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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商业银行资金信贷规模的增大,信贷风险也与日俱增,全面分析影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因素,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制约着其良性的发展。本文通过详细分析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机制,提出了完善银行内部信贷运行管理机制;创建新型银企关系、设计信贷合约;推广银团贷款等具体对策和建议,以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切实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引言:
银行信贷中的信用风险,即所谓的信贷风险是最大的信用风险因素,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契约的不完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潜在危机。其中,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1. 银行信贷中运行机制固有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信贷交易行为中,在相关信息占有方面,借款人对自己的风险类型及信贷资金的配置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处于优势地位。而银行则较难获得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风险类型和资金偿还概率作出可靠的判断。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作为信息优势方的借款人,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甚至于逃废银行债务。
银行为了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以及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去向,势必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当银行搜集信息投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银行则无利可图。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处于信息劣势方的银行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提高对借款者的利率,不仅无法弥补信息成本损失,而且可能会逆向影响银行贷款的质量,其主要原因是存在着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逆向选择效应会导致借款者的逆向选择行为,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柠檬原理”);道德风险效应将激励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者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而偿还的可能性较小。两种效应的结果必然是造成“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失灵现象,使银行信贷风险倍增。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
在信贷市场上,基于信用基础而完成交易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质的交易主体,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交易双方的不同质性,导致双方所占有的信息存在较大的不对称性,因此,在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中,潜伏着较大的信贷风险。作为市场主体,贷款人(银行)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其职能和作用是解决信贷资金的供需矛盾。但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不能完全了解,当它不能预测到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或者不能判定借款人投资风险成本是否太高时,只有根据借款人的平均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放贷,这就造成了逆向选择的问题。长此以往,那些低风险的借款人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得不到银行的贷款,从而退出借贷市场。而那些很大程度上是或潜在是“劣质客户”的借款者,因愿意支付高额回报则很容易借到钱,从而出现信贷市场“劣客户驱逐良客户”的现象。面对众多的资金需求者,如果此时银行不能准确把握每个借款人的资信和盈利水平而盲目放款,则银行整体贷款的平均风险水平就会提高。
3. 银行内部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起的信贷风险
一是银行所有者和银行管理者之间。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大部分是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占大部分股份。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出资人,以国家信用担保吸收存款,其目的就是国家利益最大化。而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尤其是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还未完全确立,使银行的所有权虚置,“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可以取得自身的收益,而不必为此承担风险和损失,其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中会过分强调自己(即内部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造成银行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是银行的总分机构之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其经营信贷业务的模式为:国家—总行—省级分行—市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员。国家或总行为委托關系人,分支行或信贷员为最终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庞大的经营管理体系中。具体来说,委托人对代理人从事信贷活动的信息了解不完全,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期望承担最小风险;而代理人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及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具有完全信息,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委托人的目标是“三性均衡”,即在贷款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一定的情况下,风险最小化;代理人的目的则是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委托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能直接看到代理人的工作态度,即是否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以及是否进行贷款使用的监督工作等,所以对代理人的要求就只能以实际贷款的质量以及风险程度来衡量。
4. 银行信贷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规避
4.1从制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
4.1.1加强有关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活动中涉及到的《商业银行法》、《担法保》、《贷款通则》等法律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违约惩处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银行制度,切实实现产权约束和行政约束;尽快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使会计信息能全面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公开企业数据库,使银行能方便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信息;加强会计、审计、企业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的公司、机构严加处理,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银行所获信息的真实性。
4.1.2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信息的公开披露,以弱化和消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信贷市场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记录非常缺乏,信息披露不完全,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了市场信息的扭曲和不对称。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信用管理体制,建立我国银行和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管理体系。 4.2签订限制性契约
为减少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银行必须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在信贷合约中写入限制借款企业从事风险活动的条款。因为贷款一旦发出,借款企业就有从事使贷款难以偿还的风险活动的倾向,银行必须对借款企业从事的活动进行监控,审查借款企业是否遵循限制性契约,若未执行则采取措施强制其执行,以保证借款企业不从事那些从银行角度来看有损银行利益的风险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限制性契约的签订:一是对贷款用途进行设计,防止企业从事不合意愿的风险投资项目,使道德风险最小化。二是要求借款企业通过财务报表的形式定期提供真实的经济活动信息,同时规定银行有权随时检查企业账目。这样银行更容易对企业实行监督,降低道德风险,减少信用风险的产生。
4.3完善抵押与担保制度
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抵押与担保制度,为银行减少贷款损失提供了有益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当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如期履约偿付本息时,放款银行有权接管、占有和处置抵押品,以此来弥补银行的坏账损失,起到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然而,如果借款人将同一抵押品用于多处重复抵押,而放款银行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品的风险补偿功能也只能是形同虚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受到质疑。同理,有担保的放款把本由银行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人,但银行在转移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担保人的资信风险。如果担保人的资信水平不佳,或者有较好的资信却多处超能力担保,那么这样的担保则有名无实,风险转移也只是一厢情愿。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下,抵押品信息和担保人信息成为贷款人之间共享的重要信息资源,这种共享机制既提高了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又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每个借款人或担保人都会从功利的角度,慎重考虑自己的重复抵押或超能力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抵押与担保制度的风险补偿和转移功能得到实质性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唐清泉.银行如何面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贷款风险[J]. 上海经济研究,2002 ,(4).
[2] 莫万贵.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 湖南大学,2001 .
