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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从犯罪人的角度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忽视了被害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被害预防是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被害预防分为被害前、被害中以及被害后预防,必须把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研究是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永久性熱点问题。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等趋势,已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历来人们多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然而犯罪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构成的,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预防犯罪应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庞大工程。如果只从犯罪人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和对策,至少从理论上是不完整的。正因如此,人们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提出了犯罪被害预防。
一、未成年人被害预防的必要性
所谓被害预防,就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①被害预防主要是针对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而言的。它强调潜在被害人和实际的被害人自觉发现和消除自身存在的、容易招致犯罪害的各种因素,以防止自己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总体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犯罪与犯罪被害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因素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美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认为:“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的主体,被害者是消极的客体,还不能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的实际相互关系,因为在被害者被害时也存在着一种积极因素。被害者造就犯罪。”②美犯罪学家斯帕克斯认为被害者具有八个方面的被害因素③:一是激发或挑逗因素。激发是指被害人首先攻击一个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挑逗是只因被害人向守法者进行攻击,使之受到刺激而反向攻击。二是煽动或加害因素。即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对另一方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对方对其实施加害行为。三是促进因素。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导致被害的无知、愚蠢、鲁莽、态度暧昧或疏忽等心理特性。四是弱点或诱发因素。指被害人因生理、社会环境、社会角色等方面与有弱点,极易成为犯罪被害的对象。五是合作因素。即被害人对犯罪持有同意态度。六是吸引因素。指被害人具以利用有导致犯罪的明显目标,如家财万贯的人、随身携带巨额现金者。七是机会因素。是指被害人存在让犯罪人可以利用的因素,如钱财外露。八是免罚因素。免罚是指被害人不愿报案,案件破案率、发现率低等,犯罪人感觉有恃无恐,多次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犯罪的因素。我国犯罪学家储槐植认为,“和其他因素一样,犯罪侵害对象因素在犯罪场中起作用的途径是,首先与背景条件中的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并与潜在犯罪人发生联系,向其发出有关的犯罪信息,促使其在犯罪意识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使犯罪原因转化为现实的犯罪现象”。④由此看来,很多犯罪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往往认识能力不高,对事物的看法带有较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情感上比较偏激,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在受到被害人被害因素引诱激发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攻击行为,从而导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罪犯在演独角戏,很多情况下被害人有意无意地促进了犯罪的发生,或者为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
其次,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来看,一部分未成年人很容易在被害后陷入诸如“愤怒—报复—自我谴责—自我显示”的恶性循环,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这一现象在犯罪学上被称为“恶逆变”,指的是被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被害人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向害人方向的转化。耶鲁大学社会学家赖斯(1981)指出:不但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重大的重叠,违法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曾是受害人就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还有重要的证据说明被害经历增加了犯罪的倾向,被害人与犯罪具有同质性。⑤一般认为,由于其自身的心理生理以及社会地位低等特点,未成年人容易成为伤害、性侵害、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的被害群体。1994年司法部研究所调查显示,犯罪被害人中18岁以下的占所有被害人的10.6%。⑥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体验或被害经历往往使他们产生不公正感以及对法律规范的不当态度,从而使他们在社会化或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向反社会化方向逆转或深化,即产生或强化了加害意识。美国犯罪学家辛格研究发现,在未成年时成为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意味在成年后成为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比非被害人更多地犯有暴力行为,即被害经历是严重的人身攻击行为的最佳预报因子。⑦
由上我们发现,犯罪被害人所具有的被害因素、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经历都会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也就不能再是简单的只针对犯罪人,被害人对预防犯罪也有积极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主张将犯罪被害人纳入犯罪预防系统,进而提出了被害预防。
