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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九世纪末期,奥斯曼帝国面临严峻的内外困境。一方面,英、俄帝国在巴尔干半岛的激烈争夺迫使日益衰落的奥斯曼帝国渐次退出在巴尔干地区的角逐。另一方面,地区分离运动的展开和欧洲民族主义的勃兴瓦解着帝国的统治。外约旦地区特殊的战略和经济价值凸显出来。本文通过对十九世纪末期奥斯曼政府统治强化政策实施的原因和政策内容的分析,来说明这一政策为外约旦地区的现代化进程的启动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外约旦 奥斯曼帝国 衰落 统治强化 现代化
“外约旦”历史上与叙利亚、黎巴嫩和巴勒斯坦共同构成一个地理区域,不存在以外约旦命名的行政机构,也不是统一的政治实体。这一名称来源于欧洲探险者的感性认识,因该地区横跨约旦河,欧洲的探险者才以“Trans-jordanic lands”或者“Trans-jordania”,即外约旦来命名。①1921年,英国基于殖民统治和客观现实的需要,将巴勒斯坦以约旦河为界进行分割,约旦河以西仍称巴勒斯坦,东部为“外约旦”,奠定了现代约旦哈希姆王国的疆域范围。本文研究的区域与约旦哈希姆王国的疆域基本一致,是借用现代国家概念的限定形式来研究奥斯曼帝国晚期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
统治强化政策是指奥斯曼帝国晚期在外约旦地区执行的各项政策的总称。“坦齐马特”改革构成了统治强化政策的核心内容。这一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巩固传统的政治秩序、保持边疆地区稳定和获得更多财政税收,其本质是在国家指导下的社会变迁运动。改革的诸多内容都借鉴了西方经验,现代性与外约旦部落的传统性在这一时期交锋和融会。传统特色与变革因素相互磨合的程度决定了统治强化政策实行的效果。
一
奥斯曼帝国的衰落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面临着不断的外部挑战和内部制度变迁带来的压力。十七世纪初,自艾哈迈德一世开始,奥斯曼帝国实行一种新的培养和选择未来素丹继承人的制度,宫廷制度无法有效保证培养出经验丰富、统筹全局的统治者是导致帝国行政系统腐败的根源之所在。围绕在素丹周围的是些“专事奉承的官吏和朝臣屈从讨好的妇女和奴隶,玩杂耍的人,力士、乐士、丑角、侏儒、太监、占卜者、占星学家和奴颜婢膝的文人”。②宫廷的腐败造就军队的专权,军官左右政策的执行和素丹的废立成为突出的历史现象。“各个不同军种之间的内战以及驻防军或省区地方军队的公开叛乱”时有发生。③军队中不断产生的内讧削弱了战斗力。十七世纪末期,奥地利军队在维也纳获胜,收复格兰和布达佩斯。1687的莫哈奇战役及1697年曾塔一役土耳其军队两次败于奥军,导致了《卡尔洛维茨条约》的签订,该条约承认了沙俄对亚速海的占领和沙皇在奥斯曼帝国和中东方面的利益。1774年《屈奇克·凯纳尔贾和约》和约中,帝国还“放弃了克里米亚的老穆斯林区”。④1878年,奥斯曼政府甚至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割让给奥地利,把巴统和卡尔斯割让给俄罗斯。帝国的统治重心开始向亚洲的统治腹地转移。
地区民族运动的兴起和分离倾向的增强瓦解着帝国统一的根基。1804年和1815年塞尔维亚两次爆发起义,最终迫使素丹承认塞尔维亚的自治权和选举大公的权利。1821年的希腊起义借助于国外的力量脱离奥斯曼帝国而独立。面对瓦哈比运动,帝国政府束手无策,只得求助于当时的埃及总督默罕默德·阿里,而阿里利用这个机会壮大自己,并在1832—1841年间从素丹手中夺取了约旦和叙利亚,与政府分庭抗礼。阿里去世后,埃及逐渐为英法所控制,1882年埃及沦为英国的保护国。英国在埃及统治和阿拉伯半岛瓦哈比主义思想传播无不引起帝国政府对分裂外约旦地区前景的担忧。
十九世纪初期,外约旦又经历一场新的贝都因化浪潮,来自北阿拉比亚沙漠的部落大批涌入外约旦。他们在各自的领地内从事经济和政治活动,并对管辖的农民收取一种叫“呼我”的保护费。理论上讲,奥斯曼帝国的素丹身为哈里发,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外约旦地区又是奥斯曼帝国的属地,包括土地征税权在内的所有权力都应归于素丹所有。但事实上外约旦地区缺乏中央政府的有效管理,频繁的部落战争成为影响农业发展较为持久的因素,农民求助于部落的庇护,而拿出收成的一部分作为保护费,成为税收的一种形式。可见,在十九世纪末期的外约旦地区存在着两种地权形态,即素丹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和部落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这种二元地权形态的存在导致税收流失,随着欧洲农业税收的锐减,以及政府财政开支的增多越来越不能为素丹所忍受。
二
统治强化是奥斯曼帝国政府行使国家职能的外在体现,地方官僚体制确立、农村土地关系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构成了统治强化政策的基本内容。
