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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们通常把用比喻进行议论的论证方法,称为比喻论证。而事实上用比喻进行议论存在两种类型,而比喻论证的概念只能概括其中一种。因此,文章试图提出一个与比喻论证并列的新概念来概括比喻论证未能概括的另一种类型,这就是“比喻阐明”。
【关 键 词】 比喻论证;比喻阐明;方法
我们通常把用比喻进行议论的论证方法,称为比喻论证。而事实上用比喻进行议论存在两种类型,而比喻论证的概念只能概括其中一种。因此,本文试图提出一个与比喻论证并列的新概念来概括比喻论证未能概括的另一种类型,这就是“比喻阐明”。
一、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两种类型
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一种类型是:用来议论的比喻,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它具有推理关系;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看,它的作用在于“证实”。
《晏子春秋》中晏子为了反驳楚王所谓“齐人善盗”污蔑,说了下面一段话: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今民生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之水产使民善盗耶?
这段话中,用来议论的比喻即属上述类型。
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桔”与本体“民”之间有比喻推理关系——它与类比推理在推理形式上相似,但两类事物不属同类,故曰比喻推理。“得无楚之水土(社会环境)使民善盗耶”这个判断是经过“桔”与“民”的比喻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它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桔有“生于淮南为桔,生于淮北为枳”的现象,民有“生于齐不盗,入楚则盗”的现象,而桔的变异缘于水土不同,所以,民入楚则善盗也可能是因为楚国水土(社会环境)与齐国不一样所致。
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来看,晏子以桔为喻,目的是为了证实“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这一论点,从而反驳楚王所谓“齐人善盗”的诬蔑。这就是说,这个比喻的作用在于证实。
用比喻进行议论的另一种类型是:用来议论的比喻,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它没有推理关系,只是一种相似比附的关系;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看,它的作用不在证实,而在于将所要阐明的见解和主张进行这样的转化:化隐蔽为显豁、化深奥为通俗、化抽象为形象,从而使所阐明的见解和主张既清楚明白又引人入胜地呈现于读者(或听者)面前。
鲁迅的杂文《拿来主义》第八至九节,为阐明拿来主义主张而运用的比喻即属这种类型。
鲁迅在这篇杂文中借“一所大宅子”设喻,首先比得了大宅子的穷青年的三种错误态度(“不敢走进门”“放一把火烧光”“接受一切”)为喻例,以否定的形式将对待外国文化的各种不正确态度同拿来主义的主张加以区别,划清是非界线。然后再以大宅子里的鱼翅、鸦片、烟枪和姨太太四种东西为喻例,正面阐明拿来主义主张的深刻内涵:看见鱼翅之类“有养料”的东西,拿来“吃掉”;看见鸦片一类利害兼有的东西,趋利避害,“送到药房里去”“供治疗之用”;而烟枪灯一类古董,“除了送一点进博物馆”,余者皆“毁掉”;至于姨太太之类徒然腐蚀斗志,引人堕落之物,则把它全部摈弃——一连串的喻例,把根据外国文化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置的办法阐明得清清楚楚。
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这个复杂比喻的喻体“大宅子”和对待大宅子的态度及处理办法,与本体“外国文化”和对待外国文化的态度及处理办法,它们之间无所谓前提与结论,不存在推理关系,只是凭借诸多相似点,结成一种系统的比附关系而已。
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看,鲁迅以大宅子喻外国文化,逐条设例,分类而喻,目的是为了让人知晓拿来主义主张的基本态度和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宅子以及关于大宅子的系列喻体,完全是拿来主义主张的具体化、形象化、明白化的呈现,而绝非拿来主义主张之所以正确的根据。
二、比喻论证概念实际概括的对象
不仅写作理论,而且形式逻辑也是将比论证概念归属于论证范畴的。如金岳霖主编的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形式逻辑》和连丽霞编著的由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的《形式逻辑简明教程》均将比喻论证作为论证方法之一。
比喻论证既然属论证范畴,是论证方法之一,那么,它理应满足论证的最起码的条件,并且具有论证的最一般的功能,否则,比喻是不能成为论证的。
