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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并起,列国之间征战不断,为了实现霸业,各国纷纷招贤纳士,施行变法以富国强兵,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这次变法不仅使秦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也不断加强,为秦吞并六国,建立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仅从“秦更修田律木牍”内容为出发点,对商鞅变法中农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影响进行管窥,希望能对相关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1979年至1980年,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发掘了一批战国时期墓葬,其中50号墓出土了一件木椟(M50:16),上面记载有《为田律》的内容。在这篇木椟中,详细记载了公元前309年秦王派甘茂“为田律”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情况,是秦在巴蜀地区实行新的土地政策的重要出土文献。
青川木椟长46厘米,宽2.5厘米,厚0.4厘米,正面用隶体墨书121字。其全文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背面上部可识隶书四行,33字,原文如下“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年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
从木牍正面的“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可以看出该木牍成于秦武王二年(前309年),丞相戊即是丞相甘茂;内史汉代以后为治粟内史,掌管田租(即地税)的征收、积储和使用,有关农田的制度和法令,也应该由内史掌管。这篇木牍记述的便是丞相甘茂和内史匽受秦武王之命更修田律的事件。既为更修,说明在此之前秦在巴蜀地区应该实施过一系列农业政策,此次修改,是为了更好的制定出适合巴蜀地区农业发展的田律,以消除原来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中的“畛”字其基本含义一般有两种:一种认为是田间的“田界”,一种认为为田间的小径。其实“田间小径”也可作为田界之用,所以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关于“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亦有两种解释。罗二虎先生解释为“耕田只要有宽一步、长八步的面积就应该修一小田埂。”当时的一步为六尺,相当于现在的1.38米,宽一步、长八步的面积约等同于现在的15.24平方米。杨宽先生则认为“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中“八则”后有一语气停顿,即“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也就是说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在其两端有两条小道即“畛”。古时“亩”筑成长条的高畦,用来种植成行列的农作物;“亩”边有长条的小沟叫“甽”,便于雨水流泄,达到洗土排水的作用。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墓中出土竹简中有“卅步为则”,“则”在这里不是转折连词,而应该是一种计量长度的单位。三十步为一则,八则即二百四十步,刚好与秦在关中的农田规划相同。。这两种解释相差较大,笔者认为杨宽先生的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杜佑在《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载:“按周制,步百为亩,百亩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于是改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由于秦国地广人稀,地不能尽其力,商鞅在秦国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将一亩田由周代宽一步长百步改为了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商鞅变法是在秦孝公时期,之后,商鞅虽然被诛,但其所立成法还在秦国沿用,并且随着秦势力的扩张向四处普及。结合青川木牍上下文中的“阡陌”等字眼,可以看出青川木椟中所载正是商鞅变法在巴蜀地区推广的表现,故“八则”连用刚好和商鞅变法中的将亩制改为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相吻合,所以第二种断句及解释笔者认为更为妥当。
“亩二畛,一百(陌)道。”《说文解字》中解释“阡陌”曰“东西为陌,南北为阡”“陌道”是亩与亩之间的道路,即一亩田旁边东西走向的道路,与“畛”垂直相交,使亩成为一块长方形的田。“田廣一步,袤八则为畛。”可以看出畛为农田里长度最小的小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是指一亩耕田的外面要有两个大田梗和一条陌道;百亩为一顷,外面要有一阡道,关于这条阡道的宽度还有规定:即“道广三步”,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4.14米。(田埂和道路所占用地是在耕地之外另划出来的)亩与亩之间的“畛”,即大田埂,一方面可以作为田界,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田间小径与“陌”道相连,而“陌”与“阡”道相连。这样土地就如同一个总目,被分成许多子目,子目下又分出子目,并且互相之间被大大小小的道路相连,这样从事农业生产就比较便利了。“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是指田间界堆应该高四尺,四边长度与高度齐平,地界的土垄高为一尺,下面的厚度为两尺。封埒是为了明确农户的土地所有权,使其不受侵犯,亩上筑畛是适应南方水田的特点,为方便浇灌所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是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做出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正疆畔、除浍、为桥、修陂堤、利津梁、除道等。这些活动北方地区是在春三月进行的,《为田律》中却强调是“秋八月”,大致是为了适应南方的农事特点而有所变通之故。背面“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年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 “四年二月”应该是秦武王四年(前307),应是更修“为田律”之后一些地方不按法令修路的情况记录。
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之后,秦实现了其农业史上的一次巨大革命,新的土地规划和管理以及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对于促进秦关中地区的农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青川木椟资料来看,秦在巴蜀地区也“开阡陌”,可见秦将商鞅变法的精神也推广到了巴蜀地区,成为开发巴蜀的重要举措之一。
秦灭巴蜀是公元前316年,更修“为田律”是前309年,中间的7年中,秦对巴蜀地区的农业应该是有很严格的法律规范的,但在此之前秦所经营的农业区都为旱作农业,与巴蜀的稻作农业无论是土地规划还是耕作方法上都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这些田律肯定有不适应巴蜀地区实际情况的方面,所以才会有“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以适应巴蜀地区的农业经济。而竹简后面“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年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可以显示出制定出来的律令是进行过广泛而严格的执行的,对于不依法令的做法地方都会进行记载和实施一定的处罚。从以上内容可观,商鞅变法不光是在秦地施行,它的影响力是非常广泛的,执行的力度也是强的,在各地的渗透程度非常深远,正因如此,才为秦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参考书目:
