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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作为新型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别于传统保险,在法律属性上应将其定位为"保险+信托"。基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特性质,我国《保险法》不仅不能完全适用于投资连结保险,而且存在若干冲突情形。为避免投资连结保险法律适用的疑义,建议在《保险法》中增补若干例外规定来弥和冲突,或者设专章规定投资连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