我们知道,论证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论证的过程,就是运用一定的推理形式,从论据推出论点的过程。如果不存在推理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论证。这就是说,具有推理关系是论证的最起码的条件。因此,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必须是那些喻体与本体间具有推理关系的比喻。
我们知道,论证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论证的过程,就是运用一定的推理形式,从论据推出论点的过程。如果不存在推理关系是论证的最起码的条件。因此,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必须是那些喻体与本体间具有推理关系的比喻。
我们知道,论证就是用论据(理由)来证实论点的可信性的一种思维过程。无所证实,当然也就无所谓论证。这就是说,证实是论证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功能。因此,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必须是那些作用在于证实的比喻。
由此看来,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实际上只是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两种类型中的一种,即《晏子春秋》中晏子所运用的一种比喻。
很多人将鲁迅在《拿来主义》中运用的那种类型的比喻也称为比喻论证,如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作文技法》,讲到比喻论证时,曾引《拿来主义》的比喻为例;很多教学参考材料和练习、试题也基本都说《拿来主义》运用的是比喻论证。这种见解,从以上道理来看,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三、比喻阐明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美国希尔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在他的《修辞学原理》一书中,将文章的表达方式分为描写、记叙、说明、议论四类。用比喻进行议论的现象,从写作学的角度来看,它属于议论方法的研究范围。在这个范围里,我们已经以比喻论证这样一个概念概括了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一种类型,从而较为准确地揭示了这一类型比喻的性质和功能。同理,我们也可以而且应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用比喻进行议论的另一种类型,即鲁迅在《拿来主义》中所用的那种类型。 这个概念来代表比喻论证概念未能概括的那一类型的比喻,以表达我们对这类比喻的理性认识。
这里需要对“比喻阐明”的“阐明”一词作点解释。平时,人们运用“阐明”一词时,并非总是将它同论证严格地加以区别,但这里所说的“阐明”却是指的非论证性的阐释和表明。
我们知道,所谓议论方法,就是提出见解和主张、展开分析说理的方法。一些见解提出来,考虑到人们不以为真,不以为信,这时就必须对其真实性进行证实,即论证;但有些见解,无须证实也能令人信服,这时便只须阐明见解,不作论证;而有些主张,本是回答“怎么办”的问题,自然也就只能以阐明为主,论证为辅,或者不作论证。由此看来,议论方法可进一步划分为论证方法和阐明方法。用比喻进行议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类型,其根源就在这里。它实际上是论证方法和阐明方法的特殊形式。所以,以“比喻阐明”这个概念来概括阐明方法的这一特殊形式,是比较得当的。“比喻阐明”这个概念,既反映了对象作为比喻的个性,又表达了对象属于阐明方法的共性。
若问,比喻阐明概念的提出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它不仅表达了我们对用比喻进行议论这种现象的理性思考,而且还对于矫正和澄清过去的一些误解和混乱具有切实的意义。
前面已经说过,过去,我们通常是把用比喻进行议论的现象,统称为比喻论证的。因此,我们也把用于阐明的比喻作叫比喻论证了。
这一误解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忽视了比喻用来进行议论的现象,统称为比喻论证的。因此,我们也把用于阐明的比喻误称作比喻论证了。
这一误解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忽视了比喻用于阐明的性质,把用于阐明的比喻当作论证来分析,在其中寻论点、找论据,结果这样的分析不是捉襟见肘,就是损文害意;另一方面又混淆了比喻论证的性质和功能。如我们每每说到比喻论证的功能时,总要强调这么一句:“喻证法不能用作证明”。其实,不具证明功能,又怎可称为论证?“比喻阐明”概念的提出,不仅使用于阐明比喻的性质和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揭示,而且还使比喻论证概念的外延和其内在的规定性在人们的认识中明确起来,从而使上述的误解和混乱得以矫正和澄清。
【参考文献】
[1] 鲍亚民. 议论文中的比喻论证[J]. 语文知识,2001(9).
[2] 杨凤荣. 解读议论文的比喻论证[J]. 试题与研究:新课程论坛,2011(1).
