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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双宾结构的类型学研究是横向的宏观研究,对双宾结构语义地图核心部分即“给”字双宾结构的研究属于纵向的微观研究,在研究双宾原型构式时,单纯地认定“给”或“give”在原型双宾构式中表达的仅仅是物体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转移似乎有些片面,因为这一概括仅仅是考虑到了物权转移的物理具象空间。文章讨论的就是“给”字双宾句的抽象用法以及英汉语在相应方面的差異和具体语法的若干延伸细节。
〔关键词〕纵向微观研究;双宾原型构式;物权转移;抽象用法
〔中图分类号〕H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7)05-0006-06
据说Malchukov等类型学家考察了七十多种语言中的双宾结构,画出了一个非常有名的双宾结构语义地图,在这张地图上,原型双宾句(即“给”字句)占据中心位置,被定义成“客事-收事构式”(themerecipient construction),被他们考察过的所有语言里都存在这种核心双宾结构,不同的语言中虽然存在双宾结构的不同变体或者说原型双宾构式的非原型辐射延伸,但是它们都必须经过双宾构式原型的连续语义使用区域,且不同语言的双宾构式原型和非原型连续区域互相覆盖的面积比较可观,从而成为双宾构式类型学研究的参照标准。国内为数不少的学者也引用这张双宾结构语义地图来对比分析研究汉语若干方言中的双宾结构以及双宾结构的历史演变,取得了不菲的成果(李小凡等[1])。
双宾结构的类型学研究是横向的宏观研究,对双宾结构语义地图核心部分即“给”字双宾结构的研究属于纵向的微观研究,且这种研究已经源远流长。比如,大家一致认为双宾句中的动词表达的是给予意义,其原型意义就是“现场给予”(Goldberg[2];张伯江[3]),双宾句的原型即最具代表性的双宾构式含有表示给予意义的动词,因此汉语中的“给”和英语中的“give”是最典型的双宾动词(佐佐木勋人[4] (236)),用在双宾句中,动词的双宾性与构式的双宾性完美匹配吻合,构成双宾句的原型。在英语和汉语中,“给”或“give”的语用范围很广,能产性很强,动词‘给’表征的事件包括主体、邻体和客体三个参与者成分(朱德熙 [5] (152-153)),分别对应于语法关系中的主语、近宾语(间接宾语)和远宾语(直接宾语), 用配价语法的术语来说,就是在双宾句法结构中,主体成分主语化,邻体成分介宾化或宾语化(即双宾句的间接宾语),客体成分宾语化(即双宾句的直接宾语)(张国宪、周国光[6] (89))。如:
(1) a. 他给了 我一本书
b. Hegaveme a book
{主语}{间接宾语} {直接宾语}
(1)例示的是英汉原型“给”字双宾句,这种原型的跨语言的相似性不仅表现在英汉两种语言中都存在表达给予意义的动词“给”和“give”,还表现在这两个双宾动词所表征的给予事件所蕴含的事件参与者角色(participant role)都具有相同的本体特征,比如两句中的主体和邻体一般是由具有生命特征的人来体现,客体成分一般是由非生命特征的普通物体来体现,在原型性上这两个例子没有英汉对比的差异,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双宾句涉及的事件参与者在事件执行过程中的预成性或已成性、有定性和无定性以及动词“给/give”在相关认知域中的定位等因素,语际差异就会逐渐显现出来。
认知语言学家一般都比较青睐语言表面现象背后的认知意象图式(imageschema),认为这影响语法结构的状态(Deane[7];Lakoff[8]),所以要结合语法结构一起研究。汉语中的“给”和英语中的“give”都表征了一个给予事件,抽象掉该用法事件中的个性特征和用法事件的细节,通过认知固化就形成了“给予意象图式”,抽象的给予意象图式可以根据语言使用的习惯体现为具体的给予动力模式,认知概念化成双宾构式。给予动力模式表征的是具体的给予事件,给予动力模式中的事件参与者的本体特征和给予动作行为的认知域特征互动,产生的结果就是英汉“给”字双宾构式之间的若干细节。就英语和汉语而言,概念化主体对经验事件概念化时通常对其中的元素或者关系进行不同的识解处理,结果就是在同一事件状态中引申出含有不同细节和侧重的意象图式,形成不同的语法结构(Langacker[9] (12-13)),而不同的语法结构又导致语义解读上的细微差异。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0月
第33卷第5期熊学亮:原型双宾句的纵向延伸分析
给予事件包含给予者(主体)、接受者(邻体)和授受之物(客体),但是概念化主体对给予事件进行概念化时可以对这三个要素进行不同的识解处理,形成不同的意象和构式。如:
(2) a. Mary gave a book to him.
b. Mary gave him a book.
(2a)是介词(与格)构式,(2b)是双宾构式,这两种不同的构式虽然表达了相同的经验事件,但是传达的意象是不同的,前者侧重的是“book”从“Mary”向“him”的转移过程,后者侧重的是动词所指的行为实施后“him”对“book”的占有,也就是说,介词构式强调的是客体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转移路径,双宾构式凸显的是给予事件发生后邻体拥有客体的状态,此时在相关的意象图式中给予事件的路径不再得到凸显。
进一步分析,给予事件还伴随着若干语义参数,比如事件参与者的本体特征、事件参与者的确指或泛指程度、事件参与者客体的预成性或已成性、给予动作的性质等,这些参数都是审视英汉“给”字原型双宾构式之间差异的关键。
先来谈谈双宾句客体的预成性或已成性,预成性指的是客体的存在由给予动作导致,已成性指的是客体先于动作已经存在。看下面的例句:
(3) a. Give him a book! b. The smoke in the room just gave him a headache.
