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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李兆杰
通过引渡合作很难,但是又有合作的迫切需求。从中国自己的方面看,需要考虑的是能不能使中国更加接近一些西方的标准。
赖昌星遣返案是中国最近十几年来最受关注的跨国司法案件之一。考虑到还有相当数量的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藏身加拿大,赖案的处理结果,对加拿大处理与中国有关的类似案件无疑具有指标作用;而对中国来说,则可以为引渡或遣返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司法审判、追回数以亿计的国家财产,提供一个很好的案例。
为此,我们有必要往前追溯:一个看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庭审过程为什么会如此复杂?赖昌星能找出种种理由滞留加拿大十几年,究竟反映了中加两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哪些差异甚至差距?赖昌星遣返案的处理结果和赖回国后中国司法部门对赖案的处理,又会对中国司法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就此,《世界博览》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李兆杰。
中西方法律差异阻碍缔结引渡条约
《世界博览》:中国和加拿大对赖昌星遣返案的认识,一开始似乎是存在差异的。
李兆杰:中国认为赖昌星是犯罪嫌疑人,而加拿大和中国有外交关系,而且长期邦交很友好,因此应该把赖昌星遣返或者引渡回来。
但是加拿大认为遣返是一个行政决定,引渡是一个司法决定,而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缔结引渡条约,所以中国方面的引渡请求加拿大没法满足。遣返,作为一个行政决定,是由加拿大移民部门来决定的,但是赖昌星的律师提出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还是只能由法院来裁决。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一来二去就折腾了十二年。
今年7月,赖昌星最后一次出庭抗辩时,他回国后究竟会不会面临死刑和刑讯逼供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争论点。当然,中国方面对此早已作出保证,而且今年中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对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原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修改后最高是判处无期徒刑。所以赖昌星被遣返回来后,一下飞机,中国警方就对他宣读了逮捕书: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
《世界博览》:跟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有哪些国家?
李兆杰:目前,中国缔结的三十多个引渡条约,大多是跟周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两年前,中国和西班牙缔结了引渡条约,中国承诺被引渡回中国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跟西方国家缔约,西班牙是一个突破点。但是中国跟美国、加拿大等国只签订了一些刑事司法互助协定。
根据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一国判了一个外国人的刑,因为此人不懂该国语言、生活习惯不一样,可以让他回到国内服刑。比如当年的于镇海,被美国判了12年有期徒刑,但是被遣返到中国服刑的。因为他已被美国判刑,回国后中国就不能再对他进行审判了。
引渡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两国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甚至本质上的区别,达成引渡条约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西方国家大多是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他们的司法是独立的,而且很强调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正当程序。
中国的法律和西方国家的法律相比,公平审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世界人权保护标准等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所以西方国家一般不愿意跟中国订立引渡条约。
引渡是很正式的,没什么灵活变通的安排。对此,中国正在努力,但是进展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快。
《世界博览》:是因为中国法律上的缺陷不能达到国际标准吗?
李兆杰:应该说是不能达到西方国家的标准。他们认为中国法律还有很多应当加以改进的方面。
一般来说,引渡首先涉及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就是说,首先的判断是引渡一个人会不会损害被请求国的核心价值。比如当年越南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黄文欢,由于不满黎笋当局的政策,特别是1978年以来越南傍着苏联反华,他就通过秘密渠道来到中国避难。越南就缺席审判,判了他死刑。如果当时越南请求引渡黄文欢,中国能同意吗?显然不能,因为越南的要求跟中国的核心价值是背离的。
中国的法律制度、价值体系,法律发展程度与西方国家的差异,使得中国同西方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十分困难。
《世界博览》:是不是说中西方的法律不对等?
李兆杰:不是不对等的问题,而是我有我的价值,你有你的价值,不能要求两国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都是对等的。
国际司法合作需要中国自身法律进步
《世界博览》:中国的法律是不是需要更加与国际接轨?
李兆杰:如果不是全球化的时代,中外法律接轨或许不是一个问题。但是现在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始跨国了,恐怖主义、贩毒、走私、贩卖儿童已经成为跨国行为,一个国家没办法单独阻止,就必须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状况。
通过引渡合作很难,但是又有合作的迫切需求,那从中国自己的方面看,就是能不能使中国更加接近一些西方的标准。
法律实际上不存在国际接轨之说,因为法律是一个主权国家治理社会的特殊手段,法律背后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和价值。但是个别的法律制度,比如贸易方面,许多人就考虑可不可以形成一个全球通行的法律制度。
最近几年,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还是不断往前走的,只不过速度不像我们期待的那么快,力度不像我们期待的那么大。比如无罪推定的原则。无罪推定是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一个国际法原则。中国虽然承认无罪推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还存在有罪推定的痕迹,比如中国经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此话隐含的一个重要意思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义务供认,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是有权保持沉默的,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论,如果实现了无罪推定,可能会给有效打击犯罪带来一些难度,但对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人权,则是一个巨大进步。关键看我们如何选择。
《世界博览》:那是不是没有办法来判断谁对谁错?
