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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推进已经成为高校管理中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围绕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及必然性进行了阐述,并从完善相关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提高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等方面探讨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学生管理 法治化 权利救济
近几年,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争议屡见报端。究其原因,是由于高校学生管理旧的思维及模式的惯性及相关教育法规的不健全而造成的。而侵犯学生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权益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个案,而是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如何对高校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又能化解和防范高校管理中潜在的冲突?笔者认为依法治校、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应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班主任工作是观察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窗口,在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过程中,笔者通过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分析学生之间的各类案件,发现我院学生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学生管理过程中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及一些管理学生的方式,已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及规定。
(一)某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相抵触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方式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过程。其中,如何制定出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规章制度违法了,依法治校就无从谈起。学生管理工作者包括班主任在内,应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免制定的规则与法律相抵触。
大学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因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由是,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因些在学生实行缴费上学以来,学生与学校间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演变为一种教育协约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基于宪法原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法律关系。因此,学院不能随意运用罚款权。即使是在行政处罚当中,对于有权创设罚款权的主体也做了严格限制,最低限度的罚款权也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才能规定的。可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随意运用罚款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没收既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也是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两者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时只能没收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财产,而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在我国包括合法财产在内。而所谓违法财产是指财产的来源不合法,例如,赌博所得,盗窃所得等。可见,学生管理工作者没收学生合法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学生管理工作者可能认为其财产数额较小,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并没有限定最低数额,也就是说即使是一分钱也能够构成侵权。
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时,有这样一种误区,即认为学生管理工作有其特殊之处,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可以不予适用。这是由于不懂得法学基本原理而形成的误区。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一原则。法律是有位阶的,其基本位阶是:宪法、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地方人大所立之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冲突,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冲突,也可以表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尚且如此,更何况制定学生管理规则呢?
(二)学生管理的过程过于“任性”
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某些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产生了抵触情绪。其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当找不到违规者时,即进行“全面处罚”,即让所有的学生接受处罚。这种“全面处罚”的管理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尤其是原本遵守纪律的学生认为,遵守规则与不遵守规则会受同样的处罚,那还不如不遵守。这种处罚方式在学生中产生了不良的预期,增加了学生管理的难度。
(三)没有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近几年,学生干部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是由于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学生没有申诉的途径时,会采取打架斗殴的方式“私了”。笔者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当学生对学院的某些规章制度不满或对某些学生干部的做法不满时,往往满腹牢骚,无处发泄,即使给班主任老师反映,也迟迟得不到回应。所以,就有了学生用极端的方式来维权的事件发生。
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教育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规范不健全,如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未作全面规定。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在制定和修改教育法律法规,我们应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现状,除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外,应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国家考试法》等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
(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合法合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应当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既要规定大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还要规定对违反规则的处罚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学校在完善自己的制度建设时,一方面要注意合法性,即校内制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相抵触。另方面要注意合理性,制定的规章应当符合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既能保障学生的权利得到合法维护,又能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三)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
能否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
申诉制度,打通学生管理中出现问题的救济途径。现在很多高校已经建立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但据调查,学生对自己的这一权利并不是很清楚,很多高校的申诉管理制度也形同虚设,而行政申诉制度在实践中也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利,学生遇到相关问题时缺少校内维权机制,导致学生不断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媒体、群体性事件等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申诉的机制和程序加以完善。
(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
在国外的高校学生管理机构大多配套众多的法律咨询机构:涉及种族、投资、疾苦、安全、艾滋病、性暴力等各个方面,为学生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而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中设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合同、开展法律咨询及法律知识培训等。但因其人员过少,加之任务繁重,很难为学生提供全面服务,甚至有些高校并没有设置相关机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在学生管理机构下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或者拓展高校原有法律机构的职能,至少配备一名为学生大众服务的律师,为依法实行学生管理提供保障,也可以化解学生管理潜在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韩桥生: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
[2] 黄夏青: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科技创业月刊,2005.