(3a-b)中主体和邻体参与者成分都是先于给予事件发生就存在的,区别就在于客体参与者成分的存在状态。(3a)中的客体参与者“book”先于给予事件发生就存在,因此是已成的;(3b)中的客体参与者“headache”却是给予动作所带来的,因此是预成的。由于事件参与者本体特征中存在这样的差异,导致(3a)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汉语的对等双宾句(4a),而(3b)似乎就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汉语双宾句(4b)。如下所示:
(4) a. 给他一本书。
b. * 屋里的烟给了他(一个)头疼。
从而产生了一个主体客体抽象程度的问题。
给予事件的主体参与者经常被映射到句法上的主语位置,主语必须要参照相关话题性因素来定义,原型的主语比较确定地表示人有施动性,因此其认知层级较高,在认知域中处于焦点位置,具有相对较高的话题性,蕴含较高的认知可及性或显著程度(Langacker[10] (308))。然而(3b)中具有较高话题性的smoke不具备[+有生性]属性,因此没有“主动给”的能力,对这句话的解读无非是把“烟”导致“头疼”的因果关系通过“给”的隐喻来兑现,即用相对具体的概念来表达相对抽象的概念,这是当代认知语义学概念隐喻理论的当家观念,因此,虽然也是“给”,但是抽象的程度增加了。
概念隐喻观的另一个理论范畴就是转喻。比如机构名词虽然自身不具备[+有生性]属性,即机构本身就硬件而言(比如建筑和章程)不具备典型的生命力和施动力,但是在实施行为时一般会自动激活机构里面的成员而得以成为双宾句的主体,Lakoff & Johnson[11] (35-39) 认为,转喻也是人在概念化过程中的一种常用思维机制,用机构直接代替相关的人就是一种转喻思维机制的应用。如:
(5) The Senate thinks abortion is immoral.
上述分析表明,“给”字双宾句的主体越具有[+人]的特征,就越具有[+施动]的特征和控制实施给予事件的能力,给予的意义因而也就越具有原型效果,这些无论是在英语中还是在汉语中在具体语言使用时都占据了绝对大的比例。但是如果“给”字双宾句的主体仅有[-人]和[-施动]的特征,就缺乏对给予事件的控制能力,给予的意义也就背离了原型,成为原型“给”字双宾句的延伸。
再来分析双宾构式中的客体参与者。所谓双宾客体,其实就是句法意义上的远宾语或直接宾语,表达的是给予事件中的给予物,给予物的本体特征对“给”字双宾句的原型性也至关重要,因为这可以帮助我们观察英汉“给”字双宾句在客体选择上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差异。调研发现,英汉“给”字双宾句的客体绝大部分都是实体即具体有形的实物,但是也存在数量相当的抽象的或观念性质的客体。也就是说,无论是汉语的“给”还是英语的“give”,其客体都有从相当具体的实体到相对抽象的实体的延伸倾向,即两种语言里都存在具体的给予物到抽象的给予物的特征扩展。具体的客体不用再举例了,下面仅举几个抽象客体的例子,因为英语和汉语在“给”字原型双宾构式上的差异主要反映在抽象客体的使用方面。
比如英汉“给”字双宾句中抽象客体的性质之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调研表明,一是汉语“给”字的抽象客体的使用频率略高于英语“give”的抽象客体使用频率,二是英语“give”的事件客体的使用频率要高于汉语“给”字的事件客体的使用频率。也就是说,相对于汉语的“给”,英语的“give”更倾向于把给予物定格在事件上,而相对较少地倾向于把它定格在抽象的实体上。相对于英语的“give”,汉语的“给”更倾向于把它定格在抽象的实体上,而相对较少地把它定格在事件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对比性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汉语的“给”在从原型的现场给物到非现场给物的扩展时,给予物更多地保留了所谓的事体性(thingness),“给”字因而延续了自身的动作性。英语的“give”涉及的给予物倾向于更多地突破事体性的局限,被赋予更多的动作性,而“give”本身的动作性却在此过程中被压制,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功能动词。
(6) a. This man gave him a kick in the street.
b. 这人当街给了他一个耳光。
如果把例(6)按字面意义直接译成汉语“这人当街给了他一个踢”就显得别扭,原因是此句使用了动作性很强的动名化词语“kick”作为客体,凸显的是一个“踢人”的事件,“give”在双宾句中表征这个事件时,其地位被降格成一个辅助词;而汉语用“给”在双宾句中表征相关事件时,往往使用事体性很强的名词“耳光”作为客体,此时“给”的动作性仍然得到保留。
汉语原型双宾句还有如下习惯说法:
(7) 接着又给了他一脚 ……
例(7)表明,在用“给”字双宾句表征“击打”事件时,汉语更多地选用事体性较强的“拳”、“巴掌”、“脚”作为客体,即“击打”事件中牵涉到的人体的相应功能部位,此时这些部位作为行为的工具或方式处于认知的凸显地位。而英语“给”字双宾句在表达“击打”事件时,更多地选用动作性较强的动名化词语,而不把“击打”事件牵涉到的人体相应部位作为行为的工具或方式提升到认知凸显的地位。如一般不用下面的英语“give”双宾句。
(8) *He gave me a foot.