李兆杰:的确很难讲,主要涉及一个价值衡量的标准问题。
但是,很多办案手法是可以改进的,比如如实坦白交代作为硬性的法律义务是不是可以考虑取消?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可以得到有效充足的辩护权?我们考察了北京之后发现,来京的外地人的辩护权就行使得非常少。另外,中国又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了很多没有道理的限制。比如,我和犯罪嫌疑人谈话的时候,旁边还站一个警察。有警察在场,我怎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怎么跟我说事情是怎么样的。
“李庄案”就是一个最突出的证明。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有律师做伪证罪?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在公正审判方面的确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此,谁愿意跟你合作呢?
《世界博览》:但是中国的确很需要与国际社会进行司法合作。
李兆杰:我们现在缺乏有效的手段把贪官很快而有效地遣返或者引渡回来,而且还要把财产带回来。
虽然联合国制定了一个防止腐败的公约,但是就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存在如此大的差距、价值体系是如此的不同,具体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美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按理说中美双方应该进行很好的合作。但是事实是,美加澳已经成了中国贪官外逃的天堂。我就问过美国人:“你们希望自己的国家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的天堂吗?”他们说:“不希望,但是我们要保卫我们的核心价值,保卫我们认为法治社会所应有的制度性和程序性的基本规则。”
《世界博览》:那么是不是双方都没有有效的手段来控制贪官外逃?
李兆杰:有人认为赖昌星遣返事件或许会对中外未来的刑事司法合作开一个先例,但我认为促进作用是有的,但是很有限。以后的外逃贪官是否可以照此办理?我认为不是很容易。因为美加澳的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严密和详尽的,想要突破是很难的。
为了有效合作打击外逃贪官,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向前发展,另一方面西方也应该放下身段,不能把自己的东西强加给别国。
上世纪90年代,中日之间引渡张振海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时中国要求日本引渡,日本说没有引渡条约不能引渡。中国就说,你把张振海引渡给我们,如果日本遇到类似的事情,我们就把对应的人引渡给你们。
当然,张振海事件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行政之间按照对等原则而实行的一种临时安排,而不是制度性的。
通过引渡合作很难,但是又有合作的迫切需求。从中国自己的方面看,需要考虑的是能不能使中国更加接近一些西方的标准。
赖昌星遣返案是中国最近十几年来最受关注的跨国司法案件之一。考虑到还有相当数量的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藏身加拿大,赖案的处理结果,对加拿大处理与中国有关的类似案件无疑具有指标作用;而对中国来说,则可以为引渡或遣返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司法审判、追回数以亿计的国家财产,提供一个很好的案例。
为此,我们有必要往前追溯:一个看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庭审过程为什么会如此复杂?赖昌星能找出种种理由滞留加拿大十几年,究竟反映了中加两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哪些差异甚至差距?赖昌星遣返案的处理结果和赖回国后中国司法部门对赖案的处理,又会对中国司法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就此,《世界博览》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李兆杰。
中西方法律差异阻碍缔结引渡条约
《世界博览》:中国和加拿大对赖昌星遣返案的认识,一开始似乎是存在差异的。
李兆杰:中国认为赖昌星是犯罪嫌疑人,而加拿大和中国有外交关系,而且长期邦交很友好,因此应该把赖昌星遣返或者引渡回来。
但是加拿大认为遣返是一个行政决定,引渡是一个司法决定,而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缔结引渡条约,所以中国方面的引渡请求加拿大没法满足。遣返,作为一个行政决定,是由加拿大移民部门来决定的,但是赖昌星的律师提出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还是只能由法院来裁决。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复杂的,所以一来二去就折腾了十二年。
今年7月,赖昌星最后一次出庭抗辩时,他回国后究竟会不会面临死刑和刑讯逼供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争论点。当然,中国方面对此早已作出保证,而且今年中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对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原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修改后最高是判处无期徒刑。所以赖昌星被遣返回来后,一下飞机,中国警方就对他宣读了逮捕书: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
《世界博览》:跟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有哪些国家?
