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证券税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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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行我国证券税制在税制体系、税种设计、征税范围等方面存在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在证券税制、管理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我国现在应实行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兼征制度,并暂不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同时改进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和强化证券税收管理等各方面改革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更快更稳定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改革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026-03
  
  2007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上涨,证券市场的繁荣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1—8月份仅IPO就达1 490.5亿元。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还很不健全,并具有极强的投机性,市场波动性甚大。利用有效的税收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引导,是降低证券市场波动性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本文拟就当前我国证券税制进行剖析,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制改革思路。
  
  一、我国当前证券税制的主要问题
  
  证券税收不仅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合理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可以在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降低市场波动性的同时,提高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从而对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不甚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健康、稳定发展。
  1.缺乏统一规范的证券税收政策
  (1)我国现行各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很难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而且容易造成各种政策之间的不协调。
  (2)证券税制的课税范围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A股、B股、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基金等七类。然而,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和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税收的调节仍然还处于空白状态。
  2.证券税制结构不甚合理
  对证券税制结构的分析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是从证券市场运行的不同环节而言,各种税种的设置是否恰当充分;二是从纳税者承受税金负担的程度,对税种所作的区分。首先,我国尚未在证券发行环节征税。证券发行市场的高速扩张必然会影响到证券二级市场的稳定,影响到证券二级市场供需结构的均衡;其次,对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问题一直没有进展,原因在前几年股市处于调整时期,普遍认为会增加投资者的税负与投资成本,考虑到稳健性原则,证券交易所得税问题的讨论就被搁浅,更谈不上开征。但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发展趋势。
  3.证券市场税负不公,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税负不公,首先表现在税收对象上。现行证券税制仅对证券二级市场中的股票交易征税,而对其他有价证券品种(如国库券、债券、基金等)及一级市场和大量的场外交易不征税。这种做法势必导致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持有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者间的不公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不公平,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的不公平。其次,在税率设定方面也有失公平。证券交易市场主要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单一。政府无视股票持有期限和交易额,都依现实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征收相同比例的印花税。这种做法导致税收对机构和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较差。况且,固定比例税率本身就带有累退的性质,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再次,股权分置变相导致了税负不公。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而只对个人分得的红利和股利征收20%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同股不同利,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最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等,在沪、深两地上市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执行统一的33%的税率,大多数都享受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低税率优惠,给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了负面影响。
  4.证券税制的重复课税现象严重
  (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可见,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不会发生重复征税。但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2)对未分配利润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户上实际做利润?穴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雪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也会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5.证券税收制度缺乏相对稳定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证券市场的繁荣促进了企业融资、投资的增长。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应秉承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则。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也要体现鼓励证券投资,以达到不断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目的。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似乎并没有意识到稳定证券税收制度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税制的调整与市场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涉及到证券税收制度有关内容时,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利用税率的变动来平抑短期的证券市场波动上。仅就目前证券市场主要的税种股票交易印花税而言,从1990年6月28日按单项6‰征收,经过六次改革,现在按3‰双项征收,每一次调整均是为平抑证券市场短期波动的需要。如此剧烈的变化,不但会给投资者以长期手段短期化的感觉,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也不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二、对我国证券税制的改革思路
  