当然英语“给”字双賓句抽象“给”的客体不一定都是动名化词语,但是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它们的转喻性质和效果与汉语是不同的。比如英语中有He gave me a hand的说法,但是这句话不是把hand识解成击打的工具或方式,而是从“他给我一只手”中转喻引申出“他帮助我”的涵义。汉语中可以说“他给了我一嘴巴”,但是此时并非是用“嘴巴”转喻“吻”,而是表示“嘴巴”成了被击打的对象,从“他给了我一个嘴巴”中转喻引申出“他打了我一个耳光”的涵义。英语汉语“给”字双宾句中客体的转喻用法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汉语中也有下面的动名词用法:
(9) 你这样说等于是给了他一击 ……
例(9)看起来这似乎和英语“give him a blow”相似,其实不然,因为这仅仅是个隐喻用法,不存在很强的动作性,而英语相应的表达表示的就是具体的动作。也就是说,英语“give”双宾句表征“击打”事件时,不存在把方式或者工具凸显提升为客体的情况,一般都是凸显动作本身,使用动名化词语作为客体。如:
(10) a. Give him a slap ....
b. Give the car a push ....
英语“give”双宾句的类似用法在汉语中找不到对应表达,如一般不说:“给他一掴”或“给车一推”。英汉“给”字双宾句中客体的事体性和动作性的差异从本质说其实仍然是一个识解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同一件事的不同看法在语言中固化成不同的习惯表达,用Langacker[12] (247)的话来说,就是对事件或事物的识解存在一个动作、过程、事体的连续统,概念化主体对同一个认知对象既可以应用序列扫描(sequential scanning)也可以运用整体扫描(summary scanning),这两种不同的心理扫描程序导致对扫描对象中的每个点或者它们之间的时序性和相互关联性的不同聚焦结果,然后再映射到不同的语言结构表达上。如果概念化主体把动作的要素集合勾勒成某个事体,就会产生名词或动名词充当双宾句客体的情况,名词性的语言单位不具有关系性和时间性,但是动名化了的词语一旦出现在双宾句中充当客体,其关系性和时间性在认知上仍然可以被蕴含和理解。
英汉语“给”字双宾句抽象客体的事体性和动作性都可以被识解成连续统,在抽象程度这个参数上,客体越具体,其事体性和动作性就越强,客体越抽象,其事体性和动作性就越弱,英语动名化虽然改变了客体的词性,但是其事体性和动作性仍然比纯抽象的名词强。英汉语“给”字双宾句的客体如果是事件,那么较为抽象的事件一般都转换成观念性质的实体被事体化,也就是说,抽象的动作在英汉语中都能通过概念化主体的识解转换成抽象实体从而不同程度的事体化成“给”字双宾句中的客体,当然英语中具体的事件也可以转换成观念性质的实体被事体化,但是在汉语中类似转换比较鲜见,汉语中较为具体的动作一般被局限在事件范围内,一般不会转换成实体,从而也不会成为汉语“给”字双宾句中的客体。
(11) I gave my car a wash ....
此句里表示较为具体的动作客体通过动名化被事体化了,成了英语“give”双宾句中的直接宾语,汉语中很难找到类似动名化的“给”字双宾句,在表达相同的意思时必须通过类似“把”字句等其他句式,因此句法表现是不一样的。如:
(12) 我把车洗了一下。
“给”和“give”的原型意义在认知域中可以概括成“致使拥有”(Goldberg[2];Jackendoff [13] ;Rappaport & Levin[14] ),Newman[15] (433-485)在从认知语法的角度解释汉语中各种“给”字句式时提到时空域、受益域和控制域等“认知域”概念,但是没有对“给”字原型双宾句做过跨语言的对比研究。
我们认为,在“致使拥有”这个认知域内,主客体之间和邻客体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简单的拥有关系,而是在相应的领地内由主体到客体或者从邻体到客体之间的思维路径关系,由于主体和邻体相对于客体来说具有更高的生命度,因此在相应领地内一般都是主体或邻体控制客体,如果主体或邻体成为客体的物主,那么这种思维路径的参照点也就变成了纯粹的拥有关系。最典型的物件转移关系发生在纯粹的物理空间,概念化主体可以感知客体从主体领地移动到邻体领地全过程。如:
(13) Gave me a/the piece of cake.
给了她一/这块球拍。
给予事件的客体是从主体控制的范围明显地转移到邻体控制的范围,客体既可以是无定指也可以是定指的。定指与否取决于语用事件中客体对于邻体来说显现的程度,且具有跨语言的对比意义,比如英语含有定指和非定指客体的双宾句都能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而汉语“给”字句中的客体如果是定指,就不易转换成介词句式,只能借助“把”字句传达:
(14) a. Gave a/the piece of cake to me.
b. 给了一块球拍给(予)她/?给了这块球拍给她/把这块球拍给了他
(14b)句中第一个“给”是双宾动词,第二个“给”做介词用,作用与汉语的“予”和英语的“to”等同。不过当客体的抽象程度增加时,概念化主体就不易直接感知到客体从主体到邻体的移动,此时概念化主体可以通过隐喻引申机制将物理空间域的结构或关系投射到话语空间域。如:
(15) Gave him the bad news.
此时与格转换的难度就会增加,然而研究表明,当客体变得抽象时,英语“give”双宾句和介词句之间汉语“给”字句有更多的转换空间。虽然抽象客体复制了物理具象空间从主体到邻体的移动意象,但是并未出现像在物理具象空间中客体从被主体控制转移到被邻体占有的情况,如果说了“给他这个坏消息”这句话,信息虽然隐喻式地从主语移动到了“他”这边,然而主语并没有失去對“这个坏消息”的控制,而是和“他”共同占有“这个坏消息”。
当客体是“时间”、“机会”、“权力”、“力量”等抽象概念时,抽象话语空间中的给予表达的是抽象的给予,此时客体不是被主体或邻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而是以主体或邻体为参照点出发与相关抽象概念客体的认知可及性关系,在更加抽象的隐喻意义平面上依然存在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认知移动:
(16) a. They never gave me a chance to explain. b. 他们从不给我解释的机会。
上面的英汉对比语例表明,汉语“给”和英语“give”在抽象空间域的用法雷同,抽象空间的给予事件蕴含与物理具象空间和话语空间不等的“使能”意义,即主体生成的客体“给予”邻体,既然双宾句式表征的给予事件在抽象空间生成了客体,因此这种客体不是预成的,一般不易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在汉语中尤为如此:
(17) a. Anns behavior gave Beth this idea.
