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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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程序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程序在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程序与法治》一书系统的阐述了程序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对于我们认识程序、体味程序进而运用程序指导立法、执法、司法过程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6-01
  
  程序的正义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开展的。正当法律程序产生于英国普通法时代,它最早始于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正式出现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一词是在1355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威斯敏斯特自由令》第39条的规定,该法第28条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后来英国殖民者将程序正义观念带到了美洲,美国革命后正当法律程序被写入宪法。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年通过的美国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的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后来由宪法一至十条修正案所组成的《权利法案》中的多数条款都分别通过“合并程序”与第十五条修正案结合在了一起。而1856年纽约州法院对“怀尼哈默案”的判决,标志着正当程序原则由单纯的程序性规定转化为既包含程序限制又包含实体限制的原则。而今正当程序也已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罗尔斯就把程序性正义作为一个独立性范畴来加以类型分析,做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之分。正当程序的内容及受尊崇的状况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与法治程度的标志。
  程序在我国并非没有历史。在原始社会时期,程序已经颇为可观,据《礼制·王制》记载,已有管辖等级,审判手续,裁量标准的规定。到清代,关于重案的报告与复审、上诉与京控、堂论与判赎等都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一直没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封建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诉也导致程序发展外部环境的缺失。到了20世纪末,清朝开始变法,起草了民事和刑事诉讼法草案但并未实施。到民国时期,程序系统已经比较全面,但是反程序化的倾向非常有力,立法上极力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新中国成立后,“文革”十年浩劫,法制泯灭,更何谈程序正义。“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分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治的分水岭,因为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从程序在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并未形成西方程序正义的传统,究其原因,作者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在传统的影响下,冤假错案至今仍层出不穷。人们听到此类报道往往想到司法腐败,严惩凶手,而很少从制度层面考虑如何从根本上加以杜绝。而“我们所能够信赖的就是制度,虽然它有时候古板的让我们接受不了,但它才是我们最需要的。”正当法律程序正是这种制度。它绝不仅仅只是一个过程,正如美国法学家郎·L·富勒所说过:“过程不仅仅是手段,而是过程和目的的复合体,过程本身包含着重要的价值观念。”我们还应看到,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是通过一部部顺应民意的立法,一件件合乎民心的执法和司法来实现的,程序正义贯穿其中,冤假错案所损害的绝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不是我们没有很好的法律制度,而真正困扰我们法治建设的深层次的保障是来自中国民众法信仰的缺失,是我们对法律的严重的不相信。”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否认程序正义的缺失对此所负的责任。
  通常来说,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程序三种。但是近几年来,调解、仲裁等非正式解决纠纷方式的制度化也成为程序正义的研究对象,选举基本上作为政治活动也成为程序正义的重要形态。孙洪坤教授就是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来阐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司法中的应用的。只有在理念中贯彻程序正义的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特定的“法的空间”中严格遵循程序正义来实际运作才能实现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信仰,法治国家的建设才有希望。“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建立在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基础上,那么任何制度完善,法律功能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
  法治理念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普及,对思维惯性束缚的摆脱无疑是一个水滴石穿的过程,英国从1215年在大宪章中第一次表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到现在已经走过了700多年的历史,他们用七百多年形成和捍卫了一个传统;美国也用了200多年来学习这样一个他们所认为是真理的法律准则;而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与正当程序有较大差异的法律文化的国度,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和实践这种理论。
  
  注释:
  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1页,第18页.
  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812页.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6页,第51页.
  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67页.
  田有成.质疑与创新-法学边缘处的深思.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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