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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汽车行业的现状以及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的垄断行的影响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关于我国汽车行业反垄断法律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汽车行业;反垄断法律;法律完善
通过这几年在实践中实施,尤其是针对汽车行为的垄断行为打击过程中,我国的《反垄断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吸取国外特别是美国、欧盟、英法等国家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汽车行业发展的现状,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证汽车行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汽车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汽车行业现状
在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50多年的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这30多年,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私家车、商用车、摩托车等的生产量基本上都能够达到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有的还走向了国际市场;基本上建立了包含了轿车、客车、运输车、专用车和零部件生产等在内的完整的工业体系,而且形成了一批中坚企业及集团;在销售、售后服务方面设立了以4S为主体的销售方式,从而提高品牌效应,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之有效的服务。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汽车行为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实行最低限价,对跨区销售实行限制,政府强制采购本地车,售后维修、保养费用不透明等。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存在的问题
1.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缺少系统化和完整化
我国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不一致,就拿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来说,其实最早是从2011年就开始实施了,但是因为我国没有一致的反垄断调查部门,导致各反垄断调查部门自行分别调查,没有统一的协调、统一的协作,而且相互配合欠缺,从而致使调查时间长,调查工作复杂,调查效率低。
2.我国《反垄断法》在汽车行业有待提高可操作性
现在的《反垄断法》面向领域和行业较多,条款内容相对宽泛,而不同行业均有其特殊性,垄断的形式各有不同,因此很多时候市场竞争参与主体并不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更谈不上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合理规避反垄断风险和产生的问题。而对于汽车行业的某些做法和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范畴,甚至连行业内专家之间也颇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指南势在必行。
3.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当前我国在汽车行业的的垄断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与其所属部分滥用行政权力的方面。比如,关于汽车行业中配件销售是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进口配件的进货渠道都是来自于国外品牌在国内的配件代理商,代理商可以向4s店与汽车配件经销商销售,配件商将原厂件卖给维修厂,但由于进口的原厂件利润低,不如副厂件利润高,维修厂采购进口原厂件数量少,因此配件上的原厂件很多都被汽车4S店买走,然后高价卖给消费者。使得汽车配件生产商向售后市场销售原厂件的约束少了许多,同时在价格上,排除市场变化的波动,反垄断政策出來以来,不同汽车配件也有不同降幅,供应市场的原件在性能和使用耐久性上任稍微逊色一些,普通消费者根部分辨不清。分析这种现象,首先这不全是反垄断导致的,但在《反垄断法》立法中在这一方面没有进行如何进行处罚制裁的规定。
三、关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建议
1.树立正确的反垄断法适用理论,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
理念作为实践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才能确保实践在正确的轨道上实施,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实践效果。就反垄断法实施领域而言,针对当前汽车行业日渐复杂的垄断行为,在积极主动地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同时,还需要的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全面准确地理解,树立正确的反垄断法适用理念,健全我国反垄断法法律体系。汽车垄断行为的法律治理,需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根本理念,以指引经营者合规行为,实现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目的,支持消费者参加汽车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管理当中,构建“经营者自律、监管者他律、消费者督促”的反垄断法律适用理念,同时适时出台有关反垄断指南,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规定的反垄断行为等内容,不断完善反价格垄断的法律体系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使之从细节上进一步完善,建立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
2.设立统一的反垄断调查执行机构,提高《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设立统一的反垄断调查部门,使调查执行能够协调统一,提高调查执行的效率。当然我们还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可以设立一个同时具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保护的这三项职能机构,这样会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反垄断成本,提高了调查执行的效率。我国也可以把反垄断调查委员会的权限修改成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能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从各个机构调取对这三部法律都比较精通而且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进入这个部门,还可能适应的聘请一些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从而,达到树立调查执行反垄断法的法律权威性,有利于调查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3.建立专家型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
对汽车行业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治理是一项系统、整体和长期的工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保稳定、促发展、调结构、化积弊的工作千头万绪。汽车行业存在的竞争力不足以及排除、限制竞争乱象频发的事实,体现了我国一系列垄断性竞争行业治理和改革存在的共性问题,所以,其法律治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对其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有关系,也关系到了其他垄断性竞争行业设计和选择的反垄断执法路向,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更新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法,还需要在我国现实的执法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基础上,建立专家型的执法队伍,加大反垄断地方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治理各种垄断行为。
参考文献:
[1]楊榕.我国反垄断现状及政策建议[J].商品与质量,2011(12).1.
[2]王先林.如何看待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J].工商行政管理,2013(8).1.
[3]许鹭嘉.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革新探析[J].学术探索,2012(5).2.