b. * Anns behavior gave this idea to Beth.(Levin & Rappaport[16] (207))
针对类似现象,Beck & Johnson[17]提出了小句分析法来分析含有抽象客体的“给”字双宾句,他们假设近宾语和远宾语之间存在一个空范畴成分HAVE, 表示近宾语代表的实体拥有远宾语代表的实体,介词句式中没有这个空成分,所以因其意义与双宾句相异而不可句法互通。介词句式强调的是给予行为对客体的处置,但是抽象客体不是预成,相应的处置无法发生,即抽象实体“this idea”不会发生像在物理具象空间中的位移,而是主体的给予行为使邻体产生了想法。在汉语中,鉴定客体抽象程度的手段之一是考察是否可以在邻体和客体之间插入“以”字,“以”在此是一个客体抽象性标志词,比如我们可以说“给我以力量”,但是不可以说“给我以一本书”。
无论客体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给”字双宾原型句都是以“传递”为核心概念,根据传递作用的强弱,可以把传递分为感受和行为两方面。感受指的是主体对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间接的,不存在物理方面的接触,侧重的是邻体对传递的感受,如“印象”、“暗示”、“建议”、“批评”等都属于此类。汉语“给”和英语“give”在感受方面共性与个性并存,在共性方面英汉语的抽象传递侧重的是主体作用于邻体后邻体的感受,此时与格转换能力都有所降低,个性就是传递产生邻体感受时,英语部分保留了与格转换能力,而汉语的与格转换几乎丧失殆尽。
假如通过动名化把动作抽象成行为名词,主体对邻体的影响就是直接的了,此时彼此之间存在物理接触,侧重的是主体对邻体动作的作用和过程。在汉语中,类似的具体动作过程都是由较为具体的可以被感知的动作动词担任,如“打”、“踢”、“拍”、“推”、“拉”等,但是在英语中情况就会有所变化。如:
(18) a. Please do give us a knock when youve finished here.
b. 他敲了一下门,没有人应声,便推开门径直走了进去。
类似(18a)的情况在汉语里几乎没有,如果要表达类似的意思,一般是使用动宾构式如(18b)。汉语中这种情况如果要使用双宾构式的话,可以用“动词+近宾语(行为)+远宾语(实施该行为的有关身体部位)”的句式。如:
(19) 有人踢了他一脚。
这句话与“给了他一脚”在所激活的意象图式上是雷同的,差异是动词“踢”凸显了行为本身,而“给”强调的是状态结果,通过“脚”的身体执行部分转喻到行为“踢”,也就是说,英语give凸显动作行为本身,将动作名词化成客体,而汉语“给”凸显的是动作赖以实现的工具,并用它充当客体。当然这里的“一脚”除了具有工具的意义以及表示用此工具实施的相关行为事件外,还有度量的涵义,即行为实施的数量和范围,因此类似的转喻表达不可回溯成还有数量词的具体的“给”字句,如不能说“给了他一只脚”。在击打事件中,击打行为必须借助身体的相关部分或身体以外的相关工具才能得以实施,在激活击打行为的意象图式时自然而然地会蕴含击打工具,在这方面英语和汉语应该是雷同的,但是英语为什么不能说“give him a foot”呢?这是因为除了激活常规的击打模型外,可能还有MacWhinney[18] 提出的竞争模型介入,即一旦动作行为本身和动作赖以实施的工具同时被激活时,英语倾向于用动名化词语来表达击打事件,而汉语更倾向于用工具来度量击打事件。如果使用身体相关部分作为击打的工具,工具和行为之间便存在严格的逻辑关联,工具指代的仅仅是行为,因此量化的是行为执行的数量而不是工具的数量,比如可以说“给他一脚”,但是不可以说“给他一只脚”,除非引入一个非常特殊的具体场景,比如医院外科诊治脚病。假如工具不是身体的一部分,情况会有所变化,下面两句话都可以说:
(20) a. 给他一榔头。
b. 给他一把榔头。
尽管这两句话的意思不同,但是对它们的理解不需要具体特殊的语境介入便可以自圆其说了。
“给”字双宾原型句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主体间接作用于邻体,使得邻体处于客体所表征的状态和特征中,且客体也可以是在主体作用于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如:
(21) gave the matter some thought
此时邻体处于主体的注意范围内,例(21)可以被理解为the matter 在主语的 thought中,如果想把这句话译成汉语,就必须使用其他构式。部分语料调查表明,英语“give”可以这样用,而汉语的“给”就不行,汉语倾向于使用于客体名词对应的相应的实义动词,即汉语中不能用“给+NP1+NP2”这个构式来表达与英语“give”用于注意域的相似的语义,且英语“give”用于注意域时双宾句基本上可以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如:
(22) gave some thought to the matter
由此可见,在英汉语“给”字原型双宾句中,如果客体是事件,那么较为抽象的事件一般都能识解为观念性质的实体被事体化从而得到表达,然而英语也可以将具体的事件诠释为观念性质的实体并使之事体化,而在漢语类似情况鲜见。英语中“give”除了可以用来表征主体和邻体之间的图式化交互关系外,还能表征主体间接作用于邻体使邻体处于客体所表征的某种状态和特征中,且英语的“give”双宾句通常都可以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而汉语中类似情况似乎很少见。因此,在研究双宾原型构式时,单纯地认定“给”或“give”在原型双宾构式中表达的仅仅是物体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转移似乎有些片面,因为这一概括仅仅是考虑到了物权转移的物理具象空间,与“给”的抽象用法以及英汉语在相应方面的差异和具体语法若干延伸的细节被忽略掉了。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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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纵向微观研究;双宾原型构式;物权转移;抽象用法
