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常态化地开展好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标志着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重视达到新高度和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进入了新阶段。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准则》把党内监督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条例》则把党内监督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但制度的制定代替不了制度的落实,如果党内监督没有常态化的目标考核及其结果运用,党组织和党员就缺乏搞好党内监督的责任和压力,就失去搞好党内监督的动力,党内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准则》就会形同虚设。
一、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党内的目标考核主要是党建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两类,党内监督的考核没有单列,这值得深入分析,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现状
目前,许多地方的党内监督目标考核未单独实施,往往把党内监督的部分内容纳入到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党建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基本上在各地形成了常态化机制,这对今后的党内监督年度目标考核机制的建设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存在的问题
党内监督目标考核主要存在四个突出的问题:
1.党内监督的考核没有相对独立。目前,大多数党组织在进行常态化的党建考核中,突出了当地的重点工作、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对党内监督的考核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往往散见于或混杂在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的考核之中。这使党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难以对党组织、党员干部抓好党内监督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和导向作用。
2.党内监督的考核内容较零散。许多党组织对党内监督的考核主要是考核下级党组织班子是否坚持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内容或其中的部分内容。比照《条例》对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当前的党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对党内监督的考核内容显得相当零散,且较注重党内监督的形式,没有抓住党内监督的重点、责任、规则、效果等核心内容。这使《条例》的规定很难被党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地掌握和运用,影响了《条例》的效力,不利于党内监督整体效果的提升。
3.党内监督的考核得分权重较低。在很多地区的对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方案中,党组织对党内监督进行的零散考核,赋值不高,大多仅占党建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几至百分之十几。这使得被考核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不愿在党内监督方面花大工夫、下苦功夫。
4.党内监督的考核内容波动大。纵观许多地方党组织的党建考核方案,其考核的核心内容往往每年随着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关注点而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党内监督考核内容的稳定性。这使被考核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的重点、规则、规律把握不准,他们开展党内监督就有可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缺乏工作的连贯性,不利于常态化监督机制的形成。
二、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常态化机制势在必行
把《条例》落到实处,使其长期见效,需要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常态化机制;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员干部言行,也需要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常态化机制;解决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存在的上述问题,学习借鉴党内目标考核常态化机制建设的经验,更需要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常态化机制。
一是深入落实《条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条例》的出台,是我們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永远在路上的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建立常抓不懈的机制。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是不是对从严治党抓得紧、抓得好、抓得久,需要进行常态化、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没有常态化、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一些党组织、党员干部就会对从严治党的工作放松或应付,使党的纪律宽松软,使党的建设虚弱散。而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是否抓好了对从严治党的监督,则需要常态化的党内监督考核机制给予督促和保障。
二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需要。党员、干部的言行是否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是否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否在群众面前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不是看他们说了些什么,而应该着重看他们做了些什么;不是看他们一时一处的短期表现,而是要看他们时时处处的长期表现。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党内监督目标考核机制予以督促和引导。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借鉴党内目标考核经验的需要。对于当前党内监督考核在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中没有相对独立、考核内容零散、考核得分权重偏低、考核内容波动大等问题,各级党组织应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常态化的考核机制,既使党内监督成为组织和个人的习惯,又使党内监督的效用稳定发挥。
三、建立党内监督常态化考核机制的建议
党内监督若不建立起常态化的考核机制,党内监督就难以做到严、实、硬、准。抓紧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常态化机制,是对党建科学化的一个创新性的举措。要使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常态化、规范化,且最终走向长效化,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党内监督目标考核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目前全党对党内监督的目标考核还未作出专门的、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仅在《条例》中提到要“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因此,各级党委应责成办公厅(室)牵头起草《关于开展党内监督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着重明确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依据是《条例》,目标考核的责任主体是各级纪检机关,目标考核的重点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目标考核的方式是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的手段是听、看、评、查相结合,目标考核的结果要充分地用于对组织和个人的正负激励之中。这不仅能避免党内监督继续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部分在考核时被轻视或忽视,而且有利于党内监督目标考核更加集中化、专门化、规范化。 (二)把党内监督的目标任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党内监督的目标考核必须与党内监督的目标任务相挂钩,否则考核就会漫无目的。由于各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每年的主要工作和职责有一定的变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因此,党内监督的目标和任务每年也应有一些变化,方能反映工作的实际。首先,建议上级党组织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下达党内监督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从而使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明确责任、找准目标;其次,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党内监督的目标责任考核,应以年初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不宜随意增加或减少考核内容,以便保持考核的稳定性,减少随意性,又使组织和个人能增强完成了党内监督目标任务的成就感;第三,根据每次年度考核发现的情况,对来年党内监督的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使党内监督的效果得到持续提升。
