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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确认了经过多年发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地位,弥补了农村金融制度的短缺。然而,该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二元结构”,形成农户手中的资金“疏远”农业、“脱离”农村的风险。为此,需要正向进化监管制度,从制度上确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产业基础,赋予其成员主体权利,实施宽松的营运风险控制,加大政府在人才资源、财税、审计方面的支持,实现其自治与监管的均衡,使其真正成为改造传统农业的金融服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