[3] 阙方平.中国银企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及其对策研究[J]. 经济评论,2001(1) .
[4] 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张广文(1990-),女,汉族,本科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会计学院)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引言:
银行信贷中的信用风险,即所谓的信贷风险是最大的信用风险因素,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契约的不完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潜在危机。其中,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1. 银行信贷中运行机制固有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信贷交易行为中,在相关信息占有方面,借款人对自己的风险类型及信贷资金的配置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处于优势地位。而银行则较难获得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风险类型和资金偿还概率作出可靠的判断。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作为信息优势方的借款人,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甚至于逃废银行债务。
银行为了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以及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去向,势必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当银行搜集信息投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银行则无利可图。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处于信息劣势方的银行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提高对借款者的利率,不仅无法弥补信息成本损失,而且可能会逆向影响银行贷款的质量,其主要原因是存在着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逆向选择效应会导致借款者的逆向选择行为,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柠檬原理”);道德风险效应将激励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者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而偿还的可能性较小。两种效应的结果必然是造成“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失灵现象,使银行信贷风险倍增。
2.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
在信贷市场上,基于信用基础而完成交易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质的交易主体,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交易双方的不同质性,导致双方所占有的信息存在较大的不对称性,因此,在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中,潜伏着较大的信贷风险。作为市场主体,贷款人(银行)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其职能和作用是解决信贷资金的供需矛盾。但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不能完全了解,当它不能预测到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或者不能判定借款人投资风险成本是否太高时,只有根据借款人的平均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放贷,这就造成了逆向选择的问题。长此以往,那些低风险的借款人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得不到银行的贷款,从而退出借贷市场。而那些很大程度上是或潜在是“劣质客户”的借款者,因愿意支付高额回报则很容易借到钱,从而出现信贷市场“劣客户驱逐良客户”的现象。面对众多的资金需求者,如果此时银行不能准确把握每个借款人的资信和盈利水平而盲目放款,则银行整体贷款的平均风险水平就会提高。
3. 银行内部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起的信贷风险
一是银行所有者和银行管理者之间。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大部分是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占大部分股份。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出资人,以国家信用担保吸收存款,其目的就是国家利益最大化。而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尤其是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还未完全确立,使银行的所有权虚置,“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可以取得自身的收益,而不必为此承担风险和损失,其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中会过分强调自己(即内部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造成银行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是银行的总分机构之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其经营信贷业务的模式为:国家—总行—省级分行—市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员。国家或总行为委托關系人,分支行或信贷员为最终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庞大的经营管理体系中。具体来说,委托人对代理人从事信贷活动的信息了解不完全,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期望承担最小风险;而代理人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及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具有完全信息,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委托人的目标是“三性均衡”,即在贷款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一定的情况下,风险最小化;代理人的目的则是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委托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能直接看到代理人的工作态度,即是否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以及是否进行贷款使用的监督工作等,所以对代理人的要求就只能以实际贷款的质量以及风险程度来衡量。
4. 银行信贷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规避
4.1从制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
4.1.1加强有关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活动中涉及到的《商业银行法》、《担法保》、《贷款通则》等法律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违约惩处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银行制度,切实实现产权约束和行政约束;尽快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使会计信息能全面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公开企业数据库,使银行能方便了解企业经营活动信息;加强会计、审计、企业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的公司、机构严加处理,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银行所获信息的真实性。
4.1.2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信息的公开披露,以弱化和消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信贷市场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记录非常缺乏,信息披露不完全,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了市场信息的扭曲和不对称。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信用管理体制,建立我国银行和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管理体系。 4.2签订限制性契约
为减少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银行必须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在信贷合约中写入限制借款企业从事风险活动的条款。因为贷款一旦发出,借款企业就有从事使贷款难以偿还的风险活动的倾向,银行必须对借款企业从事的活动进行监控,审查借款企业是否遵循限制性契约,若未执行则采取措施强制其执行,以保证借款企业不从事那些从银行角度来看有损银行利益的风险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限制性契约的签订:一是对贷款用途进行设计,防止企业从事不合意愿的风险投资项目,使道德风险最小化。二是要求借款企业通过财务报表的形式定期提供真实的经济活动信息,同时规定银行有权随时检查企业账目。这样银行更容易对企业实行监督,降低道德风险,减少信用风险的产生。
4.3完善抵押与担保制度
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抵押与担保制度,为银行减少贷款损失提供了有益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当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如期履约偿付本息时,放款银行有权接管、占有和处置抵押品,以此来弥补银行的坏账损失,起到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然而,如果借款人将同一抵押品用于多处重复抵押,而放款银行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品的风险补偿功能也只能是形同虚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受到质疑。同理,有担保的放款把本由银行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人,但银行在转移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担保人的资信风险。如果担保人的资信水平不佳,或者有较好的资信却多处超能力担保,那么这样的担保则有名无实,风险转移也只是一厢情愿。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下,抵押品信息和担保人信息成为贷款人之间共享的重要信息资源,这种共享机制既提高了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又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每个借款人或担保人都会从功利的角度,慎重考虑自己的重复抵押或超能力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抵押与担保制度的风险补偿和转移功能得到实质性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唐清泉.银行如何面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贷款风险[J]. 上海经济研究,2002 ,(4).
[2] 莫万贵.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 湖南大学,2001 .
[3] 阙方平.中国银企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及其对策研究[J]. 经济评论,2001(1) .
[4] 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张广文(1990-),女,汉族,本科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