二、未成年人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一般可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被害后预防三个阶段。
(一)被害前预防
1.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被害预测工作,充分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宣传教育,造成被害预防的氛围。被害预测是指运用调查、统计、心理诊断和计算机等科学理论与方法,在综合分析被害人(包括可能的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心理状态、职业、家庭状况、教育背景以及所处社会、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原本潜在的被害可能以及社会未来的被害态势所做的有根据地估计、设想和推断。⑧被害预测应及时公布以告知社会,从中人们就知道在哪些时间、哪些地点、哪些人容易发生被害事件,从而提醒这些人在易被害的时间、地点注意提高警惕,同时这也是对犯罪人的威慑,这样就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
2.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管理。首先,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被害预防教育,这是很重要的。根据我国1995年的调查结果,在105例杀人案件中,76.2%的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日本的调查也表明,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73%存在一定的人际关系。⑨因此家长和学校都应重视这一点,如今很多中学都有法制副校长,我们可以开设利用这一资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被害教育。
其次,健全监护制度,家庭、学校真正承担起监护的职责。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做出了详尽和全面的规定,但现实中监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建议在社区建立家庭指导委员会,建立家庭普查制度。此外,学校和家长之间应建立起经常联系制度,时常交流各自掌握的未成年人的信息,以便双方更好地合作。
3.未成年个人也要加强基本的被害预防意识。每个人都有预防自己被害的责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夏弗(Stephen Schafer)就认为被害人应当不做任何会引起他人伤害自己的事情,并且积极寻求防止罪犯伤害自己。⑩我们虽然不能像要求成人一样要求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己,消除引起被害因素,但未成年人通过学习应该可以树立基本的预防知识的。
(二)被害中预防
前文说了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不具备与成年犯罪人作斗争的有利条件,因此被害中的预防主要是社会、群体对被害的预防。这一阶段被害预防的原则就是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并及时处置犯罪行为。
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讲,首先要在全社会中弘扬正气,设立基金对敢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个人进行奖励。正气和邪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一个社会正气浓了,犯罪分子的邪气自然就被打压下去了。其次,要加强对易发案地段、时间的防控。犯罪也是要讲机会和条件的,偏僻的地方,城市中心和郊区的结合部,夜深人静时,犯罪的容易产生。我们可以成立夜间巡逻队,对这些犯罪高发地区和时段进行巡逻监控。有条件也可以考虑安装摄像头,二十四小时进行监控,这样便于及时发现犯罪。第三要及时出警,在发现犯罪后,公安部门应快速出动。但现在部分公安人员的素质成问题,跑不过犯罪分子,打不过犯罪分子,因此要提高公安素质。
从个人的角度看,虽然我们不能对未成年人预防被害高要求,但有两点我们要强调,在犯罪人不是以严重伤害或杀人为目的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与犯罪分子殊死相拼,尽量冷静。其次,被害后,即使悲愤难平,有强烈的报案控告意图,也要深藏,切莫当场透露给犯罪人,以免遭致更大的伤害。
(三)被害后预防
被害后预防如同亡羊补牢,对被害人避免再次被害有重要的意义。
1.从被害未成年人来说,重要的是学会行为自救和行为重建。首先要做的就是报案,配合警方抓住罪犯,不过,现实中有很多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人的威胁不敢报案;或者报案对自己的名声不利而耻于报案,如性侵害中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就经常选择忍辱吞声;或者因为所受损失较小或者不相信公安而不愿报案。
其次,调整情绪,抛开思想压力,接受外界的帮助,重建被害后的心理优势。被害后,被害人应尽可能地调整心理状态,不要敏感地胡乱接受一些无意义的否定评价。
2.从家庭和学校方面来说,对未成年被害人重在心理安慰和辅导,积极帮助被害人早日走出被害阴影。首先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尽量不要把有损于被害人自尊心的信息随意透露给无关人员。未成年人的心理是脆弱的,自尊心又很强,很在意被害后周围人对他的看法。如果自己的事被弄得满城风雨,很容易使他们的精神受到第二次伤害,这样对他们心理的康复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是正视未成年人被害现象,生活中经常出现对被害人的歧视问题,家长、学校有时不怪犯罪人,反而责怪未成年人。这无疑是对他们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容易导致他们向犯罪人的恶逆变。不仅自己要正视被害现象,而且还要让周围的人正视它,为被害人心理康复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其三是积极帮助未成年人克服被害后的阴影。比如为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带他们到外面散散心,多花点时间陪伴在他们身边,有必要的话也可考虑转学,给他换个生活环境。
3.从司法上来说,一是要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司法保护,这包括刑事上的,也包括民事上的。刑事上保护就是要及时对犯罪人进行严厉的刑事制裁,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民事司法保护就是:首先用法律明确家庭中的抚养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在办案和诉讼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因為司法部门的介入必然要使被害人重温被害的经过,由此很容易导致被害人的二次被害,正因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才对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有不同于成人的规定。三是应建立被害赔偿制度。很多时候被害人生理心理遭受了严重损失,可是犯罪人又无法提供相应赔偿,这时国家就要提供赔偿。只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对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是不够的,如果被害人得不到正当的赔偿,往往会产生社会不公之感,这也是导致被害人恶逆变的一个因素。