〔中图分类号〕H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7)05-0006-06
据说Malchukov等类型学家考察了七十多种语言中的双宾结构,画出了一个非常有名的双宾结构语义地图,在这张地图上,原型双宾句(即“给”字句)占据中心位置,被定义成“客事-收事构式”(themerecipient construction),被他们考察过的所有语言里都存在这种核心双宾结构,不同的语言中虽然存在双宾结构的不同变体或者说原型双宾构式的非原型辐射延伸,但是它们都必须经过双宾构式原型的连续语义使用区域,且不同语言的双宾构式原型和非原型连续区域互相覆盖的面积比较可观,从而成为双宾构式类型学研究的参照标准。国内为数不少的学者也引用这张双宾结构语义地图来对比分析研究汉语若干方言中的双宾结构以及双宾结构的历史演变,取得了不菲的成果(李小凡等[1])。
双宾结构的类型学研究是横向的宏观研究,对双宾结构语义地图核心部分即“给”字双宾结构的研究属于纵向的微观研究,且这种研究已经源远流长。比如,大家一致认为双宾句中的动词表达的是给予意义,其原型意义就是“现场给予”(Goldberg[2];张伯江[3]),双宾句的原型即最具代表性的双宾构式含有表示给予意义的动词,因此汉语中的“给”和英语中的“give”是最典型的双宾动词(佐佐木勋人[4] (236)),用在双宾句中,动词的双宾性与构式的双宾性完美匹配吻合,构成双宾句的原型。在英语和汉语中,“给”或“give”的语用范围很广,能产性很强,动词‘给’表征的事件包括主体、邻体和客体三个参与者成分(朱德熙 [5] (152-153)),分别对应于语法关系中的主语、近宾语(间接宾语)和远宾语(直接宾语), 用配价语法的术语来说,就是在双宾句法结构中,主体成分主语化,邻体成分介宾化或宾语化(即双宾句的间接宾语),客体成分宾语化(即双宾句的直接宾语)(张国宪、周国光[6] (89))。如:
(1) a. 他给了 我一本书
b. Hegaveme a book
{主语}{间接宾语} {直接宾语}
(1)例示的是英汉原型“给”字双宾句,这种原型的跨语言的相似性不仅表现在英汉两种语言中都存在表达给予意义的动词“给”和“give”,还表现在这两个双宾动词所表征的给予事件所蕴含的事件参与者角色(participant role)都具有相同的本体特征,比如两句中的主体和邻体一般是由具有生命特征的人来体现,客体成分一般是由非生命特征的普通物体来体现,在原型性上这两个例子没有英汉对比的差异,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双宾句涉及的事件参与者在事件执行过程中的预成性或已成性、有定性和无定性以及动词“给/give”在相关认知域中的定位等因素,语际差异就会逐渐显现出来。
认知语言学家一般都比较青睐语言表面现象背后的认知意象图式(imageschema),认为这影响语法结构的状态(Deane[7];Lakoff[8]),所以要结合语法结构一起研究。汉语中的“给”和英语中的“give”都表征了一个给予事件,抽象掉该用法事件中的个性特征和用法事件的细节,通过认知固化就形成了“给予意象图式”,抽象的给予意象图式可以根据语言使用的习惯体现为具体的给予动力模式,认知概念化成双宾构式。给予动力模式表征的是具体的给予事件,给予动力模式中的事件参与者的本体特征和给予动作行为的认知域特征互动,产生的结果就是英汉“给”字双宾构式之间的若干细节。就英语和汉语而言,概念化主体对经验事件概念化时通常对其中的元素或者关系进行不同的识解处理,结果就是在同一事件状态中引申出含有不同细节和侧重的意象图式,形成不同的语法结构(Langacker[9] (12-13)),而不同的语法结构又导致语义解读上的细微差异。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0月
第33卷第5期熊学亮:原型双宾句的纵向延伸分析
给予事件包含给予者(主体)、接受者(邻体)和授受之物(客体),但是概念化主体对给予事件进行概念化时可以对这三个要素进行不同的识解处理,形成不同的意象和构式。如:
(2) a. Mary gave a book to him.
b. Mary gave him a book.
(2a)是介词(与格)构式,(2b)是双宾构式,这两种不同的构式虽然表达了相同的经验事件,但是传达的意象是不同的,前者侧重的是“book”从“Mary”向“him”的转移过程,后者侧重的是动词所指的行为实施后“him”对“book”的占有,也就是说,介词构式强调的是客体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转移路径,双宾构式凸显的是给予事件发生后邻体拥有客体的状态,此时在相关的意象图式中给予事件的路径不再得到凸显。
进一步分析,给予事件还伴随着若干语义参数,比如事件参与者的本体特征、事件参与者的确指或泛指程度、事件参与者客体的预成性或已成性、给予动作的性质等,这些参数都是审视英汉“给”字原型双宾构式之间差异的关键。
先来谈谈双宾句客体的预成性或已成性,预成性指的是客体的存在由给予动作导致,已成性指的是客体先于动作已经存在。看下面的例句:
(3) a. Give him a book! b. The smoke in the room just gave him a headache.
