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补偿费”在向谁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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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国土局副局长刚刚退居二线,随即就有开发商登门向他发放巨额“离职补偿费”。有个分管企业改制的副市长离任不久,就有企业老板向他发放每月5000元的“离职补偿费”。甚至有些老板还会向离任领导的子女提供“买房赞助费”、“买车赞助费”、“出国赞助费”乃至“押岁钱”等等。显然,这些官员在台上利用职务之便,给开发商、企业老板谋足了利益,开发商、老板才把各种好处如此应时到节地拱手奉上。
  给官员发放“离职补偿费”和各类“赞助费”,人们早有所闻,而给落马官员发放“坐牢补偿费”、“探监慰问费”、“出狱津贴费”,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据《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一些因收受贿赂落马的官员刑满释放后,竞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竟然公开炫耀。宁波市象山县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竞标承包象山一建设工程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出狱不久,王某即给李某送去了数百万元的“坐牢补偿费”,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又如,象山县某局干部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而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拿出100万元,声称拟在张某出狱后以“坐牢补偿费”名义进行补偿。另据报载,一些贪官坐牢,前来探监的“好友”络绎不绝,有人竞送上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探监慰问费”。一些贪官出狱后,也如期收到当初行贿人送来的“出狱津贴费”。一个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姚菜因收受开发商王某贿赂而被判刑,出狱后,他每月可收到开发商王某5000元的“出狱津贴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发放和收受“离职补偿费”、各类“赞助费”、“坐牢补偿费”、“探监慰问费”、“出狱津贴费”,其实质都是在瓜分非法所得,都是分赃,都是行贿受贿,都是“期权腐败”,其行为同样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严厉惩处。
  行贿人为什么在官员离职或坐牢、出狱后还敢行贿?这是因为,“离职补偿费”、“贪官补偿费”、“出狱津贴费”、“探监慰问费”和各类“赞助费”给行贿者贴上了讲义气、守信誉的标签,行贿者打此金字招牌,会赢得更多当权者的青睐,从而可贿赂更多的人,谋更大的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行贿人是在以“离职补偿费”、“贪官补偿费”为自己作招牌投资。另一方面,离职官员、落马官员在位时利用职权,给了自己很大帮助,得到了很多实惠,现在当权者离职了、坐牢了,自己怎能“过河拆桥”,于是以“补偿费”、“赞助费”进行报恩。尽管当权者已经离职或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他们仍有较丰富的人脉关系和资源,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从长计议,对受贿人进行“补偿”,一方面可求得“宽宥”与“信任”,一方面亦可得到更多的“期权收益”。
  离职官员和受贿落马的官员为什么还敢再收?这是因为,官员离职后收受“离职补偿费”,一般不会被人发现,即使发现,也不会被人说成是权钱交易了。贪官因受贿坐牢后,工资终结,福利待遇终结,政治生命终结,损失可谓大矣!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收入的人,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和子女受“赞助”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法律制裁。
  “离职补偿费”、“贪官补偿费”既是对反腐败的公然挑战,也表明行贿者和腐败分子气焰的肆无忌惮。可以想象,连已经离职的贪官、坐牢的贪官、出狱的贪官,都可以获得行贿人数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期权收益”,那些在台上依然风光着的贪官们,又将会或正在获得怎样的“补偿”与“回报”?
  “离职补偿费”、“贪官补偿费”折射出反腐漏洞。其一,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官员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离职官员和贪官判刑坐牢、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进行跟踪监督。其二,腐败成本过低,腐败利润太大,给了行贿人、受贿人太多发财的机会和东山再起的机会。其三,判刑依据过于单一,往往针对贿款,而忽视了行贿受贿造成的大量资产流失。其四,对行贿人处罚失当、过轻,未能有效追回他们的全部不当得利,
  “离职补偿费”、“贪官补偿费”危害极大,必须多管齐下,多措施并举,严厉惩罚。一是加强对离职官员、坐牢贪官、出狱贪官和行贿人的监督力度,一旦发现他们发放和收取“补偿费”、“赞助费”,立即将他们以行贿罪和受贿罪再度判刑入狱。二是提高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腐败成本。依法重罚,罚得行贿人和受贿人倾家荡产,不能让其在短期内就可将“期权”兑换和支取。依法大对行贿人的惩罚力度,追回其不当所得,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期权腐败”产生的土壤和空间。
  
  (责编: 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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