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是犯罪现象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被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有促进作用。加强从被害人的角度入手研究被害预防,寻求科学的犯罪被害预防政策,再加上早已成熟的犯罪预防理论的支持,才能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犯罪防治策略系统 。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研究是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永久性熱点问题。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等趋势,已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历来人们多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然而犯罪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构成的,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预防犯罪应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庞大工程。如果只从犯罪人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和对策,至少从理论上是不完整的。正因如此,人们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提出了犯罪被害预防。
一、未成年人被害预防的必要性
所谓被害预防,就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①被害预防主要是针对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而言的。它强调潜在被害人和实际的被害人自觉发现和消除自身存在的、容易招致犯罪害的各种因素,以防止自己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总体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犯罪与犯罪被害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因素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美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认为:“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的主体,被害者是消极的客体,还不能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的实际相互关系,因为在被害者被害时也存在着一种积极因素。被害者造就犯罪。”②美犯罪学家斯帕克斯认为被害者具有八个方面的被害因素③:一是激发或挑逗因素。激发是指被害人首先攻击一个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挑逗是只因被害人向守法者进行攻击,使之受到刺激而反向攻击。二是煽动或加害因素。即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对另一方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对方对其实施加害行为。三是促进因素。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导致被害的无知、愚蠢、鲁莽、态度暧昧或疏忽等心理特性。四是弱点或诱发因素。指被害人因生理、社会环境、社会角色等方面与有弱点,极易成为犯罪被害的对象。五是合作因素。即被害人对犯罪持有同意态度。六是吸引因素。指被害人具以利用有导致犯罪的明显目标,如家财万贯的人、随身携带巨额现金者。七是机会因素。是指被害人存在让犯罪人可以利用的因素,如钱财外露。八是免罚因素。免罚是指被害人不愿报案,案件破案率、发现率低等,犯罪人感觉有恃无恐,多次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犯罪的因素。我国犯罪学家储槐植认为,“和其他因素一样,犯罪侵害对象因素在犯罪场中起作用的途径是,首先与背景条件中的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并与潜在犯罪人发生联系,向其发出有关的犯罪信息,促使其在犯罪意识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使犯罪原因转化为现实的犯罪现象”。④由此看来,很多犯罪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往往认识能力不高,对事物的看法带有较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情感上比较偏激,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在受到被害人被害因素引诱激发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攻击行为,从而导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罪犯在演独角戏,很多情况下被害人有意无意地促进了犯罪的发生,或者为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
其次,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来看,一部分未成年人很容易在被害后陷入诸如“愤怒—报复—自我谴责—自我显示”的恶性循环,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这一现象在犯罪学上被称为“恶逆变”,指的是被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被害人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向害人方向的转化。耶鲁大学社会学家赖斯(1981)指出:不但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重大的重叠,违法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曾是受害人就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还有重要的证据说明被害经历增加了犯罪的倾向,被害人与犯罪具有同质性。⑤一般认为,由于其自身的心理生理以及社会地位低等特点,未成年人容易成为伤害、性侵害、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的被害群体。1994年司法部研究所调查显示,犯罪被害人中18岁以下的占所有被害人的10.6%。⑥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体验或被害经历往往使他们产生不公正感以及对法律规范的不当态度,从而使他们在社会化或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向反社会化方向逆转或深化,即产生或强化了加害意识。美国犯罪学家辛格研究发现,在未成年时成为被害人,在很大程度上意味在成年后成为犯罪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比非被害人更多地犯有暴力行为,即被害经历是严重的人身攻击行为的最佳预报因子。⑦
由上我们发现,犯罪被害人所具有的被害因素、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经历都会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也就不能再是简单的只针对犯罪人,被害人对预防犯罪也有积极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主张将犯罪被害人纳入犯罪预防系统,进而提出了被害预防。
二、未成年人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一般可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被害后预防三个阶段。
(一)被害前预防
