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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危机首先表现为理论危机,而后是实施危机,进而产生信任危机。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强、弱势主体的实质是其逻辑起点,它来源于但又高于传统的权利与义务模式。通过采用同等的限制与保护、限制、保护、限制兼保护、保护兼限制五种不同的方式,对强、弱势不平等主体进行同等或不同等的限制与保护,其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模式的建立,有助于反思民法滥用及其遏制,助推民法转型升级,结束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领域民法滥用和“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同时,通过揭示经济法本质,化解经济法危机,以期发挥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