关键词:汽车行业;反垄断法律;法律完善
通过这几年在实践中实施,尤其是针对汽车行为的垄断行为打击过程中,我国的《反垄断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吸取国外特别是美国、欧盟、英法等国家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汽车行业发展的现状,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证汽车行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汽车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汽车行业现状
在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50多年的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这30多年,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私家车、商用车、摩托车等的生产量基本上都能够达到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有的还走向了国际市场;基本上建立了包含了轿车、客车、运输车、专用车和零部件生产等在内的完整的工业体系,而且形成了一批中坚企业及集团;在销售、售后服务方面设立了以4S为主体的销售方式,从而提高品牌效应,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之有效的服务。但是不可否认,我国汽车行为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实行最低限价,对跨区销售实行限制,政府强制采购本地车,售后维修、保养费用不透明等。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存在的问题
1.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缺少系统化和完整化
我国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不一致,就拿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来说,其实最早是从2011年就开始实施了,但是因为我国没有一致的反垄断调查部门,导致各反垄断调查部门自行分别调查,没有统一的协调、统一的协作,而且相互配合欠缺,从而致使调查时间长,调查工作复杂,调查效率低。
2.我国《反垄断法》在汽车行业有待提高可操作性
现在的《反垄断法》面向领域和行业较多,条款内容相对宽泛,而不同行业均有其特殊性,垄断的形式各有不同,因此很多时候市场竞争参与主体并不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更谈不上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合理规避反垄断风险和产生的问题。而对于汽车行业的某些做法和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范畴,甚至连行业内专家之间也颇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指南势在必行。
3.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当前我国在汽车行业的的垄断主要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与其所属部分滥用行政权力的方面。比如,关于汽车行业中配件销售是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进口配件的进货渠道都是来自于国外品牌在国内的配件代理商,代理商可以向4s店与汽车配件经销商销售,配件商将原厂件卖给维修厂,但由于进口的原厂件利润低,不如副厂件利润高,维修厂采购进口原厂件数量少,因此配件上的原厂件很多都被汽车4S店买走,然后高价卖给消费者。使得汽车配件生产商向售后市场销售原厂件的约束少了许多,同时在价格上,排除市场变化的波动,反垄断政策出來以来,不同汽车配件也有不同降幅,供应市场的原件在性能和使用耐久性上任稍微逊色一些,普通消费者根部分辨不清。分析这种现象,首先这不全是反垄断导致的,但在《反垄断法》立法中在这一方面没有进行如何进行处罚制裁的规定。
三、关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建议
1.树立正确的反垄断法适用理论,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
理念作为实践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才能确保实践在正确的轨道上实施,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实践效果。就反垄断法实施领域而言,针对当前汽车行业日渐复杂的垄断行为,在积极主动地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同时,还需要的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全面准确地理解,树立正确的反垄断法适用理念,健全我国反垄断法法律体系。汽车垄断行为的法律治理,需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根本理念,以指引经营者合规行为,实现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目的,支持消费者参加汽车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督管理当中,构建“经营者自律、监管者他律、消费者督促”的反垄断法律适用理念,同时适时出台有关反垄断指南,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规定的反垄断行为等内容,不断完善反价格垄断的法律体系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使之从细节上进一步完善,建立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
2.设立统一的反垄断调查执行机构,提高《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设立统一的反垄断调查部门,使调查执行能够协调统一,提高调查执行的效率。当然我们还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可以设立一个同时具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保护的这三项职能机构,这样会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反垄断成本,提高了调查执行的效率。我国也可以把反垄断调查委员会的权限修改成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能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从各个机构调取对这三部法律都比较精通而且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进入这个部门,还可能适应的聘请一些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从而,达到树立调查执行反垄断法的法律权威性,有利于调查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3.建立专家型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
对汽车行业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治理是一项系统、整体和长期的工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保稳定、促发展、调结构、化积弊的工作千头万绪。汽车行业存在的竞争力不足以及排除、限制竞争乱象频发的事实,体现了我国一系列垄断性竞争行业治理和改革存在的共性问题,所以,其法律治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对其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有关系,也关系到了其他垄断性竞争行业设计和选择的反垄断执法路向,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更新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法,还需要在我国现实的执法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基础上,建立专家型的执法队伍,加大反垄断地方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治理各种垄断行为。
参考文献:
[1]楊榕.我国反垄断现状及政策建议[J].商品与质量,2011(12).1.
[2]王先林.如何看待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J].工商行政管理,2013(8).1.
[3]许鹭嘉.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革新探析[J].学术探索,2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