1.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被害预测工作,充分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宣传教育,造成被害预防的氛围。被害预测是指运用调查、统计、心理诊断和计算机等科学理论与方法,在综合分析被害人(包括可能的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心理状态、职业、家庭状况、教育背景以及所处社会、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原本潜在的被害可能以及社会未来的被害态势所做的有根据地估计、设想和推断。⑧被害预测应及时公布以告知社会,从中人们就知道在哪些时间、哪些地点、哪些人容易发生被害事件,从而提醒这些人在易被害的时间、地点注意提高警惕,同时这也是对犯罪人的威慑,这样就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
2.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管理。首先,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被害预防教育,这是很重要的。根据我国1995年的调查结果,在105例杀人案件中,76.2%的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日本的调查也表明,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73%存在一定的人际关系。⑨因此家长和学校都应重视这一点,如今很多中学都有法制副校长,我们可以开设利用这一资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被害教育。
其次,健全监护制度,家庭、学校真正承担起监护的职责。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做出了详尽和全面的规定,但现实中监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建议在社区建立家庭指导委员会,建立家庭普查制度。此外,学校和家长之间应建立起经常联系制度,时常交流各自掌握的未成年人的信息,以便双方更好地合作。
3.未成年个人也要加强基本的被害预防意识。每个人都有预防自己被害的责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夏弗(Stephen Schafer)就认为被害人应当不做任何会引起他人伤害自己的事情,并且积极寻求防止罪犯伤害自己。⑩我们虽然不能像要求成人一样要求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己,消除引起被害因素,但未成年人通过学习应该可以树立基本的预防知识的。
(二)被害中预防
前文说了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不具备与成年犯罪人作斗争的有利条件,因此被害中的预防主要是社会、群体对被害的预防。这一阶段被害预防的原则就是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并及时处置犯罪行为。
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讲,首先要在全社会中弘扬正气,设立基金对敢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个人进行奖励。正气和邪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一个社会正气浓了,犯罪分子的邪气自然就被打压下去了。其次,要加强对易发案地段、时间的防控。犯罪也是要讲机会和条件的,偏僻的地方,城市中心和郊区的结合部,夜深人静时,犯罪的容易产生。我们可以成立夜间巡逻队,对这些犯罪高发地区和时段进行巡逻监控。有条件也可以考虑安装摄像头,二十四小时进行监控,这样便于及时发现犯罪。第三要及时出警,在发现犯罪后,公安部门应快速出动。但现在部分公安人员的素质成问题,跑不过犯罪分子,打不过犯罪分子,因此要提高公安素质。
从个人的角度看,虽然我们不能对未成年人预防被害高要求,但有两点我们要强调,在犯罪人不是以严重伤害或杀人为目的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与犯罪分子殊死相拼,尽量冷静。其次,被害后,即使悲愤难平,有强烈的报案控告意图,也要深藏,切莫当场透露给犯罪人,以免遭致更大的伤害。
(三)被害后预防
被害后预防如同亡羊补牢,对被害人避免再次被害有重要的意义。
1.从被害未成年人来说,重要的是学会行为自救和行为重建。首先要做的就是报案,配合警方抓住罪犯,不过,现实中有很多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人的威胁不敢报案;或者报案对自己的名声不利而耻于报案,如性侵害中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就经常选择忍辱吞声;或者因为所受损失较小或者不相信公安而不愿报案。
其次,调整情绪,抛开思想压力,接受外界的帮助,重建被害后的心理优势。被害后,被害人应尽可能地调整心理状态,不要敏感地胡乱接受一些无意义的否定评价。
2.从家庭和学校方面来说,对未成年被害人重在心理安慰和辅导,积极帮助被害人早日走出被害阴影。首先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尽量不要把有损于被害人自尊心的信息随意透露给无关人员。未成年人的心理是脆弱的,自尊心又很强,很在意被害后周围人对他的看法。如果自己的事被弄得满城风雨,很容易使他们的精神受到第二次伤害,这样对他们心理的康复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是正视未成年人被害现象,生活中经常出现对被害人的歧视问题,家长、学校有时不怪犯罪人,反而责怪未成年人。这无疑是对他们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容易导致他们向犯罪人的恶逆变。不仅自己要正视被害现象,而且还要让周围的人正视它,为被害人心理康复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其三是积极帮助未成年人克服被害后的阴影。比如为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带他们到外面散散心,多花点时间陪伴在他们身边,有必要的话也可考虑转学,给他换个生活环境。
3.从司法上来说,一是要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司法保护,这包括刑事上的,也包括民事上的。刑事上保护就是要及时对犯罪人进行严厉的刑事制裁,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民事司法保护就是:首先用法律明确家庭中的抚养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在办案和诉讼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因為司法部门的介入必然要使被害人重温被害的经过,由此很容易导致被害人的二次被害,正因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才对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有不同于成人的规定。三是应建立被害赔偿制度。很多时候被害人生理心理遭受了严重损失,可是犯罪人又无法提供相应赔偿,这时国家就要提供赔偿。只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对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是不够的,如果被害人得不到正当的赔偿,往往会产生社会不公之感,这也是导致被害人恶逆变的一个因素。
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是犯罪现象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被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有促进作用。加强从被害人的角度入手研究被害预防,寻求科学的犯罪被害预防政策,再加上早已成熟的犯罪预防理论的支持,才能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犯罪防治策略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