“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的观点,基本代表了业界主流的看法。 按规模和风险情况,我国最终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针对以下四个群体征收差别费率: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②中型商业银行(包括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③小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④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有专家建议费率水平从0.05%到0.12%差别征收。由于总体风险水平不高,大型国有银行的缴付费率会较低,但是绝对价值较大。对中小银行来说,存保费率可能相对较高,支付压力相对更大。
4.关于存款保险基金规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收取保费、投资收入等方面。存款保险基金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规模。规模太小不足以应对银行业危机,规模太大会增加银行的财务负担。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被保险金融机构长期以一个稳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存款备付率的高低不会自动引发费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存款备付率的目标水平或范围,当实际存款备付率高于目标时,调低费率,反之则调高费率。
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但对于备付率目标的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规定,当备付率高于1.25%时,超出部分50%返还给投保机构;高于1.5%时,超出部分全部返还。香港则将目标基金水平确定为银行体系受保存款总额的0.2%,超过此水平后费率大幅下降。
我国将采取何种标准尚不得而知。有观点认为应采取第二种方式,这样存款保险基金在初期会有一个持续积累的过程,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将根据备付率进行调整。还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存款备付率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统筹考虑。
5.关于存保机构定位与监管协调
就存保机构定位而言,是否兼具“监管功能”还是仅有“存保赔付”功能,是业内探讨多年的话题。周小川行长在《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一文中提出,存保机构需“具备必要的信息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授予存保机构必要监管权力,允许存保机构及时介入,而不仅是对储户进行赔偿或者在投保银行破产后进行资产接管处理,对于防止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加速恶化,维护系统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过,授予存保机构监管权力,也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存保机构与现有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协调工作,合理分配监管权力,明确划分监管权责,避免出现过度监管或监管真空。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影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类型银行的作用程度并不相同。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其本身具有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做强大后盾,有无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无关紧要;对于以城商行为主的小银行群体,由于其发展规模及风控能力有限,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有较多期盼,不过即使没有存款保险,大部分银行也有地方政府扶持,因而并不是非有不可;而居中的股份制银行则不同,其相对缺少各级政府的支持,更多依赖自身化解风险,实行存款保险可能更有必要。
在股份制银行群体中,情况也有所差别。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及兴业银行等银行立足地方,有海内外大股东或地方财政支持,民生银行的大股东也是财力雄厚的海内外大企业,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则以各自集团为坚强后盾。不过总的来看,股份制银行在规模和实力方面,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难以比拟,抵御风险的能力差距很大。一旦遇到危机时刻,在国家救助序列上可能位于国有大行之后。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为股份制银行增添了一层保障。
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将直接影响股份制银行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
1.存保制度诱发存款搬家,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大
存款保险上限将一定程度导致存款搬家现象,进而增加流动性管理的难度。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将保险上限限制在25万美元,我国存保制度的保险上限还没有公布。基于国家背景和规模优势,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对额度之外的存款遭受损失的担心可能会小一些,因此,保险额度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不仅不会导致客户流失,反而可能会因此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可能出现一定量的客户为了规避风险,将存款分别存储在不同银行,或者直接选择将存款转移到大型商业银行,导致一定程度的“存款搬家”现象,流动性管理难度将一定程度增大。
存款搬家现象将随时间推移逐步显现: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伊始,客户和公众认为该制度仅是国家对银行传统隐性担保的延续,对商业银行信心未出现明显下降,“存款搬家”仅限于有限的存款分散投资,各家行在自身存款流失的同时也能吸收到从其他行分散出来的存款;②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某家地方性小银行出现破产,少数客户存款未能得到补偿,客户和公众开始意识到商业银行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在自身存款安排中开始考虑商业银行规模和资信状况,社会存款开始向国有大型银行集中;③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一段时间后,某家资产规模较大、资信状况较好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出现破产,大量客户存款未能得到补偿,单一银行破产引发连锁反应,客户和公众对中小型商业银行信心大减,在自身存款安排中将安全性列为首要指标,社会存款全面向国有大型银行集中。