(3a-b)中主体和邻体参与者成分都是先于给予事件发生就存在的,区别就在于客体参与者成分的存在状态。(3a)中的客体参与者“book”先于给予事件发生就存在,因此是已成的;(3b)中的客体参与者“headache”却是给予动作所带来的,因此是预成的。由于事件参与者本体特征中存在这样的差异,导致(3a)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汉语的对等双宾句(4a),而(3b)似乎就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汉语双宾句(4b)。如下所示:
(4) a. 给他一本书。
b. * 屋里的烟给了他(一个)头疼。
从而产生了一个主体客体抽象程度的问题。
给予事件的主体参与者经常被映射到句法上的主语位置,主语必须要参照相关话题性因素来定义,原型的主语比较确定地表示人有施动性,因此其认知层级较高,在认知域中处于焦点位置,具有相对较高的话题性,蕴含较高的认知可及性或显著程度(Langacker[10] (308))。然而(3b)中具有较高话题性的smoke不具备[+有生性]属性,因此没有“主动给”的能力,对这句话的解读无非是把“烟”导致“头疼”的因果关系通过“给”的隐喻来兑现,即用相对具体的概念来表达相对抽象的概念,这是当代认知语义学概念隐喻理论的当家观念,因此,虽然也是“给”,但是抽象的程度增加了。
概念隐喻观的另一个理论范畴就是转喻。比如机构名词虽然自身不具备[+有生性]属性,即机构本身就硬件而言(比如建筑和章程)不具备典型的生命力和施动力,但是在实施行为时一般会自动激活机构里面的成员而得以成为双宾句的主体,Lakoff & Johnson[11] (35-39) 认为,转喻也是人在概念化过程中的一种常用思维机制,用机构直接代替相关的人就是一种转喻思维机制的应用。如:
(5) The Senate thinks abortion is immoral.
上述分析表明,“给”字双宾句的主体越具有[+人]的特征,就越具有[+施动]的特征和控制实施给予事件的能力,给予的意义因而也就越具有原型效果,这些无论是在英语中还是在汉语中在具体语言使用时都占据了绝对大的比例。但是如果“给”字双宾句的主体仅有[-人]和[-施动]的特征,就缺乏对给予事件的控制能力,给予的意义也就背离了原型,成为原型“给”字双宾句的延伸。
再来分析双宾构式中的客体参与者。所谓双宾客体,其实就是句法意义上的远宾语或直接宾语,表达的是给予事件中的给予物,给予物的本体特征对“给”字双宾句的原型性也至关重要,因为这可以帮助我们观察英汉“给”字双宾句在客体选择上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差异。调研发现,英汉“给”字双宾句的客体绝大部分都是实体即具体有形的实物,但是也存在数量相当的抽象的或观念性质的客体。也就是说,无论是汉语的“给”还是英语的“give”,其客体都有从相当具体的实体到相对抽象的实体的延伸倾向,即两种语言里都存在具体的给予物到抽象的给予物的特征扩展。具体的客体不用再举例了,下面仅举几个抽象客体的例子,因为英语和汉语在“给”字原型双宾构式上的差异主要反映在抽象客体的使用方面。
比如英汉“给”字双宾句中抽象客体的性质之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调研表明,一是汉语“给”字的抽象客体的使用频率略高于英语“give”的抽象客体使用频率,二是英语“give”的事件客体的使用频率要高于汉语“给”字的事件客体的使用频率。也就是说,相对于汉语的“给”,英语的“give”更倾向于把给予物定格在事件上,而相对较少地倾向于把它定格在抽象的实体上。相对于英语的“give”,汉语的“给”更倾向于把它定格在抽象的实体上,而相对较少地把它定格在事件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对比性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汉语的“给”在从原型的现场给物到非现场给物的扩展时,给予物更多地保留了所谓的事体性(thingness),“给”字因而延续了自身的动作性。英语的“give”涉及的给予物倾向于更多地突破事体性的局限,被赋予更多的动作性,而“give”本身的动作性却在此过程中被压制,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功能动词。
(6) a. This man gave him a kick in the street.
b. 这人当街给了他一个耳光。
如果把例(6)按字面意义直接译成汉语“这人当街给了他一个踢”就显得别扭,原因是此句使用了动作性很强的动名化词语“kick”作为客体,凸显的是一个“踢人”的事件,“give”在双宾句中表征这个事件时,其地位被降格成一个辅助词;而汉语用“给”在双宾句中表征相关事件时,往往使用事体性很强的名词“耳光”作为客体,此时“给”的动作性仍然得到保留。
汉语原型双宾句还有如下习惯说法:
(7) 接着又给了他一脚 ……
例(7)表明,在用“给”字双宾句表征“击打”事件时,汉语更多地选用事体性较强的“拳”、“巴掌”、“脚”作为客体,即“击打”事件中牵涉到的人体的相应功能部位,此时这些部位作为行为的工具或方式处于认知的凸显地位。而英语“给”字双宾句在表达“击打”事件时,更多地选用动作性较强的动名化词语,而不把“击打”事件牵涉到的人体相应部位作为行为的工具或方式提升到认知凸显的地位。如一般不用下面的英语“give”双宾句。
(8) *He gave me a foot.
当然英语“给”字双賓句抽象“给”的客体不一定都是动名化词语,但是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它们的转喻性质和效果与汉语是不同的。比如英语中有He gave me a hand的说法,但是这句话不是把hand识解成击打的工具或方式,而是从“他给我一只手”中转喻引申出“他帮助我”的涵义。汉语中可以说“他给了我一嘴巴”,但是此时并非是用“嘴巴”转喻“吻”,而是表示“嘴巴”成了被击打的对象,从“他给了我一个嘴巴”中转喻引申出“他打了我一个耳光”的涵义。英语汉语“给”字双宾句中客体的转喻用法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汉语中也有下面的动名词用法:
(9) 你这样说等于是给了他一击 ……
例(9)看起来这似乎和英语“give him a blow”相似,其实不然,因为这仅仅是个隐喻用法,不存在很强的动作性,而英语相应的表达表示的就是具体的动作。也就是说,英语“give”双宾句表征“击打”事件时,不存在把方式或者工具凸显提升为客体的情况,一般都是凸显动作本身,使用动名化词语作为客体。如:
(10) a. Give him a slap ....
b. Give the car a push ....
