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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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突出贡献都在信息经济学领域,他们分别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旧车市场交易过程、银行信贷配给以及保险领域的投保等生活现象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释,认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如果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就有可能限制市场功能的发挥,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市场不复存在,上述理论目前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到现代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而我国证券市场中同样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果不能逐步缓解,那么对整个市场中长期的稳步运行和规范发展必将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内涵
  
  从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定义来看,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指包括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参与主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掌握不对称、不一致现象,从而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遭受亏损,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则可以借此获得利益,不仅如此,非交易参与主体还可以通过向交易主体传递信息而获得收益。由此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涵:
  1.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在投资领域的信息不对称
  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机构投资者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再辅以资金优势,形成其在选择投资品种、投资时机方面的主动,而中小投资者则往往由于信息劣势而无法对投资品种和时机形成准确判断,并最终导致投资失误。
  一般来讲,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在以下两方面最为典型:一是关于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历史上,各类重组股在重组信息公布之前往往会出现飙升行情,但从公开信息却无法找到任何可以参考和分析的依据,在最早出现的宝安收购延中过程中就已经非常典型了,到了1998年的资产重组高潮阶段就更是比比皆是,如方正科技收购延中实业、阳光股份入主广西虎威、托普软件入主川长征等等,可以说无一例外;二是关于上市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相关信息。
  对于相对理性的投资者而言,第一种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其错过一些好的投资时机,但第二种信息则除了会使投资者错过投资时机,还经常造成投资者的重大损失。因为这类信息往往具有两面性特征,一方面是业绩出现高速增长并辅以高送配方案,之前同样是股价的飙升;而另一方面则是业绩出现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之前则会出现相当大的跌幅,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投资者心目中的优秀上市公司同样难以幸免,或者是业绩在股价飚升后很快就出现大幅滑坡,这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例如桂林集琦在2000年上半年股价连续暴涨,随后披露的中报便有了高速增长的业绩和10转10的分配方案,但问题是公司在中报披露过程中隐瞒了重大信息,而高达1亿多元的关联交易恰恰是其业绩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事实也恰恰发生在2000年上半年,这种信息隐瞒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业绩增长的不确定性,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巧合的是其股价恰恰自2000年8月底除权后便步入了一个长期的下降通道。
  2.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上市公司作为最直接掌握自身经营和发展状况的信息主体,往往出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透明、准确地披露相关事宜,但却会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形成一个知晓这一信息的群体,笔者以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群体,而除此之外的多数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投资者(主要是中小股东)、管理者(如税收人员)则属于这一信息不对称中的外部人群体。
  应该说,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因为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及时、准确地公布应该公布的重要信息,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监管机构对此给予了较多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在2001年4月至6月短短两个多月中,就有17家上市公司刊登了严重滞后的重要事项公告,而这些没有及时披露的事项绝大多数对上市公司业绩将产生重要影响,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3类:一是委托理财事项所涉及的各种风险和收益;二是大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是一些重大担保、借款或股份冻结的事项。由此可见,无论哪一类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和不准确,都将严重影响到外部人群体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决策,而内幕信息知情人群体则可以较为轻松的回避这些潜在风险。
  3.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与各类投资者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我们知道,企业上市过程的核心是改制和融资,但真正实现这一过程的基本前提有二:一是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较好;二是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要有好的预期回报。但是,对于这些基本前提的了解主要掌握在拟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手中,证券市场中的各类投资者则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因此在整个改制、融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IPO)和后续融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向投资者发布相关的招(募)股说明书,说明书会详细阐明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等。事实上,为了成功实现既定的融资目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一种美化信息的倾向,总是侧重对预期收益的解释和说明,对有关的风险则普遍采取一种避重就轻甚至隐瞒忽略的策略,而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招(募)股说明书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信息来源,这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出现做假行为,将对整个证券市场以及投融资行为造成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这在我国证券市场并非没有先例,红光、黎明等均是前车之鉴。
  
  二、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探析
  
  从根本上讲,造成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主体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而存在的信息选择性倾向;从外部环境来讲,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的披露和传递机制存在诸多障碍时,缺少一个严格而有效地监管机制,因而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惯性发展。
  
