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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继承回复请求权必须是无继承权人已为事实上占有遗产、占有人无合法的占有根据、不真正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且继承权被侵害,不须以继承开始时已有被侵害事实存在为限。
关键词:继承;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人;构成要件
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其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赋予继承权人以继承回复请求权。所谓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的权利。它是基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而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的请求权。只要请求权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就可以对遗产占有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它是一种遗产回复请求权,而不是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回复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因继承权被侵害而发生。继承权是否被侵害,应该以继承人继承原因发生后,有无他人否认其继承资格并排除其对继承财产之占有、管理或处分来进行判断。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
一、无继承权人已为事实上占有遗产
事实上占有遗产是指实际管理、控制、支配遗产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遗产进行控制、使用、收益及处分等。间接占有就是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遗产,仅对遗产有间接支配力的占有。
1.`继承回复请求权以占有遗产为要件,如果争议人仅否认他人的继承人资格而未实际占有遗产,真正继承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只能提起确认之诉,即先确定谁有继承权。如果经确认争执人有继承权即可参加继承,否则不能参与继承。如争执人所否认的他人享有继承权,则产生继承之诉,否则不发生继承之诉。
2.事实上占有遗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不真正继承人将真正继承人事实上已占有的遗产夺取,或使遗产的借用人、管理人误认其为继承人而将继承财产交付于他。(2)占有人排除真正继承人单独占有或与真正继承人共同占有的情形。如后顺位的继承人排斥先顺位的继承人占有遗产,已丧失继承权的人或无效婚姻的“配偶”占有遗产等。(3)部分继承人排斥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分配
遗产,如同顺位的继承人彼此排斥等。(4)登记视同占有。将遗产中的不动产和须登记的动产及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登记于自己名下。[1]
3.无继承权人事实上占有遗产。这里的“无继承权人”不是狭义上根本无权利之人,而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其中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之分。所谓善意占有人是指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具体来说:
(1)无继承权人。本来就无继承权人,自称有继承权而占有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之人。
(2)超越应继份额的继承人。自身有合法继承权,但超越其应继承份额而占、支配遗产的人。
(3)表见继承人。抛弃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人、经无效或撤销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4)无继承权人、超越应继份额的继承人、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
(5)由不真实继承人受让而取得一部或全部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接受不真实继承人的受让而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与不真实继承人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
(6)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又不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而占有遗产之人。
上述六种人在事实上占有遗产,那么真正继承人就可以这六种人为相对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二、占有人无合法的占有根据
如占有人有特别权利而得占有遗产者,为个别诉讼问题,而非继承回复请求权,例如占有人承租、借用遗产物或基于他物权中的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合法权利而占有遗产等。只有当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才能对其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同样,继承人只能以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为理由,不得以其所继承的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为理由而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为表见继承人占有遗产,继承人也只能为其继承权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2]
三、因不真正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包括请求确认资格和返还遗产的独立权利。因此只有当占有遗产的不真正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时,真正继承人才可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这种否认只需占有人不承认真正继承人资格即可,即使占有人不同时主张自己有继承权,也造成了对继承权的侵害,继承回复请求权即可发生。遗产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如下几种情形:
1.遗产占有人自始认为自己为财产所有人。
2.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主张另有真正继承人,或只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真正主张自己的权利。
3.遗产占有人以唯一继承人身份占有全部遗产,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或部分共同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继承权被侵害不以继承开始时已有被侵害事实存在为限
为发挥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之功能,不宜将继承权被侵害的时间点仅限于继承开始时。当这种侵害事实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前时,虽继承尚未发生,但继承人之继承权已有不能实现之虞,应允许继承人行使其继承请求权,以消除这种潜在威胁。当这种侵害事实发生于继承之后时,为了更好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并且从根本上解决继承纠纷,仍应允许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一并解决继承地位争议和返还继承财产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悦:《论继承回复请求权》,载《政法论丛》2001年第4期,第15页。
