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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的出现可能会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比如,TPP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重合,与日本-墨西哥贸易协定也重合。一旦重叠的区域贸易协定开始生效,企业在与其他国家开展贸易时就面临多个区域贸易协定框架。比如,当TPP生效时,日本出口商可以选择TPP下的关税规则,也可以选择日本-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或者最惠国方案。
当多个区域贸易协定都可以使用时出口商该如何制定他们的关税方案呢?很多研究学者都考虑过企业面临最惠国待遇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情况,但并没有考虑多个重叠性区域贸易协定的情况。因此我们探讨了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存在情况下关税方案的选择。
具体来讲,我们考察了一个双边贸易协定和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同时存在的情况。这两个贸易协定之间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于,在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情况下,当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时允许多个原产地国家的价值比例累计。原地产规则累加条款使得出口商在判断出口商品出口状态时可以将其他成员国中间品价值累加在一起。
因此,出于遵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出口商不大可能会调整采购来源。但是,多个国家累加在一起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商收集大量文件以证明他们的进口商品产于其他成员国家,并从这些国家进口。因此,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在采购成本上比较廉价,但在文件准备上跟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相比成本还是更高。
考虑到这种抵消效果,理论上来讲不同生产效率的出口商会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双边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待遇。泰国从日本的进口数据可以这种分類方式。根据泰国海关办公室的公开数据,在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泰国从日本的进口额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是391000泰铢和33000泰铢,在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协议下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是21000泰铢和16000泰铢,在最惠国待遇规则下分别是61000泰铢和3000泰铢。
这些结果说明当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可以适用时,具体使用哪一个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受其自身关税税率的影响,也受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关税税率的影响。因此,当决策者想使用其中一个区域贸易协定时,他们应该考虑其他重合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税减免或者关税免除计划。比如,使用现存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关税税率可能会受到新的更大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我们发现,具体使用某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税税率取决于关税减免产品覆盖面、关税削减程度和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这些发现说明泛区域贸易协定应该设计得更加合理,这样出口商在选择使用何种区域贸易协定时就不用考虑其他相关贸易协定,从而避免一片混乱,无从选择的境地。
当多个区域贸易协定都可以使用时出口商该如何制定他们的关税方案呢?很多研究学者都考虑过企业面临最惠国待遇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情况,但并没有考虑多个重叠性区域贸易协定的情况。因此我们探讨了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存在情况下关税方案的选择。
具体来讲,我们考察了一个双边贸易协定和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同时存在的情况。这两个贸易协定之间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于,在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情况下,当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时允许多个原产地国家的价值比例累计。原地产规则累加条款使得出口商在判断出口商品出口状态时可以将其他成员国中间品价值累加在一起。
因此,出于遵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出口商不大可能会调整采购来源。但是,多个国家累加在一起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商收集大量文件以证明他们的进口商品产于其他成员国家,并从这些国家进口。因此,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在采购成本上比较廉价,但在文件准备上跟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相比成本还是更高。
考虑到这种抵消效果,理论上来讲不同生产效率的出口商会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双边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待遇。泰国从日本的进口数据可以这种分類方式。根据泰国海关办公室的公开数据,在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泰国从日本的进口额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是391000泰铢和33000泰铢,在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协议下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是21000泰铢和16000泰铢,在最惠国待遇规则下分别是61000泰铢和3000泰铢。
这些结果说明当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可以适用时,具体使用哪一个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受其自身关税税率的影响,也受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关税税率的影响。因此,当决策者想使用其中一个区域贸易协定时,他们应该考虑其他重合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税减免或者关税免除计划。比如,使用现存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关税税率可能会受到新的更大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我们发现,具体使用某个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税税率取决于关税减免产品覆盖面、关税削减程度和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这些发现说明泛区域贸易协定应该设计得更加合理,这样出口商在选择使用何种区域贸易协定时就不用考虑其他相关贸易协定,从而避免一片混乱,无从选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