(三)党内监督考核应坚持长效与短效结合的导向
各地党组织在对下级党组织考核时,应以长效为主、短效为辅。在谋求长效方面,对已经形成了常态化、規范化的制度、程序、措施、活动的党组织,在考核时要加分鼓励;对因领导人变动或领导人关注点变动而引起党内监督的制度、程序、措施随意变动,降低了党内监督成效,甚至引起党内监督宽松软的情况,应予以扣分处理,甚至通报批评。在兼顾短效方面,应着重考核下级党组织开展的党内监督是否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使党员干部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考核党内监督是否对当地当年的发展环境起到了优化作用,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工作,尤其是要考核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稳定事件处理、重大灾害应急治理、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中党内监督的情况。确保党的领导得到改善,党的建设得到加强,从严治党全面深入。
(四)党内监督考核应有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内容
在共性方面,各地党组织要突出考核《准则》和《条例》中有关党内监督的要求与任务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围绕《条例》所规定的八大监督任务,考核党内监督的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党内监督的程序是否规范高效,党内监督的措施是否坚强有力,监督主体的自身建设是否扎实过硬,党内监督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党内监督获得的信息和线索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违背党内监督制度的人和事是否得到及时、严肃的纠正或处理。在个性方面,针对下级党组织的工作重点和特点,突出考核重点工作是否监督到位、重点对象是否监督到位、重点环节是否监督到位,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否正常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是否促进了中心工作的完成,是否促进了干部作风的好转,是否促进了党群关系的融洽。
(五)把党内监督的考核结果予以充分运用
考核的结果如果不及时地予以有效的运用,不仅会使考核本身流于形式,还会使党内监督缺乏常态化的倒逼机制,使党建的科学化水平大打折扣。各地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考核结果应建立以下几个常态化的运用机制:
1.定期向党员和群众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及时、定期地向党员和群众通报,不仅能够防止组织和个人在党内监督中弄虚作假和避重就轻,还能增强党员和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感受到党内监督较了真,能够进一步提高党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所在党组织的政治生态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2.考核结果用于年度绩效的奖优罚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年度绩效收入十分关心。各地党组织应通过建立有关制度,对党内监督考核结果较好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加分,增加年度绩效收入,否则就按制度扣减绩效收入。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能形成党组织长期重视党内监督、干部积极抓好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
3.考核结果用于干部工作调整。对党内监督考核中发现的老实人、能干人,应及时向组织推荐,提拔重用;对党内监督真抓实干,建立起了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予以重用,让其把先进工作经验用到更广、更大、更重要的地方去。对于那些只愿当好好先生,甚至逃避、干扰、破坏党内监督工作的干部,应严肃问责,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调整岗位甚至作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履职能力较差、监督工作措施乏力、监督工作成效较差的党内监督专职干部,应予以及时调整。只有这样,党员干部才会形成“抓好党内监督才有发展前途,不重视党内监督就会失去前途”的意识。
(责编 / 吴耀明)
一、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党内的目标考核主要是党建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两类,党内监督的考核没有单列,这值得深入分析,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现状
目前,许多地方的党内监督目标考核未单独实施,往往把党内监督的部分内容纳入到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党建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基本上在各地形成了常态化机制,这对今后的党内监督年度目标考核机制的建设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存在的问题
党内监督目标考核主要存在四个突出的问题:
1.党内监督的考核没有相对独立。目前,大多数党组织在进行常态化的党建考核中,突出了当地的重点工作、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对党内监督的考核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往往散见于或混杂在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的考核之中。这使党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难以对党组织、党员干部抓好党内监督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和导向作用。
2.党内监督的考核内容较零散。许多党组织对党内监督的考核主要是考核下级党组织班子是否坚持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内容或其中的部分内容。比照《条例》对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当前的党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对党内监督的考核内容显得相当零散,且较注重党内监督的形式,没有抓住党内监督的重点、责任、规则、效果等核心内容。这使《条例》的规定很难被党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地掌握和运用,影响了《条例》的效力,不利于党内监督整体效果的提升。
3.党内监督的考核得分权重较低。在很多地区的对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方案中,党组织对党内监督进行的零散考核,赋值不高,大多仅占党建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几至百分之十几。这使得被考核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不愿在党内监督方面花大工夫、下苦功夫。
4.党内监督的考核内容波动大。纵观许多地方党组织的党建考核方案,其考核的核心内容往往每年随着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关注点而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党内监督考核内容的稳定性。这使被考核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的重点、规则、规律把握不准,他们开展党内监督就有可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缺乏工作的连贯性,不利于常态化监督机制的形成。
二、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常态化机制势在必行
把《条例》落到实处,使其长期见效,需要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常态化机制;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员干部言行,也需要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常态化机制;解决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存在的上述问题,学习借鉴党内目标考核常态化机制建设的经验,更需要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常态化机制。
