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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大多数农业人口解决基本温饱问题、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案件仍屡屡发生。本文基于四川省的实证调研,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炼归纳了不同类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权益;农村妇女;问题分析;建议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调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出现不同的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一)出嫁妇女
出嫁女因结婚可能同时丧失娘家和婆家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出嫁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导致在娘家的土地权益丧失,或被村委会收回和剥夺,或自己的土地权益被父兄占有。有些女性甚至“脚下无地”长达十几年之久,她们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二)离婚妇女
对于农村妇女,离婚就意味着丧失了依赖土地生存的身份,基本生存与生活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的问题。(三)丧偶妇女
在中国农村,丧偶妇女特别是年轻丧偶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屡受侵害。丧偶妇女由于再婚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居住地,她们承包的土地就可能被强行收回,承包合同就可能被单方终止,她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被非法剥夺。二、原因分析
(一)传统观念落后,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在局部市县不容乐观
虽然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即使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在大多数农村人的思想观念中仍然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往往不会将土地资源交给“外人”。
(二)法制意识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村规民约本身完全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然而,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话语权少,加之村规民约的制定绝大部分都是以家庭代表表决为原则,这在表决的过程中,便违背了女性的意志,结果更是侵害了女性土地权益。这样的村规民约违反了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然而却在国内大为盛行,从根本而言乃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三)维权手段乏力,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艰难
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妇女维权方式一般是信访和诉讼。信访渠道有三种,一是找村干部协调,而村干部因为担心得罪村民丢失选票,往往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不予以纠正;二是找镇政府或街道裁决,政府则认为要尊重村规民约,如果强制执行,则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找妇联,而妇联又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信访不成,最终只有走上诉讼之路。因此,维权途径虽然多样,但维权手段乏力,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异常艰难。三、对策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将带来社会隐患。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畅通救济渠道,从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在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把行政力量解决和司法力量介入相结合,畅通多种救济渠道。要重视通过行政力量解决问题,党委、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应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重要工作。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明确态度,及时解决。要从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方面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尽最大可能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国家法律有规定,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或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整改,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尽最大可能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三)尽快出台《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
尽快出台《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规范,对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大会的职责进行明晰。同时,村规民约应依法实行备案制,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由它所产生的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发现有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有权责令纠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四、结语总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涵盖面广,情况复杂的综合性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诸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突出,就业渠道单一的反应。现在随着国家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变成现实,并日益发挥着改变农村生活和就业形成的巨大作用。可以相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必将在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商春荣.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2.
[2]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3]韩志才.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03).
[4]高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9(10).
[5]杨兢,徐锋.农民土地权益的性质及其分配——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为视角[J].农村经济,2006(09).
【关键词】土地权益;农村妇女;问题分析;建议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调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出现不同的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一)出嫁妇女
出嫁女因结婚可能同时丧失娘家和婆家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出嫁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导致在娘家的土地权益丧失,或被村委会收回和剥夺,或自己的土地权益被父兄占有。有些女性甚至“脚下无地”长达十几年之久,她们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二)离婚妇女
对于农村妇女,离婚就意味着丧失了依赖土地生存的身份,基本生存与生活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的问题。(三)丧偶妇女
在中国农村,丧偶妇女特别是年轻丧偶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屡受侵害。丧偶妇女由于再婚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居住地,她们承包的土地就可能被强行收回,承包合同就可能被单方终止,她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被非法剥夺。二、原因分析
(一)传统观念落后,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在局部市县不容乐观
虽然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即使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在大多数农村人的思想观念中仍然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往往不会将土地资源交给“外人”。
(二)法制意识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村规民约本身完全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然而,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话语权少,加之村规民约的制定绝大部分都是以家庭代表表决为原则,这在表决的过程中,便违背了女性的意志,结果更是侵害了女性土地权益。这样的村规民约违反了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然而却在国内大为盛行,从根本而言乃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三)维权手段乏力,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艰难
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妇女维权方式一般是信访和诉讼。信访渠道有三种,一是找村干部协调,而村干部因为担心得罪村民丢失选票,往往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不予以纠正;二是找镇政府或街道裁决,政府则认为要尊重村规民约,如果强制执行,则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找妇联,而妇联又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信访不成,最终只有走上诉讼之路。因此,维权途径虽然多样,但维权手段乏力,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异常艰难。三、对策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将带来社会隐患。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畅通救济渠道,从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在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把行政力量解决和司法力量介入相结合,畅通多种救济渠道。要重视通过行政力量解决问题,党委、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应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重要工作。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明确态度,及时解决。要从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方面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尽最大可能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国家法律有规定,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或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整改,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尽最大可能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三)尽快出台《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
尽快出台《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规范,对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大会的职责进行明晰。同时,村规民约应依法实行备案制,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由它所产生的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发现有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有权责令纠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四、结语总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涵盖面广,情况复杂的综合性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诸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突出,就业渠道单一的反应。现在随着国家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变成现实,并日益发挥着改变农村生活和就业形成的巨大作用。可以相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必将在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商春荣.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2.
[2]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3]韩志才.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03).
[4]高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9(10).
[5]杨兢,徐锋.农民土地权益的性质及其分配——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为视角[J].农村经济,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