  (一)建立完整、规范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目前,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证券税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主要表现在:
  1.证券课税的覆盖面较广。证券课税基本上涵盖了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内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在内的几乎全部的证券市场以及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金融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产品,证券课税的覆盖范围相当宽。
  2.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为便于对不同环节课税,在不同的投资环节如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税种,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
  3.建立了比较合理的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税制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不同投资群体与投资种类之间的区别,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设置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投资品种在税率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在税率的设计、税负水平的确定、征收范围的界定、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具体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较完善和科学的规定。
  4.证券税制的设计相对稳定。由于税制的调整直接反映出一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把握,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信息敏感度极强的场所,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各国在进行税制方面的微小调整时,都本着相当慎重的态度,不以短期的调控策略影响到长期的发展基础。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原来散见于其他税收政策的有关条款已不能满足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需要,因此,应借鉴国际成功证券税制经验,建立一套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调节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在这个税收制度中,不仅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而且还要广泛借助其他税种。该税制体系的税收调控应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等所有发行及交易市场。在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以保证投资者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券种以及其他投资行业的税负公平。
  (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制度
  证券交易流转税是证券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来说,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根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站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过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在亚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兼有的制度,这与其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资本市场建设仍有待完善的实情密切相关,通过兼有税制以及其他政策配合来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并有效抑制市场非理性投机,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借鉴国际成功证券税制经验,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兼有的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的证券交易流转税税制模式。具体做法为:
  1.对一级市场开征印花税。可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规定,对一级市场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收印花税,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这样,不仅能够调节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一、二级市场利益差额,改变不对称的证券一、二级市场间的风险机制,还有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繁荣,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2.对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其课税对象是证券二级市场上所有有价证券的交易及转让行为,把法人股、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都纳入其中,以弥补目前证券一级市场上税收调节对这方面的空白。证券交易税应在投资者与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之间交割时,按双方实际成交价格征税,并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同时,按证券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及证券持有期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暂缓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一种以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差价增值部分为课税对象的资本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得税逐步取代证券流转税成为主体税种,这是证券税制发展的普遍趋势。但是,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经济效应比较复杂,它对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证券市场起着截然相反的作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实行累进的证券交易所得税,它能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即在证券市场上扬时用不断升高的税率抑制证券价格暴涨,而在证券市场下挫时用不断降低的税率阻止证券价格暴跌,从而调节证券需求,平抑价格波动。但是,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得税却起了“震荡器”作用。因为它直接明显地减少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因此,我国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必然的趋势,关键是把握准确的时机。只有在充分认清证券市场的发展状态,各项辅助条件成熟,才能稳步推出证券交易所得税方案。
  (四)改进证券投资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
  为了减少证券投资收益重复课税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力争避免出现双重征税问题。对此许多国家主要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1.扣除制和双率制。在扣除制下,允许被投资公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计征公司所得税。双率制又称分劈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准备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按低利率征收,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收。例如,德国对公司留存收益的正常税率为45%,对分配利润的适用税率为30%。
  2.抵免制和免税制。抵免制又称归集抵免制,就是把被投资公司所缴纳的公司税的部分或全部归集到投资者所得的股息中去,以抵免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免税制是指投资者个人所得的股息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所得,免除对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它能比较彻底地避免双重征税。
  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宜保留,对不同纳税人获得的证券投资所得,继续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或者个人的应税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但应做以下方面的具体调整?押
  (1)在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遵循国际惯例,取消对红利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本着公平的税收原则,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同时,对一些特殊项目,如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可以制定较为详细的减免税规定,以体现鼓励长期投资与促进效率的原则。
  (3)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所得一律按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控制,保证不同企业之间实现税负公平。
  (4)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我国目前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的根源,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实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可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个人取得的证券投资所得采用较为合理和切实可行的“归集抵免制”,即在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的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征税。
  (五)强化证券税收管理,建立有效的证券税收征管机制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证券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依托电子计算机,利用先进的管理系统,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1.制定和完善证券税收政策与法规。证券税制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又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弹性问题,以有利于鼓励证券投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2.加强证券税收的监管工作。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培养一批精通证券法律、证券税收、财务会计、金融及计算机业务的专家。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尽快完成税务、财政、银行与证券机构的联网,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3.加大证券税收的稽查力度,把严管重罚作为保证证券市场税负公平和健康发展的手段。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还需要相关措施加以配套,主要包括:(1)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全面推广个人自行申报制。(2)实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个人支票制。(3)采取严管重罚措施,促使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优化纳税环境。应该指出,要使证券税收有一个好的征税效率,关键要有一个健全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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