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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教育》杂志创刊65周年之际,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人民教育》原总编辑刘堂江先生发表《拳头作品:〈人民教育〉的“秘密武器”》一文。文中提到,“李树喜同志采写报道优秀班主任刘纯朴的大型通讯《春雨之歌》,再一次产生轰动效应。李树喜在文中提炼的经典语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直流传至今。”
那么,家喻户晓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句话,究竟源于何处?
带着这种疑惑,经过一番探寻,笔者了解到,关于此语来历,坊间(包括网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说出自《论语》,一说出自台湾作家高阳的历史小说《胡雪岩全传·平步青云》。两种说法的时间跨度如此之大,令笔者愕然。
遍检整部《论语》,确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但并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至于《胡雪岩全传·平步青云》,确有“导之以理,动之以情”,然亦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且该书在大陆最早出版于1986年,晚于《春雨之歌》发表的1978年。可知,两种说法都不确切。
于是,笔者向李树喜先生本人求解。回复是:“我不敢独擅其美。我的印象,此类话早存于民间。当年写作时是一种感觉而不是引经据典。记忆中至少‘晓’字是我自己的。有待文友查证。”
经检索古籍,笔者有了新的发现。“动之以情”,早见于《宗伯集》(明孙继皋撰)和《四书湖南講》(明葛寅亮撰)。“晓之以理”,早见于《江湖长翁集》(宋陈造撰)、《洛水集》(宋程珌撰)、《甘水仙源录》(元李道谦辑)。而将类似的两个句子合用,见之最早的是《元史·刑法志》“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在这里,“动之以情,推之以理”,是指审讯时要被告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论文中偶有出现,见之于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姜小川《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及其评析》的文章。
1978年,李树喜先生在采写《春雨之歌》中,或是天赐灵感,或是冥冥有期,巧变“推”字为“晓”字。一字之修,颇具创意。而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合璧,更赋予了新的意义,成为有效的人性化的教育方法。
查询到当年的档案资料。1978年6月21日,国家科委副主任童大林在《人民教育》报送的李文打印稿上批示:“方毅同志:请你抽空看看这篇文章。我已建议以教育部的名义授予刘纯朴同志模范班主任的光荣称号,在人民日报全文刊载此稿。刘纯朴同志的事迹,对各条战线的基层党政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都会有启发,值得大力宣传。”(方毅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副总理兼国家科委主任。当时国家科委管教育部)。当日,方毅批示:“请邓副主席审定。刘老师事迹很动人,报导也写得很好。我同意童大林同志意见,授予刘老师模范班主任的光荣称号,并全文刊载此稿。”邓小平随即批示“同意”。邓小平和方毅的肯定与批示,全国报刊等媒体的广为播发,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理念不仅深入教育界并扩展到其他领域,成为经典的教育方法,由此实现了其从司法方法论到教育方法论的过渡。“晓”字,与教育界倡导的启发式教育理念十分契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论,又恰恰可从“教育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的教育观中推导而出,以至于人们想当然地认为其出自《论语》而鲜有质疑。
现在可以肯定,是李树喜先生首次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作为一种教育方法论正式引入教育领域,而且迅即扩展到全社会,成为一句能让人们自然而然地脱口而出的习语了。对此,李树喜先生厥有其功。
法律是至刚之学,教育是至柔之学,却因一字之修而天然耦合。在司法、教育活动中都应倡导“情”与“理”之兼用。回观漫漫来时路,俯察历史纵深处,不禁让人心生一种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崇敬之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那么,家喻户晓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句话,究竟源于何处?
带着这种疑惑,经过一番探寻,笔者了解到,关于此语来历,坊间(包括网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说出自《论语》,一说出自台湾作家高阳的历史小说《胡雪岩全传·平步青云》。两种说法的时间跨度如此之大,令笔者愕然。
遍检整部《论语》,确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勉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但并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至于《胡雪岩全传·平步青云》,确有“导之以理,动之以情”,然亦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且该书在大陆最早出版于1986年,晚于《春雨之歌》发表的1978年。可知,两种说法都不确切。
于是,笔者向李树喜先生本人求解。回复是:“我不敢独擅其美。我的印象,此类话早存于民间。当年写作时是一种感觉而不是引经据典。记忆中至少‘晓’字是我自己的。有待文友查证。”
经检索古籍,笔者有了新的发现。“动之以情”,早见于《宗伯集》(明孙继皋撰)和《四书湖南講》(明葛寅亮撰)。“晓之以理”,早见于《江湖长翁集》(宋陈造撰)、《洛水集》(宋程珌撰)、《甘水仙源录》(元李道谦辑)。而将类似的两个句子合用,见之最早的是《元史·刑法志》“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在这里,“动之以情,推之以理”,是指审讯时要被告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在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论文中偶有出现,见之于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姜小川《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及其评析》的文章。
1978年,李树喜先生在采写《春雨之歌》中,或是天赐灵感,或是冥冥有期,巧变“推”字为“晓”字。一字之修,颇具创意。而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合璧,更赋予了新的意义,成为有效的人性化的教育方法。
查询到当年的档案资料。1978年6月21日,国家科委副主任童大林在《人民教育》报送的李文打印稿上批示:“方毅同志:请你抽空看看这篇文章。我已建议以教育部的名义授予刘纯朴同志模范班主任的光荣称号,在人民日报全文刊载此稿。刘纯朴同志的事迹,对各条战线的基层党政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都会有启发,值得大力宣传。”(方毅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副总理兼国家科委主任。当时国家科委管教育部)。当日,方毅批示:“请邓副主席审定。刘老师事迹很动人,报导也写得很好。我同意童大林同志意见,授予刘老师模范班主任的光荣称号,并全文刊载此稿。”邓小平随即批示“同意”。邓小平和方毅的肯定与批示,全国报刊等媒体的广为播发,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理念不仅深入教育界并扩展到其他领域,成为经典的教育方法,由此实现了其从司法方法论到教育方法论的过渡。“晓”字,与教育界倡导的启发式教育理念十分契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论,又恰恰可从“教育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的教育观中推导而出,以至于人们想当然地认为其出自《论语》而鲜有质疑。
现在可以肯定,是李树喜先生首次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作为一种教育方法论正式引入教育领域,而且迅即扩展到全社会,成为一句能让人们自然而然地脱口而出的习语了。对此,李树喜先生厥有其功。
法律是至刚之学,教育是至柔之学,却因一字之修而天然耦合。在司法、教育活动中都应倡导“情”与“理”之兼用。回观漫漫来时路,俯察历史纵深处,不禁让人心生一种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崇敬之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