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为起点,介绍这一制度的特点及历史发展。分析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在适用和立法上的缺陷。同时,从民法典立法的角度对完善这一制度进行构想并指出在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 价值与功能 完善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其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同时又具有威慑、制裁、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本文通过对惩罚损害赔偿制度的浅论对我国适用这一制度提出立法构想。意在呼吁我国民法典立法草案中加入这一制度,以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构成
1.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一般认为是由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为了方便理解本文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为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的赔偿。其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从目的和功能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他的功能不仅仅为了弥补受害认的实际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2)从赔偿范围来看。补偿性赔偿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限作为赔偿的前提,其适用范围是对补偿性赔偿适用范围不足的补充。
3)从责任构成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赔偿的前提,其赔偿数额的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主观动机、赔偿能力。
4)从能否约定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法律规定或法庭判决的,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一种制裁,是一种国家责任。
1.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
作为民事责任一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其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尤其以侵权责任适用范围更广。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属性,其构成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对他人造成损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之目的在于制裁和惩罚这种行为.遏止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2)损害事实。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具备可补救性;侵害后果和范围可以认定;损害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
3)因果关系。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这种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价值与功能
2.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价值
1)强化了对私权的保护。惩罚性损害赔偿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力量。惩罚性损害赔偿对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给予制裁的同时又利用补偿机制对那些遭受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
2)维护社会秩序。侵权法理论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其既能防止一些行为又能鼓励一些行为发生。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为样板来遏止未来的过错。
3)保护弱者的立法倾向。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够较为有效的抑制对弱势相对人利益侵害的发生;也为受害人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补偿提供了基础,实现了立法的正义理念。
2.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
1)补偿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含蓄的补偿,旨在补偿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和费用。
2)制裁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通过加重对不法行为人经济负担的形式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体现了其制裁的功能。
3)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依美国经济学家的观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保护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施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以营造自愿交易的市场环境。
3.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和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现有制度的缺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合同法》11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我国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中存在如下缺陷:
1)关于赔偿数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不够科学,显得过于僵化,不利于实现这一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商品价格或接受的服务费用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绝不会是一样的。二者不等值,所以基数应是实际损失才科学合理。
2)关于适用条件:"实践中很多行为不具备欺诈的性质,但其影响之恶劣,危害之严重,更需要惩罚"。因此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也应列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
3)关于适用范围: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应该确立这一制度,并在特别侵权法领域中的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中扩大其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实现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
3.2 懲罚性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的构想
惩罚性损害赔偿经过分析其最终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中,我国侵权责任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这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我国侵权责任中,应该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以民法典的形式进行一般规定,在特别侵权领域进行特别规定,来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1)关于民法典一般条款。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中,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补充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一章中加入:"因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依受害人申请,法院可以判决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由合议庭裁定"条款。这样使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确立。
2)关于特别侵权责任条款。(1)环境污染责任:在环境侵权责任中,应当设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受害人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做出判决,具体数额由合议庭决定,其抗辩事由法律进行规定"。条款。(2)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中应设立:"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限,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在规则原则上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3)医疗事故责任: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应设立:"医疗单位或个人因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
3.3 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关于赔偿数额大小争议颇多,根据适度威慑的理论,只有赔偿数额显得合理,这一制度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决定了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从而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数额来确定。可以考虑给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并考虑如下因素:(1)被告的财产状况;(2)原告的实际损失;(3)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
2)关于适用条件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将英美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具体适用中考虑以下因素:(1)将那些预期所获赔偿数额较小的,其诉讼成本高于其所获利益的却坚持对侵权者提出诉讼的以惩罚非赔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以示鼓励。(2)对超出了刑法的范围而又相对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抑制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3)侵权人明知其可能造成侵权事故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主观恶意性较强的侵权行为。在具体适用中要做到最大程度的适度,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即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能抑制类似行为的再发生,发挥其积极的意义。
4. 结论
本文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出发,介绍了这一制度的概念、特点、构成。分析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针对我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同时指出我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注意的问题。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还存在很多问题未能深入理解和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齐延平.人权与法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济南.2003:3页
[2]黄玲玲.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J].学术界.2003.(3):204页
[3]王利明.民法、侵权责任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2003(2):278-279页