英语“give”双宾句的类似用法在汉语中找不到对应表达,如一般不说:“给他一掴”或“给车一推”。英汉“给”字双宾句中客体的事体性和动作性的差异从本质说其实仍然是一个识解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同一件事的不同看法在语言中固化成不同的习惯表达,用Langacker[12] (247)的话来说,就是对事件或事物的识解存在一个动作、过程、事体的连续统,概念化主体对同一个认知对象既可以应用序列扫描(sequential scanning)也可以运用整体扫描(summary scanning),这两种不同的心理扫描程序导致对扫描对象中的每个点或者它们之间的时序性和相互关联性的不同聚焦结果,然后再映射到不同的语言结构表达上。如果概念化主体把动作的要素集合勾勒成某个事体,就会产生名词或动名词充当双宾句客体的情况,名词性的语言单位不具有关系性和时间性,但是动名化了的词语一旦出现在双宾句中充当客体,其关系性和时间性在认知上仍然可以被蕴含和理解。
英汉语“给”字双宾句抽象客体的事体性和动作性都可以被识解成连续统,在抽象程度这个参数上,客体越具体,其事体性和动作性就越强,客体越抽象,其事体性和动作性就越弱,英语动名化虽然改变了客体的词性,但是其事体性和动作性仍然比纯抽象的名词强。英汉语“给”字双宾句的客体如果是事件,那么较为抽象的事件一般都转换成观念性质的实体被事体化,也就是说,抽象的动作在英汉语中都能通过概念化主体的识解转换成抽象实体从而不同程度的事体化成“给”字双宾句中的客体,当然英语中具体的事件也可以转换成观念性质的实体被事体化,但是在汉语中类似转换比较鲜见,汉语中较为具体的动作一般被局限在事件范围内,一般不会转换成实体,从而也不会成为汉语“给”字双宾句中的客体。
(11) I gave my car a wash ....
此句里表示较为具体的动作客体通过动名化被事体化了,成了英语“give”双宾句中的直接宾语,汉语中很难找到类似动名化的“给”字双宾句,在表达相同的意思时必须通过类似“把”字句等其他句式,因此句法表现是不一样的。如:
(12) 我把车洗了一下。
“给”和“give”的原型意义在认知域中可以概括成“致使拥有”(Goldberg[2];Jackendoff [13] ;Rappaport & Levin[14] ),Newman[15] (433-485)在从认知语法的角度解释汉语中各种“给”字句式时提到时空域、受益域和控制域等“认知域”概念,但是没有对“给”字原型双宾句做过跨语言的对比研究。
我们认为,在“致使拥有”这个认知域内,主客体之间和邻客体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简单的拥有关系,而是在相应的领地内由主体到客体或者从邻体到客体之间的思维路径关系,由于主体和邻体相对于客体来说具有更高的生命度,因此在相应领地内一般都是主体或邻体控制客体,如果主体或邻体成为客体的物主,那么这种思维路径的参照点也就变成了纯粹的拥有关系。最典型的物件转移关系发生在纯粹的物理空间,概念化主体可以感知客体从主体领地移动到邻体领地全过程。如:
(13) Gave me a/the piece of cake.
给了她一/这块球拍。
给予事件的客体是从主体控制的范围明显地转移到邻体控制的范围,客体既可以是无定指也可以是定指的。定指与否取决于语用事件中客体对于邻体来说显现的程度,且具有跨语言的对比意义,比如英语含有定指和非定指客体的双宾句都能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而汉语“给”字句中的客体如果是定指,就不易转换成介词句式,只能借助“把”字句传达:
(14) a. Gave a/the piece of cake to me.
b. 给了一块球拍给(予)她/?给了这块球拍给她/把这块球拍给了他
(14b)句中第一个“给”是双宾动词,第二个“给”做介词用,作用与汉语的“予”和英语的“to”等同。不过当客体的抽象程度增加时,概念化主体就不易直接感知到客体从主体到邻体的移动,此时概念化主体可以通过隐喻引申机制将物理空间域的结构或关系投射到话语空间域。如:
(15) Gave him the bad news.
此时与格转换的难度就会增加,然而研究表明,当客体变得抽象时,英语“give”双宾句和介词句之间汉语“给”字句有更多的转换空间。虽然抽象客体复制了物理具象空间从主体到邻体的移动意象,但是并未出现像在物理具象空间中客体从被主体控制转移到被邻体占有的情况,如果说了“给他这个坏消息”这句话,信息虽然隐喻式地从主语移动到了“他”这边,然而主语并没有失去對“这个坏消息”的控制,而是和“他”共同占有“这个坏消息”。
当客体是“时间”、“机会”、“权力”、“力量”等抽象概念时,抽象话语空间中的给予表达的是抽象的给予,此时客体不是被主体或邻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而是以主体或邻体为参照点出发与相关抽象概念客体的认知可及性关系,在更加抽象的隐喻意义平面上依然存在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认知移动:
(16) a. They never gave me a chance to explain. b. 他们从不给我解释的机会。
上面的英汉对比语例表明,汉语“给”和英语“give”在抽象空间域的用法雷同,抽象空间的给予事件蕴含与物理具象空间和话语空间不等的“使能”意义,即主体生成的客体“给予”邻体,既然双宾句式表征的给予事件在抽象空间生成了客体,因此这种客体不是预成的,一般不易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在汉语中尤为如此:
(17) a. Anns behavior gave Beth this idea.
