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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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将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职侦工作要适应新的诉讼环境,必须尽快树立“由证到供”为核心的侦查模式。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
  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将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在新诉讼环境下,职侦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传统的“由供到证”为主的侦查模式将力不从心,职侦工作要适应新的诉讼环境,必须尽快树立“由证到供”为核心的侦查模式。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现状和弊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触犯刑律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应移交检察机关办理。所以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处于中心的地位,起着发动、推动、结束等司法功能。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属性,其所经历的是诉讼犯罪事实从零到“已经查清”、犯罪证据从零到“确实、充分”、侦查对象从国家工作人员到罪该起诉和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其威力和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均大于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率不断上升,二是司法机关违法侦查案件也时有发生。这说明如果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过大的权力而缺乏程序上的制约,就容易使权力被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方面,由于审前羁押的现象较为普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地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有限的法律上的帮助,不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因此,侦查活动中被告方难以进行有效地制约。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与“加大职务犯罪办案力度”的要求存在矛盾。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规范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日益提高。新刑事诉讼法为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不被监听;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责任,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些规定对于推进诉讼文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带来积极意义。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实现“加大职务犯罪办案力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是呈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一个现实的难题。
  (2)“不得自证其罪”与“律师的在场权”对传统“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带来挑战。在我国,理论上的侦查模式有“由证到供”和“由供到证”两种模式。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早就确立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但由于办案机关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在现行保障体制下客观上难以摆脱“传讯—问供—抓人”的传统侦查模式。但受“口供中心主义”情结影响,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就难免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预防刑讯逼供方面,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设置两个藩篱:一是确立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如犯罪嫌疑人的“不得自证其罪”,二是“律师的在场权”。两者结合一起成为犯罪嫌疑人制约国家权力、捍卫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剑,同时给依靠传统“口供中心主义”侦办思维办理案件的自侦部门带来难以应对的挑战。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对传统取证模式带来冲击。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虽然对其他侦查机关讯问保留自主空间,但对检察机关办理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求“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若继续沿用传统的取证模式规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获取的证据可能因法定程序不合法而予以排除。如何在镜头下获取合法的、客观的证据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如何转变
  (1)取证工作理念的转变。取证工作理念必须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突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建立健全不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新模式。侦查重心适度前移,通过初查取得基本证据,有效夯实证据基础;通过不断提高调取间接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围证据;通过搞好外围查证,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要以扎实确凿的实物证据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摒弃过去“由供到证”的取证理念,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加强对讯问活动的动态指挥,及时发现案件突破口。查过程中必须增强“自证清白”的意识,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特别是要通过对对合犯及关键证人(如嫌犯家属)的讯问或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避免因翻供、翻证而影响定性量刑等。
  (2)强化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案件立案后,经过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是职务犯罪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合法化的依据。所谓“技术侦查”就是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包括秘密监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所以又称之为“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秘密侦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犯罪侦查方法。特别是在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往往能够获得用一般侦查手段很难获得的证据。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侦查部门注重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收集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什么,就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去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弱化了技术侦查在侦查中的地位。
  (3)注重初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新刑诉法通过后,由于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时间被限制,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难度加大,因此要利用有限的时间做好审讯工作,就必须扎扎实实做好初查工作,将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心前移到初查上来。通过初查获取外围全面证据,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为审讯犯罪嫌疑人做好充分准备。为此必须做到精细化初查,即客观、全面、细致地收集犯罪证据。
  (4)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要严格遵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规则,保障讯问主体、手续、时间、地点合法;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要坚决落实保障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有序进行的诸如“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安排;要认真贯彻“两个证据”的相关规定,用以“倒逼”侦查活动,特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活动程序合法、内容规范。
  参考文献:
  [1]郑志浩.侦查模式研究综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3期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注:本文系桂林市检察院一般课题《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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