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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当事人的信任,一部分是对维持生活信任机制的信任。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部分,信任都是不完全的。一个社会的普遍信任状况,与它的维持机制的效力相关,维持机制是信任的“保障体系”,它们的监督作用使信任呈现近似完全。社会机制通过影响失信行为的成本(使之增加或减少收益)确保经济交易的秩序不受到损害。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往的两种主要社会机制—人际关系约束和组织(单位)约束的效力正在下降,作者建议确立制度约束作为维持信任的社会机制,它的核心是将各类经济行动者放置在相互(权利)监督的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