作者简介:任吉伟 (1982-5) 助教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 价值与功能 完善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其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同时又具有威慑、制裁、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本文通过对惩罚损害赔偿制度的浅论对我国适用这一制度提出立法构想。意在呼吁我国民法典立法草案中加入这一制度,以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构成
1.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一般认为是由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为了方便理解本文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为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的赔偿。其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从目的和功能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他的功能不仅仅为了弥补受害认的实际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2)从赔偿范围来看。补偿性赔偿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限作为赔偿的前提,其适用范围是对补偿性赔偿适用范围不足的补充。
3)从责任构成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赔偿的前提,其赔偿数额的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主观动机、赔偿能力。
4)从能否约定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法律规定或法庭判决的,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一种制裁,是一种国家责任。
1.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
作为民事责任一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其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尤其以侵权责任适用范围更广。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属性,其构成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对他人造成损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之目的在于制裁和惩罚这种行为.遏止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2)损害事实。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具备可补救性;侵害后果和范围可以认定;损害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
3)因果关系。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这种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价值与功能
2.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价值
1)强化了对私权的保护。惩罚性损害赔偿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力量。惩罚性损害赔偿对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给予制裁的同时又利用补偿机制对那些遭受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
2)维护社会秩序。侵权法理论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其既能防止一些行为又能鼓励一些行为发生。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并以此为样板来遏止未来的过错。
3)保护弱者的立法倾向。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够较为有效的抑制对弱势相对人利益侵害的发生;也为受害人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补偿提供了基础,实现了立法的正义理念。
2.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
1)补偿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含蓄的补偿,旨在补偿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和费用。
2)制裁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通过加重对不法行为人经济负担的形式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体现了其制裁的功能。
3)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依美国经济学家的观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保护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施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以营造自愿交易的市场环境。
3.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和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现有制度的缺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合同法》11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我国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中存在如下缺陷:
1)关于赔偿数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不够科学,显得过于僵化,不利于实现这一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商品价格或接受的服务费用与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绝不会是一样的。二者不等值,所以基数应是实际损失才科学合理。
2)关于适用条件:"实践中很多行为不具备欺诈的性质,但其影响之恶劣,危害之严重,更需要惩罚"。因此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也应列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
3)关于适用范围: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应该确立这一制度,并在特别侵权法领域中的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中扩大其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实现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
3.2 懲罚性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的构想
惩罚性损害赔偿经过分析其最终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中,我国侵权责任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这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我国侵权责任中,应该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以民法典的形式进行一般规定,在特别侵权领域进行特别规定,来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1)关于民法典一般条款。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中,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补充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在损害赔偿一章中加入:"因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依受害人申请,法院可以判决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否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由合议庭裁定"条款。这样使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确立。
2)关于特别侵权责任条款。(1)环境污染责任:在环境侵权责任中,应当设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受害人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做出判决,具体数额由合议庭决定,其抗辩事由法律进行规定"。条款。(2)产品责任:在产品责任中应设立:"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限,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在规则原则上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3)医疗事故责任: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应设立:"医疗单位或个人因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
3.3 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关于赔偿数额大小争议颇多,根据适度威慑的理论,只有赔偿数额显得合理,这一制度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决定了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从而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数额来确定。可以考虑给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并考虑如下因素:(1)被告的财产状况;(2)原告的实际损失;(3)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
2)关于适用条件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将英美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具体适用中考虑以下因素:(1)将那些预期所获赔偿数额较小的,其诉讼成本高于其所获利益的却坚持对侵权者提出诉讼的以惩罚非赔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以示鼓励。(2)对超出了刑法的范围而又相对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抑制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3)侵权人明知其可能造成侵权事故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主观恶意性较强的侵权行为。在具体适用中要做到最大程度的适度,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即能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能抑制类似行为的再发生,发挥其积极的意义。
4. 结论
本文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出发,介绍了这一制度的概念、特点、构成。分析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针对我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同时指出我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注意的问题。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还存在很多问题未能深入理解和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齐延平.人权与法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济南.2003:3页
[2]黄玲玲.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J].学术界.2003.(3):204页
[3]王利明.民法、侵权责任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2003(2):278-279页
作者简介:任吉伟 (1982-5) 助教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