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的新发展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tween93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创设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近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案件,认定被告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成立,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本文试从案件事实出发,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全面展示法院在该案中的推理分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在域名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这对于构建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大有裨益。
  关键词 商标 指示性合理使用 域名
  作者简介:王玮婧,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55-02
  
  在美国,为了弥补1946年《兰哈姆法》仅规定了商标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缺陷,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 America Publishing一案 (以下简称“New Kids案”) 中创设了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描述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此来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即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或服务对象。
  2010年7月8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TOYOTA MOTOR SALES INC v. TABARI一案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判定被告在域名中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本文拟在对该案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探讨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新发展,以期对构建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有所裨益。
  一、案件概述
  (一)基本案情
  原告TOYOTA MOTOR SALES INC(以下簡称“TOYOTA公司”)是Lexus汽车在美国的独占经销商,拥有Lexus标志。被告Tabari是汽车经纪人,在域名为“buy-a-lexus.com”和“buyorleaselexus.com”的网站上提供服务。TOYOTA公司起诉被告在域名中使用“lexus”侵犯了其商标权,地区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双方诉请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域名中使用原告所享有的“Lexus”商标。被告向地区法院提出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辩。地区法院在法官审理之后判定被告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其域名,并禁止他们在任何域名中使用“Lexus”标志。被告提起上诉,请求判定其在域名中对原告商标的使用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在其域名中使用原告TOYOTA公司拥有的“Lexus”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域名中使用其所拥有的“Lexus”商标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构成了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被告以指示性合理使用进行抗辩,认为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二、法院的分析及裁定
  分析被告在其域名中使用原告商标来标识其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时,地区法院运用了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八因素标准,判定被告使用的两个域名“buy-a-lexus.com”和“buyorleaselexus.com”侵犯了“Lexus”商标权。但是我们认为八因素标准并不适用于被告使用商标来指明有权使用商标的产品本身这一行为。被告使用“Lexus”短语来描述他们的Lexus汽车经纪业务,当他们说到Lexus时,他们指的就是Lexus本身。我们一直认为对商标的这一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称为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上诉法院明确认为,当被告在案件中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时,应对New Kid案确定的以下三个因素进行判断:(1)必须使用他人商标才能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2)被告使用该标志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被告是否错误地暗示他得到商标权人的赞助或认可。
  首先,法院检验第一个因素,即必须使用他人商标才能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原告诉称被告在域名中使用商标并非“必须”,被告可以用其他域名、通过网站内容来解释其业务。但被告辩称,其需要传递专营Lexus汽车的信息,而在域名中使用“Lexus”标志达到了这一目的,这已经能够满足“必须”的判断标准。虽然被告在域名中使用“Lexus”并不是传递其经营信息的唯一方法,但是若这样说来的话,被告选择的任何传递其信息的方法都是一样的。除了在域名中使用,他们可以做书面广告,甚至依赖于口口相传。上诉法院称其从来没有对“必须”采用如此严格的定义,在此案中也不打算这样做。无论是通过这一方法或是其他方法,被告需要让消费者知道他们是Lexus汽车的经纪人,因此不提及“Lexus”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使用是完全合理的。
  其次,法院检验了第二个因素即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和第三个因素即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
  TOYOTA公司认为使用格式化的“Lexus”和“Lexus L”标识超出了使用商标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即使不使用“Lexus”品牌可视化的外部标志,也能传递他们的业务信息。而且这些可视化的信号可能导致一些消费者认为:他们是在与经授权的TOYOTA公司附属机构进行交易。
  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个网站图像,“Lexus”标志和“L”标志已经被移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则免责声明。免责声明上以大写字体突出写道,“我们并不是经授权的Lexus汽车经销商,与Lexus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联系。我们是一个独立的汽车经纪商。”
  TOYOTA公司主张被告的免责声明来的太迟了,不能阻止由其域名引发的混淆,因为这种混淆在消费者看到网站和免责声明之前就发生了。但是法院认为,被告的域名不会引起这一混淆。被告并没有在“lexus.com”这一网址上运营其业务,他们的域名并没有包含“经授权”或“官方”这样的词汇。一旦进入到被告的网站,消费者会马上看到这一免责声明,并立即从被告的网站获得TOYOTA公司赞助的认识中醒悟过来。被告对“Lexus”标识的使用不存在赞助或许可的混淆风险。
  最后,上诉法院裁定,被告有关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辩成立,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三、域名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
  商标的本质在于特定的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因此商标权人禁止权的范围也不能超过该联系所辐射的范围。正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地区法院判决的评价,即使禁令是合理的,其范围也太宽,因为地区法院的禁令阻止被告使用任何包含有LEXUS标志的域名、服务商标、商品商标、商品名称、元标签或其他指示来源的商业标识。
  在这个网络大范围普及的时代,各式的域名和网站常让人眼花缭乱。而一般消费者——一个理性的人会如何处理在网络时代遭遇的种种问题和陷阱,也是考量在域名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结合一般消费者的上网经验,根据New Kids案确定的三个判断标准,笔者试图对判例中列举的几种在域名中使用商标不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情形做如下分析总结:
  (1)当一域名仅由商标和.com或.org和.net等后缀组成时,这是一种“典型”的情况,即表示其就是商标权人,或商标许可使用人;
  (2)如商标-USA.com,商标-of-california.com,或e-商标.com这样的域名,“通常”认为暗示了其是商标权人,或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赞助或许可关系;
  (3)如official-商标-site.com或we-are-商标.com这样的域名,“确定”性地暗示了其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许可或赞助关系。
