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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更换工作都会经历试用期。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对试用期的时限有哪些规定?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等如何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解释,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试用期的时限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试用期的时限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