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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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模式在美国资本市场中异军突起,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且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允许此类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激烈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度竞争环境中,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机制的革新意义重大,美国的市场演进与监管经验无疑为我国提供了启示与借鉴.为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竞争力,在政策层面,我国有必要接纳并引入SPAC上市机制;在监管层面,我国需要树立以功能性监管与底线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将投资者倾斜保护贯穿始终.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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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 淄博 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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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模式在美国资本市场中异军突起,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且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允许此类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激烈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度竞争环境中,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机制的革新意义重大,美国的市场演进与监管经验无疑为我国提供了启示与借鉴.为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竞争力,在政策层面,我国有必要接纳并引入SPAC上市机制;在监管层面,我国需要树立以功能性监管与底线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将投资者倾斜保护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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