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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职责,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大力转化科技成果,积极实现科技产业化,直接投资或评估知识产权,创办了一批经济实体。这些经济实体属学校的全资企业或参股企业,这种投资具有赢利的性质,被投资的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这部分资产的经营权,故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文件界定这部分资产为经营性资产,而对直接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资产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这两类资产统称为学校国有资产,但在管理方式及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