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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贿罪置于实质解释论的视野中,具有论理和适用上的妥当性。受贿罪的法益应界定为公众对公务员身份及职务公正的合理信赖。在判断职务关联性时,必须坚持受贿者对行贿者具有实际影响力、行为具有特殊身份依赖性和行为人具有主观认识或认识可能性的要素构成。另外,针对收受虚假财物、同一财物重复收受及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等疑难问题,从责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和实质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