[3] 黄忠顺. 比喻阐明试论[J]. 中学语文教学,1987(3).
【关 键 词】 比喻论证;比喻阐明;方法
我们通常把用比喻进行议论的论证方法,称为比喻论证。而事实上用比喻进行议论存在两种类型,而比喻论证的概念只能概括其中一种。因此,本文试图提出一个与比喻论证并列的新概念来概括比喻论证未能概括的另一种类型,这就是“比喻阐明”。
一、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两种类型
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一种类型是:用来议论的比喻,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它具有推理关系;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看,它的作用在于“证实”。
《晏子春秋》中晏子为了反驳楚王所谓“齐人善盗”污蔑,说了下面一段话: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今民生于齐不盗,入楚则盗,得无楚之水产使民善盗耶?
这段话中,用来议论的比喻即属上述类型。
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桔”与本体“民”之间有比喻推理关系——它与类比推理在推理形式上相似,但两类事物不属同类,故曰比喻推理。“得无楚之水土(社会环境)使民善盗耶”这个判断是经过“桔”与“民”的比喻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它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桔有“生于淮南为桔,生于淮北为枳”的现象,民有“生于齐不盗,入楚则盗”的现象,而桔的变异缘于水土不同,所以,民入楚则善盗也可能是因为楚国水土(社会环境)与齐国不一样所致。
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来看,晏子以桔为喻,目的是为了证实“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这一论点,从而反驳楚王所谓“齐人善盗”的诬蔑。这就是说,这个比喻的作用在于证实。
用比喻进行议论的另一种类型是:用来议论的比喻,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它没有推理关系,只是一种相似比附的关系;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看,它的作用不在证实,而在于将所要阐明的见解和主张进行这样的转化:化隐蔽为显豁、化深奥为通俗、化抽象为形象,从而使所阐明的见解和主张既清楚明白又引人入胜地呈现于读者(或听者)面前。
鲁迅的杂文《拿来主义》第八至九节,为阐明拿来主义主张而运用的比喻即属这种类型。
鲁迅在这篇杂文中借“一所大宅子”设喻,首先比得了大宅子的穷青年的三种错误态度(“不敢走进门”“放一把火烧光”“接受一切”)为喻例,以否定的形式将对待外国文化的各种不正确态度同拿来主义的主张加以区别,划清是非界线。然后再以大宅子里的鱼翅、鸦片、烟枪和姨太太四种东西为喻例,正面阐明拿来主义主张的深刻内涵:看见鱼翅之类“有养料”的东西,拿来“吃掉”;看见鸦片一类利害兼有的东西,趋利避害,“送到药房里去”“供治疗之用”;而烟枪灯一类古董,“除了送一点进博物馆”,余者皆“毁掉”;至于姨太太之类徒然腐蚀斗志,引人堕落之物,则把它全部摈弃——一连串的喻例,把根据外国文化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置的办法阐明得清清楚楚。
从喻体与本体的关系看,这个复杂比喻的喻体“大宅子”和对待大宅子的态度及处理办法,与本体“外国文化”和对待外国文化的态度及处理办法,它们之间无所谓前提与结论,不存在推理关系,只是凭借诸多相似点,结成一种系统的比附关系而已。
从用于议论的具体作用看,鲁迅以大宅子喻外国文化,逐条设例,分类而喻,目的是为了让人知晓拿来主义主张的基本态度和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宅子以及关于大宅子的系列喻体,完全是拿来主义主张的具体化、形象化、明白化的呈现,而绝非拿来主义主张之所以正确的根据。
二、比喻论证概念实际概括的对象
不仅写作理论,而且形式逻辑也是将比论证概念归属于论证范畴的。如金岳霖主编的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形式逻辑》和连丽霞编著的由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的《形式逻辑简明教程》均将比喻论证作为论证方法之一。
比喻论证既然属论证范畴,是论证方法之一,那么,它理应满足论证的最起码的条件,并且具有论证的最一般的功能,否则,比喻是不能成为论证的。
我们知道,论证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论证的过程,就是运用一定的推理形式,从论据推出论点的过程。如果不存在推理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论证。这就是说,具有推理关系是论证的最起码的条件。因此,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必须是那些喻体与本体间具有推理关系的比喻。