2.大型储户存在波动的可能性,中小储户的竞争将加剧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大型储户可能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对于大型储户的整体优势将进一步扩大,股份制银行大型储户也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相应地,中小储户将成为中小银行充分竞争,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中小银行必然在经营、服务、产品等方面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可以预见,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股份制银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3.企业存款影响较大,可能出现一定波动
目前,存款保险额度尚未公布。但目前有报纸报道,据接近央行的相关人士表示,中国的存款保险对每个银行账户的保险上限初步定为5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企业存款来说,无法提供充分保障,企业存款可能出现一定的波动。 综合考虑前三项影响,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股份制银行一般存款面临下滑压力,存款增长乏力,进而将拖累其利润增长。以2013年年报数据测算,6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光大,下同)一般存款日均余额合计13.1万亿元,平均成本率2.23%;同业负债日均余额合计4.7万亿元,平均成本率4.44%。若一般存款下降6%,即7860亿元,则需相应增加同业负债规模,同业负债规模高于一般存款2.21个百分点,故每年利息支出将增加173.7亿元。2013年,股份制银行净利润2442.1亿元,增加的利息支出约为净利润的7.1%,考虑所得税抵扣因素,一般存款下滑后以同业负债补充资金来源将使净利润减少5.3%。
假设:一般存款下降形成的资金来源缺口由成本较高的同业负债补足,增加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率为25%。
4.缴纳保费增加经营成本,影响风险偏好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在利润指标的压力下,对银行的整体风险偏好会产生一定影响,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测算,截至2013年12月末,6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存款时点余额合计13.8万亿元,根据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每年约需要缴纳110.4亿元保费;2013年,股份制银行净利润2442.1亿元,保费约为净利润的4.5%,考虑所得税抵扣因素,缴纳保费将使净利润减少3.4%。
假设:保费的缴纳基数为全部一般性存款,每年按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五或万分之八缴纳,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率为25%。
5.道德风险可能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揽储压力增大,可能出现隐瞒存款、存款搬家、高息揽储等道德风险问题。最终,风险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的压力双升。
三、股份制银行的应对措施建议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办法》,12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公告首发同业存单,13日,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跟进发型同业存单,存款利率市场化又进了一步。作为共识,存款利率完全实现市场化,首先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先期就位,并需要正常运作一段时间,让市场充分吸收新制度带来的震动之后,这样,留给最后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时间已经不多。同理,留给银行机构准备接受新的制度安排的时间也不多。建议商业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1.尽快摸清不同类型存款的结构
(1)要根据可能的存款保险范畴,了解储蓄存款、企业存款、财政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高管人员存款等敏感存款所占份额。
(2)要根据可能的保险限额,了解不同类型存款的内在结构,例如,可以分别按50万、100万、150万和200万四个档次,统计不同档次的存款账户数,以及存款所占比重。
(3)要分析不在保险范畴内和保险限额以上的存款账户和存款人的情况,预测可能存在“搬家”的存款。
2.提前布局客户维护工作
根据分析情况,按敏感程度对客户作进一步细分,针对不同客户分类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前做好客户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教育工作,并阐释维护存款人利益的相关政策,增强存款人信心。
3.实施主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1)要密切跟踪和用好金融主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开发新的存款工具和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
(2)探索建立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联盟,开拓流动性互助渠道,增强存款人信心。
4.积极推动转型战略
发展小微金融服务,推动业务重心下移,提高零售银行业务比重,改善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提高对大中型客户、尤其是重大大型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减少对传统授信业务的依赖度。发挥传统业务优势,做好财富管理业务和中间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
参考文献:
[1]周逢民.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J].中国金融,2012(7)
[2]陈学民,吴仰儒.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与模式选择[J].财经论丛,2012(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