b. * Anns behavior gave this idea to Beth.(Levin & Rappaport[16] (207))
针对类似现象,Beck & Johnson[17]提出了小句分析法来分析含有抽象客体的“给”字双宾句,他们假设近宾语和远宾语之间存在一个空范畴成分HAVE, 表示近宾语代表的实体拥有远宾语代表的实体,介词句式中没有这个空成分,所以因其意义与双宾句相异而不可句法互通。介词句式强调的是给予行为对客体的处置,但是抽象客体不是预成,相应的处置无法发生,即抽象实体“this idea”不会发生像在物理具象空间中的位移,而是主体的给予行为使邻体产生了想法。在汉语中,鉴定客体抽象程度的手段之一是考察是否可以在邻体和客体之间插入“以”字,“以”在此是一个客体抽象性标志词,比如我们可以说“给我以力量”,但是不可以说“给我以一本书”。
无论客体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给”字双宾原型句都是以“传递”为核心概念,根据传递作用的强弱,可以把传递分为感受和行为两方面。感受指的是主体对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间接的,不存在物理方面的接触,侧重的是邻体对传递的感受,如“印象”、“暗示”、“建议”、“批评”等都属于此类。汉语“给”和英语“give”在感受方面共性与个性并存,在共性方面英汉语的抽象传递侧重的是主体作用于邻体后邻体的感受,此时与格转换能力都有所降低,个性就是传递产生邻体感受时,英语部分保留了与格转换能力,而汉语的与格转换几乎丧失殆尽。
假如通过动名化把动作抽象成行为名词,主体对邻体的影响就是直接的了,此时彼此之间存在物理接触,侧重的是主体对邻体动作的作用和过程。在汉语中,类似的具体动作过程都是由较为具体的可以被感知的动作动词担任,如“打”、“踢”、“拍”、“推”、“拉”等,但是在英语中情况就会有所变化。如:
(18) a. Please do give us a knock when youve finished here.
b. 他敲了一下门,没有人应声,便推开门径直走了进去。
类似(18a)的情况在汉语里几乎没有,如果要表达类似的意思,一般是使用动宾构式如(18b)。汉语中这种情况如果要使用双宾构式的话,可以用“动词+近宾语(行为)+远宾语(实施该行为的有关身体部位)”的句式。如:
(19) 有人踢了他一脚。
这句话与“给了他一脚”在所激活的意象图式上是雷同的,差异是动词“踢”凸显了行为本身,而“给”强调的是状态结果,通过“脚”的身体执行部分转喻到行为“踢”,也就是说,英语give凸显动作行为本身,将动作名词化成客体,而汉语“给”凸显的是动作赖以实现的工具,并用它充当客体。当然这里的“一脚”除了具有工具的意义以及表示用此工具实施的相关行为事件外,还有度量的涵义,即行为实施的数量和范围,因此类似的转喻表达不可回溯成还有数量词的具体的“给”字句,如不能说“给了他一只脚”。在击打事件中,击打行为必须借助身体的相关部分或身体以外的相关工具才能得以实施,在激活击打行为的意象图式时自然而然地会蕴含击打工具,在这方面英语和汉语应该是雷同的,但是英语为什么不能说“give him a foot”呢?这是因为除了激活常规的击打模型外,可能还有MacWhinney[18] 提出的竞争模型介入,即一旦动作行为本身和动作赖以实施的工具同时被激活时,英语倾向于用动名化词语来表达击打事件,而汉语更倾向于用工具来度量击打事件。如果使用身体相关部分作为击打的工具,工具和行为之间便存在严格的逻辑关联,工具指代的仅仅是行为,因此量化的是行为执行的数量而不是工具的数量,比如可以说“给他一脚”,但是不可以说“给他一只脚”,除非引入一个非常特殊的具体场景,比如医院外科诊治脚病。假如工具不是身体的一部分,情况会有所变化,下面两句话都可以说:
(20) a. 给他一榔头。
b. 给他一把榔头。
尽管这两句话的意思不同,但是对它们的理解不需要具体特殊的语境介入便可以自圆其说了。
“给”字双宾原型句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主体间接作用于邻体,使得邻体处于客体所表征的状态和特征中,且客体也可以是在主体作用于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如:
(21) gave the matter some thought
此时邻体处于主体的注意范围内,例(21)可以被理解为the matter 在主语的 thought中,如果想把这句话译成汉语,就必须使用其他构式。部分语料调查表明,英语“give”可以这样用,而汉语的“给”就不行,汉语倾向于使用于客体名词对应的相应的实义动词,即汉语中不能用“给+NP1+NP2”这个构式来表达与英语“give”用于注意域的相似的语义,且英语“give”用于注意域时双宾句基本上可以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如:
(22) gave some thought to the matter
由此可见,在英汉语“给”字原型双宾句中,如果客体是事件,那么较为抽象的事件一般都能识解为观念性质的实体被事体化从而得到表达,然而英语也可以将具体的事件诠释为观念性质的实体并使之事体化,而在漢语类似情况鲜见。英语中“give”除了可以用来表征主体和邻体之间的图式化交互关系外,还能表征主体间接作用于邻体使邻体处于客体所表征的某种状态和特征中,且英语的“give”双宾句通常都可以转换成相应的介词句式,而汉语中类似情况似乎很少见。因此,在研究双宾原型构式时,单纯地认定“给”或“give”在原型双宾构式中表达的仅仅是物体从主体到邻体之间的转移似乎有些片面,因为这一概括仅仅是考虑到了物权转移的物理具象空间,与“给”的抽象用法以及英汉语在相应方面的差异和具体语法若干延伸的细节被忽略掉了。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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