[2] 参见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关键词:继承;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人;构成要件
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其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赋予继承权人以继承回复请求权。所谓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的权利。它是基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而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的请求权。只要请求权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就可以对遗产占有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它是一种遗产回复请求权,而不是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回复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因继承权被侵害而发生。继承权是否被侵害,应该以继承人继承原因发生后,有无他人否认其继承资格并排除其对继承财产之占有、管理或处分来进行判断。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
一、无继承权人已为事实上占有遗产
事实上占有遗产是指实际管理、控制、支配遗产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遗产进行控制、使用、收益及处分等。间接占有就是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遗产,仅对遗产有间接支配力的占有。
1.`继承回复请求权以占有遗产为要件,如果争议人仅否认他人的继承人资格而未实际占有遗产,真正继承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只能提起确认之诉,即先确定谁有继承权。如果经确认争执人有继承权即可参加继承,否则不能参与继承。如争执人所否认的他人享有继承权,则产生继承之诉,否则不发生继承之诉。
2.事实上占有遗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不真正继承人将真正继承人事实上已占有的遗产夺取,或使遗产的借用人、管理人误认其为继承人而将继承财产交付于他。(2)占有人排除真正继承人单独占有或与真正继承人共同占有的情形。如后顺位的继承人排斥先顺位的继承人占有遗产,已丧失继承权的人或无效婚姻的“配偶”占有遗产等。(3)部分继承人排斥其他共同继承人而占有或分配
遗产,如同顺位的继承人彼此排斥等。(4)登记视同占有。将遗产中的不动产和须登记的动产及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登记于自己名下。[1]
3.无继承权人事实上占有遗产。这里的“无继承权人”不是狭义上根本无权利之人,而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其中有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之分。所谓善意占有人是指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具体来说:
(1)无继承权人。本来就无继承权人,自称有继承权而占有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之人。
(2)超越应继份额的继承人。自身有合法继承权,但超越其应继承份额而占、支配遗产的人。
(3)表见继承人。抛弃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人、经无效或撤销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4)无继承权人、超越应继份额的继承人、表见继承人的继承人。
(5)由不真实继承人受让而取得一部或全部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接受不真实继承人的受让而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与不真实继承人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第三人。
(6)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又不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而占有遗产之人。
上述六种人在事实上占有遗产,那么真正继承人就可以这六种人为相对人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二、占有人无合法的占有根据
如占有人有特别权利而得占有遗产者,为个别诉讼问题,而非继承回复请求权,例如占有人承租、借用遗产物或基于他物权中的质权、典权、留置权等合法权利而占有遗产等。只有当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才能对其提起继承回复请求权。同样,继承人只能以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为理由,不得以其所继承的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为理由而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为表见继承人占有遗产,继承人也只能为其继承权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2]
三、因不真正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包括请求确认资格和返还遗产的独立权利。因此只有当占有遗产的不真正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时,真正继承人才可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这种否认只需占有人不承认真正继承人资格即可,即使占有人不同时主张自己有继承权,也造成了对继承权的侵害,继承回复请求权即可发生。遗产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如下几种情形:
1.遗产占有人自始认为自己为财产所有人。
2.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主张另有真正继承人,或只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真正主张自己的权利。
3.遗产占有人以唯一继承人身份占有全部遗产,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或部分共同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继承权被侵害不以继承开始时已有被侵害事实存在为限
为发挥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之功能,不宜将继承权被侵害的时间点仅限于继承开始时。当这种侵害事实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前时,虽继承尚未发生,但继承人之继承权已有不能实现之虞,应允许继承人行使其继承请求权,以消除这种潜在威胁。当这种侵害事实发生于继承之后时,为了更好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并且从根本上解决继承纠纷,仍应允许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一并解决继承地位争议和返还继承财产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悦:《论继承回复请求权》,载《政法论丛》2001年第4期,第15页。
[2] 参见史尚宽著:《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