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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价活动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需要正确理解法律评价活动的规定性。法律逻辑在法律评价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三重空间载体功能及其可转换性体现了对法律评价活动的作用。法律评价活动通过法律评价过程中诸要素的相互作用得以体现,诸要素通过法律评价活动的程序以“有机’的形式体现出来。法律评价活动是法治社会的核心机制,法律评价活动中的共识机制则是法律评价活动机制的核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是法律评价活动的基本矛盾,其是理解法律评价活动中的主体责任、作用机制和悖论问题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