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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贵州的两个传统村落的对比发现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应该更加谨慎。现状是立法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规定不够明确,同时村民的权利意识不强以及村委会对自治权的滥用都在田地征收中影响了村民的接受性。因此在征收中需要充分体现被征收者的意志,在明确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保障村民在土地征收中的自治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征收程序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