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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吏与酷吏是中国封建社会官吏队伍的两个特殊群体,是封建专制制度与法治原则矛盾的产物。法吏向酷吏转化是这对矛盾发展的必然反映,后者是前者的深层极端发展的结果。酷吏与法吏在职业素质、推案治狱的方法、对待法的态度、行为廉平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但在专业技能、职责观念、文无害等方面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酷吏的社会历史作用正是在专制制度与法治原则这一矛盾激化中得以体现,并呈现利弊俱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