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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正式上线,在短时间内就吸收了大量的用户及资金,引起了基金销售的渠道变革。本文从余额宝的基本状况入手,分析余额宝的法律关系,并对余额宝进行法律审查。
关键词:余额宝;天弘基金;法律关系
一、余额宝概述
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正式上线,余额宝是由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从模式上看,支付宝“余额宝”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具有操作流程简单、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收益高、使用灵活和手机随时随地操作等特点。
余额宝的推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给金融界带来了较大的“震动”,余额宝除了降低备付金规模给支付宝注册资本金带来的压力和增加支付宝客户的粘性外,还开创了基金销售的新模式,提供了“百姓理财”的机会,使理财走向“碎片化”,同时可以刺激银行的创新发展。
二、余额宝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在余额宝的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支付宝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公司。支付宝用户是天弘基金公司“增利宝”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宝是天弘基金公司“增利宝”货币基金销售的结算方,天弘基金公司是“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直接销售方和基金管理人。
(二)客体
1.基金财产
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基金财产,基金财产是基金投资人投资的财产集合,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营理财的基础。在本案例中,基金财产就是指支付宝的用户转存到余额宝中的资金,该资金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余额宝将该基金财产转存到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的账户中,天弘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这些基金财产进行相关投资。
2.“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由天弘基金开发的,有以下特点:一是该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为开放式基金;二是该基金的发行采取契约式发行的方式,投资者需要与天弘基金签订基金合同;三是该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主要投资方向为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短期货币市场商品,如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等。
(三)内容
1.支付宝用户与天弘基金公司
支付宝用户将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入余额宝,相当于是购买了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支付宝用户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天弘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双方之间依据基金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支付宝用户具有将支付宝的余额转入余额宝的义务,具有收取基金收益,及随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的权利。同时,支付宝用户还应当承担购买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的风险。
天弘基金公司具有为余额宝用户建立基金账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一站式服务,妥善、合理地管理余额宝用户的资金,按照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及随时为支付宝用户提供其购物或转账所需的资金(余额宝资金范围内)的义务;具有运用基金财产的权利,如对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可以将基金财产投资到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等领域,及获得管理人报酬的权利。
2.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
天弘基金公司与支付宝通过合同约定,将其“增利宝”货币基金销售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的系统中,以销售期基金产品。天弘基金公司是基金销售人,支付宝是基金销售的结算方,二者应当协同合作为余额宝用户建立基金账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一站式服务。
天弘基金公司具有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义务,同时具有在支付宝系统中植入销售系统的权利。支付宝具有允许天弘基金公司在其系统中内置“增利宝”货币基金销售系统,为支付宝用户购买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办理结算的义务,同时具有向天弘基金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
3.支付宝与支付宝用户
支付宝的用户将支付宝中的全部或部分余额宝转入余额宝中,实际是用该部分资金购买了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余额宝用户是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而余额宝作为基金结算平台,为天弘基金“增利宝”的销售提供结算服务。
余额宝用户具有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就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当然,该收益并非源自支付宝,而是由其购买的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的收益)、如果用户的资金被盗,那么将获得余额宝的全额补偿(余额宝的承诺),及随时将余额宝内的资金用于网购消费和转账的权利。
余额宝具有与天弘基金协作为余额宝用户开立基金账户,按约定接收及划转基金财产,及保证服务过程安全的义务。同时,支付宝有权提供更多的投资方式的权利。
三、余额宝的法律审查
(一)程序方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78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余额宝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目前,证监会已要求支付宝对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进行补充备案。
(二)实体方面
1.余额宝存在基金销售的嫌疑
根据《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然而,支付宝目前只拥有基金支付许可,和第三方机构所拥有的基金销售牌照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仍然有不少区别。
一般情况下,为了规避跨界销售,支付机构都会跳转到基金公司的直销网页上销售,但支付宝却没有按常规来做,在余额宝确认转入金额后,只会出现收款方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字样。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打擦边球有个原则,即到底是产品展示在前还是店铺展示在前,如果产品展示在前,违规销售的嫌疑很大。
2.余额宝风险提示问题
支付宝“余额宝”推出以来就备受争议,除去支付宝涉足基金销售业务这一话题外,余额宝在宣传资料中一直强调基金的收益,而未对基金投资风险做出提醒,有误导性宣传的嫌疑。因此,支付宝将把余额宝的风险提示放置在产品更醒目的位置。
3.余额宝信息保护问题
余额宝客户信息通过支付宝平台对天弘基金开放,被后者完全掌握。而对于支付宝用户来说,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已流入天弘基金的系统。尽管支付宝用户在注册余额宝时,用户协议里会说明,收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向合作的第三方提供,然后用户点击同意,但实际上很多用户在注册时根本不会详细去看用户协议内容,而若不同意,就无法注册,这是强人所难。因此,这样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泄露用户隐私的结果。
所以,余额宝实际上存在很多法律问题,而其中一些问题属于法律管辖的边缘,余额宝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证监会仅指出了余额宝存在的程序问题,并没有表示余额宝存在实体违法的问题,认为余额宝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理财选择,是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支持市场创新发展,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和宽松环境。
余额宝的推出,带来了基金销售的渠道革命。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经营模式,应当以宽容的态度,给其发展以一定的空间。余额宝以后发展将会如何,基金销售方式将会有什么样的变革,银行业是否会受到启迪,监管机构的监管应当如何跟进,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摸索。
作者简介:
班扬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正式上线,在短时间内就吸收了大量的用户及资金,引起了基金销售的渠道变革。本文从余额宝的基本状况入手,分析余额宝的法律关系,并对余额宝进行法律审查。
关键词:余额宝;天弘基金;法律关系
一、余额宝概述
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正式上线,余额宝是由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从模式上看,支付宝“余额宝”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具有操作流程简单、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收益高、使用灵活和手机随时随地操作等特点。
余额宝的推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给金融界带来了较大的“震动”,余额宝除了降低备付金规模给支付宝注册资本金带来的压力和增加支付宝客户的粘性外,还开创了基金销售的新模式,提供了“百姓理财”的机会,使理财走向“碎片化”,同时可以刺激银行的创新发展。
二、余额宝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在余额宝的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支付宝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公司。支付宝用户是天弘基金公司“增利宝”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宝是天弘基金公司“增利宝”货币基金销售的结算方,天弘基金公司是“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直接销售方和基金管理人。
(二)客体
1.基金财产
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基金财产,基金财产是基金投资人投资的财产集合,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营理财的基础。在本案例中,基金财产就是指支付宝的用户转存到余额宝中的资金,该资金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余额宝将该基金财产转存到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的账户中,天弘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这些基金财产进行相关投资。
2.“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由天弘基金开发的,有以下特点:一是该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为开放式基金;二是该基金的发行采取契约式发行的方式,投资者需要与天弘基金签订基金合同;三是该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主要投资方向为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短期货币市场商品,如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等。
(三)内容
1.支付宝用户与天弘基金公司
支付宝用户将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入余额宝,相当于是购买了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支付宝用户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天弘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双方之间依据基金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支付宝用户具有将支付宝的余额转入余额宝的义务,具有收取基金收益,及随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的权利。同时,支付宝用户还应当承担购买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的风险。
天弘基金公司具有为余额宝用户建立基金账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一站式服务,妥善、合理地管理余额宝用户的资金,按照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及随时为支付宝用户提供其购物或转账所需的资金(余额宝资金范围内)的义务;具有运用基金财产的权利,如对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可以将基金财产投资到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等领域,及获得管理人报酬的权利。
2.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
天弘基金公司与支付宝通过合同约定,将其“增利宝”货币基金销售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的系统中,以销售期基金产品。天弘基金公司是基金销售人,支付宝是基金销售的结算方,二者应当协同合作为余额宝用户建立基金账户、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一站式服务。
天弘基金公司具有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义务,同时具有在支付宝系统中植入销售系统的权利。支付宝具有允许天弘基金公司在其系统中内置“增利宝”货币基金销售系统,为支付宝用户购买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办理结算的义务,同时具有向天弘基金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
3.支付宝与支付宝用户
支付宝的用户将支付宝中的全部或部分余额宝转入余额宝中,实际是用该部分资金购买了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余额宝用户是天弘基金“增利宝”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而余额宝作为基金结算平台,为天弘基金“增利宝”的销售提供结算服务。
余额宝用户具有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就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当然,该收益并非源自支付宝,而是由其购买的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的收益)、如果用户的资金被盗,那么将获得余额宝的全额补偿(余额宝的承诺),及随时将余额宝内的资金用于网购消费和转账的权利。
余额宝具有与天弘基金协作为余额宝用户开立基金账户,按约定接收及划转基金财产,及保证服务过程安全的义务。同时,支付宝有权提供更多的投资方式的权利。
三、余额宝的法律审查
(一)程序方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78条:“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余额宝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目前,证监会已要求支付宝对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进行补充备案。
(二)实体方面
1.余额宝存在基金销售的嫌疑
根据《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然而,支付宝目前只拥有基金支付许可,和第三方机构所拥有的基金销售牌照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仍然有不少区别。
一般情况下,为了规避跨界销售,支付机构都会跳转到基金公司的直销网页上销售,但支付宝却没有按常规来做,在余额宝确认转入金额后,只会出现收款方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字样。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打擦边球有个原则,即到底是产品展示在前还是店铺展示在前,如果产品展示在前,违规销售的嫌疑很大。
2.余额宝风险提示问题
支付宝“余额宝”推出以来就备受争议,除去支付宝涉足基金销售业务这一话题外,余额宝在宣传资料中一直强调基金的收益,而未对基金投资风险做出提醒,有误导性宣传的嫌疑。因此,支付宝将把余额宝的风险提示放置在产品更醒目的位置。
3.余额宝信息保护问题
余额宝客户信息通过支付宝平台对天弘基金开放,被后者完全掌握。而对于支付宝用户来说,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已流入天弘基金的系统。尽管支付宝用户在注册余额宝时,用户协议里会说明,收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向合作的第三方提供,然后用户点击同意,但实际上很多用户在注册时根本不会详细去看用户协议内容,而若不同意,就无法注册,这是强人所难。因此,这样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泄露用户隐私的结果。
所以,余额宝实际上存在很多法律问题,而其中一些问题属于法律管辖的边缘,余额宝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证监会仅指出了余额宝存在的程序问题,并没有表示余额宝存在实体违法的问题,认为余额宝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理财选择,是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支持市场创新发展,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和宽松环境。
余额宝的推出,带来了基金销售的渠道革命。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经营模式,应当以宽容的态度,给其发展以一定的空间。余额宝以后发展将会如何,基金销售方式将会有什么样的变革,银行业是否会受到启迪,监管机构的监管应当如何跟进,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摸索。
作者简介:
班扬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