李兆杰:目前,中国缔结的三十多个引渡条约,大多是跟周边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两年前,中国和西班牙缔结了引渡条约,中国承诺被引渡回中国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跟西方国家缔约,西班牙是一个突破点。但是中国跟美国、加拿大等国只签订了一些刑事司法互助协定。
根据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一国判了一个外国人的刑,因为此人不懂该国语言、生活习惯不一样,可以让他回到国内服刑。比如当年的于镇海,被美国判了12年有期徒刑,但是被遣返到中国服刑的。因为他已被美国判刑,回国后中国就不能再对他进行审判了。
引渡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两国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甚至本质上的区别,达成引渡条约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西方国家大多是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他们的司法是独立的,而且很强调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正当程序。
中国的法律和西方国家的法律相比,公平审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世界人权保护标准等方面,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所以西方国家一般不愿意跟中国订立引渡条约。
引渡是很正式的,没什么灵活变通的安排。对此,中国正在努力,但是进展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快。
《世界博览》:是因为中国法律上的缺陷不能达到国际标准吗?
李兆杰:应该说是不能达到西方国家的标准。他们认为中国法律还有很多应当加以改进的方面。
一般来说,引渡首先涉及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就是说,首先的判断是引渡一个人会不会损害被请求国的核心价值。比如当年越南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黄文欢,由于不满黎笋当局的政策,特别是1978年以来越南傍着苏联反华,他就通过秘密渠道来到中国避难。越南就缺席审判,判了他死刑。如果当时越南请求引渡黄文欢,中国能同意吗?显然不能,因为越南的要求跟中国的核心价值是背离的。
中国的法律制度、价值体系,法律发展程度与西方国家的差异,使得中国同西方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十分困难。
《世界博览》:是不是说中西方的法律不对等?
李兆杰:不是不对等的问题,而是我有我的价值,你有你的价值,不能要求两国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都是对等的。
国际司法合作需要中国自身法律进步
《世界博览》:中国的法律是不是需要更加与国际接轨?
李兆杰:如果不是全球化的时代,中外法律接轨或许不是一个问题。但是现在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始跨国了,恐怖主义、贩毒、走私、贩卖儿童已经成为跨国行为,一个国家没办法单独阻止,就必须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状况。
通过引渡合作很难,但是又有合作的迫切需求,那从中国自己的方面看,就是能不能使中国更加接近一些西方的标准。
法律实际上不存在国际接轨之说,因为法律是一个主权国家治理社会的特殊手段,法律背后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和价值。但是个别的法律制度,比如贸易方面,许多人就考虑可不可以形成一个全球通行的法律制度。
最近几年,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还是不断往前走的,只不过速度不像我们期待的那么快,力度不像我们期待的那么大。比如无罪推定的原则。无罪推定是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一个国际法原则。中国虽然承认无罪推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还存在有罪推定的痕迹,比如中国经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此话隐含的一个重要意思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义务供认,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是有权保持沉默的,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论,如果实现了无罪推定,可能会给有效打击犯罪带来一些难度,但对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人权,则是一个巨大进步。关键看我们如何选择。
《世界博览》:那是不是没有办法来判断谁对谁错?
李兆杰:的确很难讲,主要涉及一个价值衡量的标准问题。
但是,很多办案手法是可以改进的,比如如实坦白交代作为硬性的法律义务是不是可以考虑取消?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可以得到有效充足的辩护权?我们考察了北京之后发现,来京的外地人的辩护权就行使得非常少。另外,中国又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了很多没有道理的限制。比如,我和犯罪嫌疑人谈话的时候,旁边还站一个警察。有警察在场,我怎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怎么跟我说事情是怎么样的。
“李庄案”就是一个最突出的证明。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有律师做伪证罪?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在公正审判方面的确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此,谁愿意跟你合作呢?
《世界博览》:但是中国的确很需要与国际社会进行司法合作。
李兆杰:我们现在缺乏有效的手段把贪官很快而有效地遣返或者引渡回来,而且还要把财产带回来。
虽然联合国制定了一个防止腐败的公约,但是就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存在如此大的差距、价值体系是如此的不同,具体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美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按理说中美双方应该进行很好的合作。但是事实是,美加澳已经成了中国贪官外逃的天堂。我就问过美国人:“你们希望自己的国家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的天堂吗?”他们说:“不希望,但是我们要保卫我们的核心价值,保卫我们认为法治社会所应有的制度性和程序性的基本规则。”
《世界博览》:那么是不是双方都没有有效的手段来控制贪官外逃?
李兆杰:有人认为赖昌星遣返事件或许会对中外未来的刑事司法合作开一个先例,但我认为促进作用是有的,但是很有限。以后的外逃贪官是否可以照此办理?我认为不是很容易。因为美加澳的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严密和详尽的,想要突破是很难的。
为了有效合作打击外逃贪官,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向前发展,另一方面西方也应该放下身段,不能把自己的东西强加给别国。
上世纪90年代,中日之间引渡张振海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时中国要求日本引渡,日本说没有引渡条约不能引渡。中国就说,你把张振海引渡给我们,如果日本遇到类似的事情,我们就把对应的人引渡给你们。
当然,张振海事件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行政之间按照对等原则而实行的一种临时安排,而不是制度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