我们知道,论证是通过推理来实现的。论证的过程,就是运用一定的推理形式,从论据推出论点的过程。如果不存在推理关系是论证的最起码的条件。因此,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必须是那些喻体与本体间具有推理关系的比喻。
我们知道,论证就是用论据(理由)来证实论点的可信性的一种思维过程。无所证实,当然也就无所谓论证。这就是说,证实是论证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功能。因此,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必须是那些作用在于证实的比喻。
由此看来,比喻论证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实际上只是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两种类型中的一种,即《晏子春秋》中晏子所运用的一种比喻。
很多人将鲁迅在《拿来主义》中运用的那种类型的比喻也称为比喻论证,如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作文技法》,讲到比喻论证时,曾引《拿来主义》的比喻为例;很多教学参考材料和练习、试题也基本都说《拿来主义》运用的是比喻论证。这种见解,从以上道理来看,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三、比喻阐明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美国希尔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在他的《修辞学原理》一书中,将文章的表达方式分为描写、记叙、说明、议论四类。用比喻进行议论的现象,从写作学的角度来看,它属于议论方法的研究范围。在这个范围里,我们已经以比喻论证这样一个概念概括了用比喻进行议论的一种类型,从而较为准确地揭示了这一类型比喻的性质和功能。同理,我们也可以而且应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用比喻进行议论的另一种类型,即鲁迅在《拿来主义》中所用的那种类型。 这个概念来代表比喻论证概念未能概括的那一类型的比喻,以表达我们对这类比喻的理性认识。
这里需要对“比喻阐明”的“阐明”一词作点解释。平时,人们运用“阐明”一词时,并非总是将它同论证严格地加以区别,但这里所说的“阐明”却是指的非论证性的阐释和表明。
我们知道,所谓议论方法,就是提出见解和主张、展开分析说理的方法。一些见解提出来,考虑到人们不以为真,不以为信,这时就必须对其真实性进行证实,即论证;但有些见解,无须证实也能令人信服,这时便只须阐明见解,不作论证;而有些主张,本是回答“怎么办”的问题,自然也就只能以阐明为主,论证为辅,或者不作论证。由此看来,议论方法可进一步划分为论证方法和阐明方法。用比喻进行议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类型,其根源就在这里。它实际上是论证方法和阐明方法的特殊形式。所以,以“比喻阐明”这个概念来概括阐明方法的这一特殊形式,是比较得当的。“比喻阐明”这个概念,既反映了对象作为比喻的个性,又表达了对象属于阐明方法的共性。
若问,比喻阐明概念的提出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它不仅表达了我们对用比喻进行议论这种现象的理性思考,而且还对于矫正和澄清过去的一些误解和混乱具有切实的意义。
前面已经说过,过去,我们通常是把用比喻进行议论的现象,统称为比喻论证的。因此,我们也把用于阐明的比喻作叫比喻论证了。
这一误解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忽视了比喻用来进行议论的现象,统称为比喻论证的。因此,我们也把用于阐明的比喻误称作比喻论证了。
这一误解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忽视了比喻用于阐明的性质,把用于阐明的比喻当作论证来分析,在其中寻论点、找论据,结果这样的分析不是捉襟见肘,就是损文害意;另一方面又混淆了比喻论证的性质和功能。如我们每每说到比喻论证的功能时,总要强调这么一句:“喻证法不能用作证明”。其实,不具证明功能,又怎可称为论证?“比喻阐明”概念的提出,不仅使用于阐明比喻的性质和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揭示,而且还使比喻论证概念的外延和其内在的规定性在人们的认识中明确起来,从而使上述的误解和混乱得以矫正和澄清。
【参考文献】
[1] 鲍亚民. 议论文中的比喻论证[J]. 语文知识,2001(9).
[2] 杨凤荣. 解读议论文的比喻论证[J]. 试题与研究:新课程论坛,2011(1).
[3] 黄忠顺. 比喻阐明试论[J]. 中学语文教学,19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