[1]四川省博物馆等.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J],文物,1982(1)
[2]罗二虎.四川青川秦律与稻作农业[J],四川大学学报,2001(4)
[3]杨宽.古史论文集[A],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7
1979年至1980年,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发掘了一批战国时期墓葬,其中50号墓出土了一件木椟(M50:16),上面记载有《为田律》的内容。在这篇木椟中,详细记载了公元前309年秦王派甘茂“为田律”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情况,是秦在巴蜀地区实行新的土地政策的重要出土文献。
青川木椟长46厘米,宽2.5厘米,厚0.4厘米,正面用隶体墨书121字。其全文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背面上部可识隶书四行,33字,原文如下“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年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
从木牍正面的“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可以看出该木牍成于秦武王二年(前309年),丞相戊即是丞相甘茂;内史汉代以后为治粟内史,掌管田租(即地税)的征收、积储和使用,有关农田的制度和法令,也应该由内史掌管。这篇木牍记述的便是丞相甘茂和内史匽受秦武王之命更修田律的事件。既为更修,说明在此之前秦在巴蜀地区应该实施过一系列农业政策,此次修改,是为了更好的制定出适合巴蜀地区农业发展的田律,以消除原来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中的“畛”字其基本含义一般有两种:一种认为是田间的“田界”,一种认为为田间的小径。其实“田间小径”也可作为田界之用,所以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关于“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亦有两种解释。罗二虎先生解释为“耕田只要有宽一步、长八步的面积就应该修一小田埂。”当时的一步为六尺,相当于现在的1.38米,宽一步、长八步的面积约等同于现在的15.24平方米。杨宽先生则认为“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中“八则”后有一语气停顿,即“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也就是说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在其两端有两条小道即“畛”。古时“亩”筑成长条的高畦,用来种植成行列的农作物;“亩”边有长条的小沟叫“甽”,便于雨水流泄,达到洗土排水的作用。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墓中出土竹简中有“卅步为则”,“则”在这里不是转折连词,而应该是一种计量长度的单位。三十步为一则,八则即二百四十步,刚好与秦在关中的农田规划相同。。这两种解释相差较大,笔者认为杨宽先生的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杜佑在《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载:“按周制,步百为亩,百亩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于是改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由于秦国地广人稀,地不能尽其力,商鞅在秦国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将一亩田由周代宽一步长百步改为了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商鞅变法是在秦孝公时期,之后,商鞅虽然被诛,但其所立成法还在秦国沿用,并且随着秦势力的扩张向四处普及。结合青川木牍上下文中的“阡陌”等字眼,可以看出青川木椟中所载正是商鞅变法在巴蜀地区推广的表现,故“八则”连用刚好和商鞅变法中的将亩制改为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相吻合,所以第二种断句及解释笔者认为更为妥当。
“亩二畛,一百(陌)道。”《说文解字》中解释“阡陌”曰“东西为陌,南北为阡”“陌道”是亩与亩之间的道路,即一亩田旁边东西走向的道路,与“畛”垂直相交,使亩成为一块长方形的田。“田廣一步,袤八则为畛。”可以看出畛为农田里长度最小的小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是指一亩耕田的外面要有两个大田梗和一条陌道;百亩为一顷,外面要有一阡道,关于这条阡道的宽度还有规定:即“道广三步”,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4.14米。(田埂和道路所占用地是在耕地之外另划出来的)亩与亩之间的“畛”,即大田埂,一方面可以作为田界,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田间小径与“陌”道相连,而“陌”与“阡”道相连。这样土地就如同一个总目,被分成许多子目,子目下又分出子目,并且互相之间被大大小小的道路相连,这样从事农业生产就比较便利了。“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是指田间界堆应该高四尺,四边长度与高度齐平,地界的土垄高为一尺,下面的厚度为两尺。封埒是为了明确农户的土地所有权,使其不受侵犯,亩上筑畛是适应南方水田的特点,为方便浇灌所做。“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是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做出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正疆畔、除浍、为桥、修陂堤、利津梁、除道等。这些活动北方地区是在春三月进行的,《为田律》中却强调是“秋八月”,大致是为了适应南方的农事特点而有所变通之故。背面“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年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 “四年二月”应该是秦武王四年(前307),应是更修“为田律”之后一些地方不按法令修路的情况记录。
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之后,秦实现了其农业史上的一次巨大革命,新的土地规划和管理以及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对于促进秦关中地区的农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青川木椟资料来看,秦在巴蜀地区也“开阡陌”,可见秦将商鞅变法的精神也推广到了巴蜀地区,成为开发巴蜀的重要举措之一。
秦灭巴蜀是公元前316年,更修“为田律”是前309年,中间的7年中,秦对巴蜀地区的农业应该是有很严格的法律规范的,但在此之前秦所经营的农业区都为旱作农业,与巴蜀的稻作农业无论是土地规划还是耕作方法上都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这些田律肯定有不适应巴蜀地区实际情况的方面,所以才会有“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以适应巴蜀地区的农业经济。而竹简后面“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年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可以显示出制定出来的律令是进行过广泛而严格的执行的,对于不依法令的做法地方都会进行记载和实施一定的处罚。从以上内容可观,商鞅变法不光是在秦地施行,它的影响力是非常广泛的,执行的力度也是强的,在各地的渗透程度非常深远,正因如此,才为秦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参考书目:
[1]四川省博物馆等.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J],文物,1982(1)
[2]罗二虎.四川青川秦律与稻作农业[J],四川大学学报,2001(4)
[3]杨宽.古史论文集[A],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