【关键词】学生管理 法治化 权利救济
近几年,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争议屡见报端。究其原因,是由于高校学生管理旧的思维及模式的惯性及相关教育法规的不健全而造成的。而侵犯学生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权益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个案,而是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如何对高校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又能化解和防范高校管理中潜在的冲突?笔者认为依法治校、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应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班主任工作是观察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窗口,在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过程中,笔者通过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分析学生之间的各类案件,发现我院学生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学生管理过程中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及一些管理学生的方式,已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及规定。
(一)某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相抵触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方式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过程。其中,如何制定出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规章制度违法了,依法治校就无从谈起。学生管理工作者包括班主任在内,应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免制定的规则与法律相抵触。
大学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因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由是,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因些在学生实行缴费上学以来,学生与学校间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演变为一种教育协约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基于宪法原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法律关系。因此,学院不能随意运用罚款权。即使是在行政处罚当中,对于有权创设罚款权的主体也做了严格限制,最低限度的罚款权也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才能规定的。可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随意运用罚款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没收既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也是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两者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时只能没收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财产,而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在我国包括合法财产在内。而所谓违法财产是指财产的来源不合法,例如,赌博所得,盗窃所得等。可见,学生管理工作者没收学生合法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学生管理工作者可能认为其财产数额较小,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并没有限定最低数额,也就是说即使是一分钱也能够构成侵权。
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时,有这样一种误区,即认为学生管理工作有其特殊之处,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可以不予适用。这是由于不懂得法学基本原理而形成的误区。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一原则。法律是有位阶的,其基本位阶是:宪法、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地方人大所立之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冲突,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冲突,也可以表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尚且如此,更何况制定学生管理规则呢?
(二)学生管理的过程过于“任性”
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某些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产生了抵触情绪。其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当找不到违规者时,即进行“全面处罚”,即让所有的学生接受处罚。这种“全面处罚”的管理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尤其是原本遵守纪律的学生认为,遵守规则与不遵守规则会受同样的处罚,那还不如不遵守。这种处罚方式在学生中产生了不良的预期,增加了学生管理的难度。
(三)没有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近几年,学生干部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是由于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学生没有申诉的途径时,会采取打架斗殴的方式“私了”。笔者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当学生对学院的某些规章制度不满或对某些学生干部的做法不满时,往往满腹牢骚,无处发泄,即使给班主任老师反映,也迟迟得不到回应。所以,就有了学生用极端的方式来维权的事件发生。
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教育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规范不健全,如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未作全面规定。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在制定和修改教育法律法规,我们应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现状,除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外,应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国家考试法》等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
(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合法合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应当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既要规定大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还要规定对违反规则的处罚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学校在完善自己的制度建设时,一方面要注意合法性,即校内制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相抵触。另方面要注意合理性,制定的规章应当符合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既能保障学生的权利得到合法维护,又能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三)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
能否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
申诉制度,打通学生管理中出现问题的救济途径。现在很多高校已经建立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但据调查,学生对自己的这一权利并不是很清楚,很多高校的申诉管理制度也形同虚设,而行政申诉制度在实践中也不能切实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利,学生遇到相关问题时缺少校内维权机制,导致学生不断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媒体、群体性事件等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申诉的机制和程序加以完善。
(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
在国外的高校学生管理机构大多配套众多的法律咨询机构:涉及种族、投资、疾苦、安全、艾滋病、性暴力等各个方面,为学生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而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机构中设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合同、开展法律咨询及法律知识培训等。但因其人员过少,加之任务繁重,很难为学生提供全面服务,甚至有些高校并没有设置相关机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在学生管理机构下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或者拓展高校原有法律机构的职能,至少配备一名为学生大众服务的律师,为依法实行学生管理提供保障,也可以化解学生管理潜在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韩桥生:大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
[2] 黄夏青: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科技创业月刊,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