一是深入落实《条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条例》的出台,是我們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永远在路上的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建立常抓不懈的机制。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是不是对从严治党抓得紧、抓得好、抓得久,需要进行常态化、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没有常态化、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一些党组织、党员干部就会对从严治党的工作放松或应付,使党的纪律宽松软,使党的建设虚弱散。而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是否抓好了对从严治党的监督,则需要常态化的党内监督考核机制给予督促和保障。
二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需要。党员、干部的言行是否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是否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否在群众面前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不是看他们说了些什么,而应该着重看他们做了些什么;不是看他们一时一处的短期表现,而是要看他们时时处处的长期表现。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党内监督目标考核机制予以督促和引导。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借鉴党内目标考核经验的需要。对于当前党内监督考核在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中没有相对独立、考核内容零散、考核得分权重偏低、考核内容波动大等问题,各级党组织应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常态化的考核机制,既使党内监督成为组织和个人的习惯,又使党内监督的效用稳定发挥。
三、建立党内监督常态化考核机制的建议
党内监督若不建立起常态化的考核机制,党内监督就难以做到严、实、硬、准。抓紧建立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常态化机制,是对党建科学化的一个创新性的举措。要使党内监督目标考核常态化、规范化,且最终走向长效化,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党内监督目标考核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目前全党对党内监督的目标考核还未作出专门的、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仅在《条例》中提到要“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因此,各级党委应责成办公厅(室)牵头起草《关于开展党内监督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着重明确党内监督目标考核的依据是《条例》,目标考核的责任主体是各级纪检机关,目标考核的重点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目标考核的方式是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的手段是听、看、评、查相结合,目标考核的结果要充分地用于对组织和个人的正负激励之中。这不仅能避免党内监督继续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部分在考核时被轻视或忽视,而且有利于党内监督目标考核更加集中化、专门化、规范化。 (二)把党内监督的目标任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党内监督的目标考核必须与党内监督的目标任务相挂钩,否则考核就会漫无目的。由于各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每年的主要工作和职责有一定的变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因此,党内监督的目标和任务每年也应有一些变化,方能反映工作的实际。首先,建议上级党组织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下达党内监督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从而使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内监督明确责任、找准目标;其次,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党内监督的目标责任考核,应以年初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不宜随意增加或减少考核内容,以便保持考核的稳定性,减少随意性,又使组织和个人能增强完成了党内监督目标任务的成就感;第三,根据每次年度考核发现的情况,对来年党内监督的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使党内监督的效果得到持续提升。
(三)党内监督考核应坚持长效与短效结合的导向
各地党组织在对下级党组织考核时,应以长效为主、短效为辅。在谋求长效方面,对已经形成了常态化、規范化的制度、程序、措施、活动的党组织,在考核时要加分鼓励;对因领导人变动或领导人关注点变动而引起党内监督的制度、程序、措施随意变动,降低了党内监督成效,甚至引起党内监督宽松软的情况,应予以扣分处理,甚至通报批评。在兼顾短效方面,应着重考核下级党组织开展的党内监督是否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使党员干部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考核党内监督是否对当地当年的发展环境起到了优化作用,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工作,尤其是要考核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稳定事件处理、重大灾害应急治理、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中党内监督的情况。确保党的领导得到改善,党的建设得到加强,从严治党全面深入。
(四)党内监督考核应有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内容
在共性方面,各地党组织要突出考核《准则》和《条例》中有关党内监督的要求与任务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围绕《条例》所规定的八大监督任务,考核党内监督的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党内监督的程序是否规范高效,党内监督的措施是否坚强有力,监督主体的自身建设是否扎实过硬,党内监督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党内监督获得的信息和线索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违背党内监督制度的人和事是否得到及时、严肃的纠正或处理。在个性方面,针对下级党组织的工作重点和特点,突出考核重点工作是否监督到位、重点对象是否监督到位、重点环节是否监督到位,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否正常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是否促进了中心工作的完成,是否促进了干部作风的好转,是否促进了党群关系的融洽。
(五)把党内监督的考核结果予以充分运用
考核的结果如果不及时地予以有效的运用,不仅会使考核本身流于形式,还会使党内监督缺乏常态化的倒逼机制,使党建的科学化水平大打折扣。各地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考核结果应建立以下几个常态化的运用机制:
1.定期向党员和群众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及时、定期地向党员和群众通报,不仅能够防止组织和个人在党内监督中弄虚作假和避重就轻,还能增强党员和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感受到党内监督较了真,能够进一步提高党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所在党组织的政治生态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2.考核结果用于年度绩效的奖优罚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年度绩效收入十分关心。各地党组织应通过建立有关制度,对党内监督考核结果较好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加分,增加年度绩效收入,否则就按制度扣减绩效收入。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能形成党组织长期重视党内监督、干部积极抓好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
3.考核结果用于干部工作调整。对党内监督考核中发现的老实人、能干人,应及时向组织推荐,提拔重用;对党内监督真抓实干,建立起了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予以重用,让其把先进工作经验用到更广、更大、更重要的地方去。对于那些只愿当好好先生,甚至逃避、干扰、破坏党内监督工作的干部,应严肃问责,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调整岗位甚至作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履职能力较差、监督工作措施乏力、监督工作成效较差的党内监督专职干部,应予以及时调整。只有这样,党员干部才会形成“抓好党内监督才有发展前途,不重视党内监督就会失去前途”的意识。
(责编 / 吴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