  但若含有商标的域名并没有昭示其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例如“lexusbroker.com”、“mercedesforum.com”和“starbucksgossip.com”,则需要对使用者使用域名的行为做进一步判断。由于域名本身不区分大小写,字体大小也相一致,因此,除了上述公然彰显其与商标权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域名之外,对于那些使得法官模棱两可的域名,应当结合该域名所反应的内容——网站整体——是否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域名使用者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进行判断。若域名使用者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宣称其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许可或赞助关系,或者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注商标文字或图形标志,则应当认定域名使用者的上述行为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四、结语
  我国目前《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商标权的限制这一内容的规定。在2006年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6条中提到“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即:(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并且该《解答》第27条中明确了,“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这是目前法律规定中对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的唯一正面认可。
  虽然商标合理使用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层出不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只能依据相关法理对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做出判定,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明显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商标不是禁忌。商标权人不适当地垄断对商标的使用,将会有害于市场的公平競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之际,进一步研究美国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对我国商标的立法和司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See Lanham Act,Section 1115(4).
  [2] See 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 Pub., Inc., 971 F.2d 302, 308 (9th Cir. 1992).
  [3]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See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Tabari, 2010 WL 2680891 (9th Cir. July 8, 2010).
  [5] See AMF, Inc. v. Sleekcraft Boats, 599 F.2d 341 (9th Cir.1979).
  [6] 郑其斌.论商标权的本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7] See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Tabari, 2010 WL 2680891 (9th Cir. July 8, 2010).
其他文献
摘 要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较大弊端,本文从我国国情具体实践出发,吸收美国的优秀制度经验,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关键词 陪审制度 基本内涵 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褚蕾,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历史沿革  我国的陪审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的量刑建议则是发挥其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对于规范法院量刑,提高量刑透明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程序意识、执法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试以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为基点,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如何提高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摘要 经济法制度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未完全形成共识。为创新经济法基础理论,本文试从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划分入手,从新的视角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重构问题,力求从经济法内部结构的意义上来认知经济法的本质,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为经济法具体体系的构建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制度体系 宏观经济法 微观经济法  作者简介:杨晟,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剖析,并试提出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在解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状,分析出在公司内部制度、现行法律规定和目前实践中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袁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一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阐述了缺乏主观要件的案件不构成犯罪,并进一步加以阐述。  关键词 主观要件 抢劫罪 辩护  作者简介:金百彦,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80-02  一、案情概述  2000年某一天,A市居民王某(女)报案称,本市人张某和李某于几天前共同抢走了她的金戒指一枚和摩托罗拉牌BP
摘要随着中国逐步融入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中国资本融入全球化的最重要模式和途径。在此过程中,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合作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文化的多样性与非共容性等因素,都使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跨国并购 法律风险 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10-01    201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严格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关键词军婚特别保护 婚姻法
摘要: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深,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汽车产品责任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汽车产品责任一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指导产品责任归责的法律适用,构建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  关键词: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 汽车产品责任  作者简介:杨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 要 电脑随机分案模式是某些法院近些年所采取的一种分案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施中仍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此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传统分案模式 电脑随机分案模式 完善  作者简介:马钱利,临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3-02  案件分配环节是法院案件管理
摘 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系列困境和问题: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社会参与力量发育不成熟;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创新矫正模式,完善矫正功能。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所 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