  (一)证券市场各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直接原因
  
  ⒈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直接成因
  表面上看,造成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机构投资者由于在专业知识、实地调研等方面具有中小投资者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可以掌握更多关于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因而对企业发展前景和投资品种估价有着更深刻、准确的认识;二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特别是集中投资时,往往通过与上市公司建立千丝万缕联系的方式来保证其信息来源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因此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他们始终可以优先掌握一些中小投资者通过任何公开渠道都无法掌握的信息。
  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直接成因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之所以形成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人两个信息不对称的群体,其直接原因自然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信息选择性倾向:一是信息披露内容的选择,上市公司对可能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特别是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普遍存在刻意回避或淡化的倾向;二是信息披露时间的选择,上市公司对于可能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种种信息,通常都存在故意延迟信息披露时点的倾向,从而造成事先获利或事先避险的时间差;三是信息披露群体的选择,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往往存在根据与公司利益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区别披露信息的倾向。因此,在整个信息从内部信息到半公开信息再到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就必然形成了一些掌握内幕信息的群体和只掌握公开信息的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⒊上市过程中,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直接成因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上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选择性倾向存在密切关系,只不过这种选择性倾向主要出于顺利实现上市融资目的,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有所选择。除此之外,造成这一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还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资金饥渴症”。传统的额度制下,企业在艰难获得上市额度后显然不会轻易放弃这一机会,于是就出现了“按照上市标准包装”的行为,而其中存在的不利信息就可能被回避,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虚假信息(当然,即使在核准制下也很难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只是额度制下更为明显)。二是中介机构普遍面临激烈的业务竞争格局。由于在投资银行领域存在的激烈竞争,中介机构往往存在迎合上市公司要求,甚至是主动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包装信息的现象,从而使信息不对称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等多重中介监督的情况下长期存在。三是无风险盈利的新股发行模式长期导致资金供大于求的局面。正是由于各类资金普遍看好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无风险价差,所以才造成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IPO过程中的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意识,从而丧失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市场化监督机制。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深层原因
  ⒈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一般来讲,企业都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要求,经过了严格的改制才进入证券市场的,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因此得到很大的改善。首先,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以1998年年底数据为例,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本占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45.33%,前五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集中在50%—80%之间,平均为58.97%。这一指标比美国高50%,比日本高25%以上,比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德国还高17%左右,“一股独大”现象相当严重。其次,股权结构流通性差。截止2000年6月29日,沪深证券市场的非流通股比例高达65.04%,而事实上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往往在对公司发展方向和目标的评价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和内部矛盾,更为严重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东在后续融资方面往往贡献甚微(常常放弃配股等等),客观上存在流通股东贡献和权利严重失衡的现象。再次,监事会功能弱化,缺乏应有的权威。在目前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中十分强调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事实上监事会本身就具有独立董事的功能,只是由于其功能严重弱化,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形式而已。
  ⒉市场现存的诸多非正常盈利模式成为巨大诱因
  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信息传递的障碍可以说是世界证券市场的难题,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非正常的盈利模式而使得这一现象更为突出。首先,机构投资者的集中投资模式。机构投资者通过开立多个个人账户对某一投资品种集中投资的方式(甚至达到能够操控价格的程度)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在市场获得收益的主要盈利模式,但这通常需要与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只有获得在项目投资前景、业绩增长变化、收益分配方案等方面更及时、更准确的信息优势才能确保集中投资的成功。其次,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盈利模式。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时,通常将这些资金委托给券商或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为了确保这种委托理财模式的安全和收益,往往会强化自己与机构投资者的联系;再次是前面提到的一级市场无风险盈利模式,使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来自市场淘汰的压力,因此缺乏修正自身信息披露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动力。
  ⒊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且监管力度不强
  从3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成果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可以凭此获得收益,而这种利益的存在使得参与主体不可能凭借其自觉性或道德规范,主动降低信息不对称,必要的外部监管机制和一种有效手段是降低这种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惟一途径。从我国目前的外部监管机制和监管力度来看,虽然不断加强,但仍处于薄弱环节,只是在不断完善有关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报、季报以及临时性重大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对于一些违规者也主要采取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罚措施。用这些规定与措施来纠正,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力度尚嫌不够。必须适时地引入有关法律处罚措施,才有望逐步减少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将这种信息不对称控制在通过正常手段解决的范围之内。
  
  三、减少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对策
  
  简单讲,要减少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必须规范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只有将其行为规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信息不对称现象才能逐步减少。但客观地讲,只要有利益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证券市场中完全消失是不可能的。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该是证券市场中信息的集散中心,因此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首当其冲就是要规范其种种行为。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募集资金规模是否合理、盈利预期是否准确、风险提示是否充分等等,并应强化已经建立的追踪评价制度。二是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常波动的关系。这其中包括针对一些重大负面信息的隐瞒不报和正面信息的延迟公布,从而导致信息披露明显滞后于股价的异常波动。三是尽可能减少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的种种行为模式。例如目前普遍存在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等,都存在诱使上市公司调控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的因素,因此要特别注重对此类信息披露的管理,强调要回避一切可能的关联关系,从而降低强化信息不对称的潜在动力。当然,最终需要一个有效监管机制和手段来确保上市公司行为得以规范。
  2.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本来应该是独立于市场参与主体的,但由于一方面其可能凭借管理者的地位获得许多尚未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其自身发布的诸多政策、法规本身就属于影响市场变化的重大信息,而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监管者如果不能严格自律的话,就可能借此获得可观的收益,所以监管者除了要加强对市场整体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外,也应当注重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避免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市场异常波动现象。
  3.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又一个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市场参与主体,但他们凭借实地调研、行业分析等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优势是合规合法的,需要规范的是他们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合法的信息沟通渠道,这就需要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之外,对机构投资者行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在处罚有关内幕交易行为时,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应当同等“量刑”,不能因为其是信息搜集者就减免处罚。二是要尽可能减少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的渠道,例如其进行集中投资时所使用的账户管理工作,又如目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非法融资模式等。三是对机构投资者本身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例如通过隐性账户超过应披露的持股比例而未披露的行为,又如与机构具有关联关系的咨询机构或个人“陷阱式”的咨询行为等。
  4.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咨询机构,对于这类特殊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从其自身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进行规范:一是要强化其自律行为,加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的管理;二是要强化其业务风险意识,注重其业务开展后出现问题的追踪惩罚。
  5.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本身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中的弱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有许多行为必须得到改进:一是基本知识的完善和基本技能的提高,因为中小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投资负责,所以必须具备证券投资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这也是目前广泛开展的投资者教育的重点。二是要增强对信息的辨识能力,不能对所有接触的信息盲目相信,要注重对已搜集信息的评价、选择和利用。
  显然,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是个全世界的系统性工程,但规范各参与主体行为应该是根本对策,当然在规范的过程中必须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创造规范的基本环境,而这正是我们反复强调的类似于上市公司法人结构的治理、市场整体投资理念的引导等基本问题。只有在基本环境建设比较完备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实现对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才有希望逐步减少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种种信息不对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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