1864年省区法确定了以卡扎(kaza)为标准单位的行政区划,在各卡扎建立等级官僚体系,分别由地区长官负责行政,穆夫提管理宗教事务,法官负有审判案件和对地方财产登记的职责。同时,建立由当地代表组成的地方管理委员会,商议、讨论地方事务,以备政府的咨询和决策。从当时的政治实践看,奥斯曼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大多是在帝国任职多年,有丰富从政经验的土耳其人,而极少任用阿拉伯人管理地方政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多是地方贵族和部落首领。考核官员主要根据三个方面:(一)与地方社会关系处理的融洽程度,(二)是否存在腐败行为,(三)任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⑤地方的最高行政官员大多是非阿拉伯人,虽然他们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不精通阿拉伯语,与群众的沟通存在障碍,况且,统治经验也不能普遍适用于任何地区。事实上,官员与地方社会的交流是通过行贿和受贿的形式来完成的。腐败成为地方社会的通病。地方官员的薪酬低,并且经常拖欠工资是受贿现象产生的直接根源。地方贵族和部落酋长利用行贿的手段与政府结合,达到影响决策和扩大势力的目的。中央政府设立管理机构登记官员的从政情况、家庭出身和教育经历,作为选拔官员的依据。省区法试图建立一种既能调控地区发展,又能表达地方传统利益的政治体制。这一目标实现取决于代表政府的地方官员被外约旦社会认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贝都因部落等地方势力也希望通过控制行政机构,给素丹政府施加压力,以获取更多的现实利益。
土地国有制是哈里发国家传统的经济原则,1858年土地法通过收归地方征税权的形式,重新主张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分配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第二,土地使用必须经伊斯兰法庭登记并按时缴税。土地分配的结果表明部落游牧经济转向了更为分散的小农经济。私有观念已为部落成员所接受,土地已分配到每个部落成员。政府转让给部落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非常优惠,仅以地价的10%进行登记,且共收取4比索的登记费用。并且土地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买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耕作和缴税的法律义务。⑥除了部落地产外,定居在外约旦地区的犹太人、切尔克斯人、土库曼人、车臣人及基督徒移民也获得了政府赠与的大片无主荒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劳动力不足制约农业发展的局面。他们依据种族和血缘的远近分别聚集在村庄或城镇周围。小农经济在移民地同样盛行,但与部落土地的转让条件不同,移民地至少耕种十年,才允许进行使用权的变更。土地法的实施未形成土地的高度集中,农民把土地托付给贵族以求保护的现象也不常见。耕地用途的限定和税收的征缴,符合土地国有制的经济原则,而政府对地权流转的承认,在农业商品市场逐渐建立的条件下,必然会加速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关键词: 外约旦 奥斯曼帝国 衰落 统治强化 现代化
“外约旦”历史上与叙利亚、黎巴嫩和巴勒斯坦共同构成一个地理区域,不存在以外约旦命名的行政机构,也不是统一的政治实体。这一名称来源于欧洲探险者的感性认识,因该地区横跨约旦河,欧洲的探险者才以“Trans-jordanic lands”或者“Trans-jordania”,即外约旦来命名。①1921年,英国基于殖民统治和客观现实的需要,将巴勒斯坦以约旦河为界进行分割,约旦河以西仍称巴勒斯坦,东部为“外约旦”,奠定了现代约旦哈希姆王国的疆域范围。本文研究的区域与约旦哈希姆王国的疆域基本一致,是借用现代国家概念的限定形式来研究奥斯曼帝国晚期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
统治强化政策是指奥斯曼帝国晚期在外约旦地区执行的各项政策的总称。“坦齐马特”改革构成了统治强化政策的核心内容。这一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巩固传统的政治秩序、保持边疆地区稳定和获得更多财政税收,其本质是在国家指导下的社会变迁运动。改革的诸多内容都借鉴了西方经验,现代性与外约旦部落的传统性在这一时期交锋和融会。传统特色与变革因素相互磨合的程度决定了统治强化政策实行的效果。
一
奥斯曼帝国的衰落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面临着不断的外部挑战和内部制度变迁带来的压力。十七世纪初,自艾哈迈德一世开始,奥斯曼帝国实行一种新的培养和选择未来素丹继承人的制度,宫廷制度无法有效保证培养出经验丰富、统筹全局的统治者是导致帝国行政系统腐败的根源之所在。围绕在素丹周围的是些“专事奉承的官吏和朝臣屈从讨好的妇女和奴隶,玩杂耍的人,力士、乐士、丑角、侏儒、太监、占卜者、占星学家和奴颜婢膝的文人”。②宫廷的腐败造就军队的专权,军官左右政策的执行和素丹的废立成为突出的历史现象。“各个不同军种之间的内战以及驻防军或省区地方军队的公开叛乱”时有发生。③军队中不断产生的内讧削弱了战斗力。十七世纪末期,奥地利军队在维也纳获胜,收复格兰和布达佩斯。1687的莫哈奇战役及1697年曾塔一役土耳其军队两次败于奥军,导致了《卡尔洛维茨条约》的签订,该条约承认了沙俄对亚速海的占领和沙皇在奥斯曼帝国和中东方面的利益。1774年《屈奇克·凯纳尔贾和约》和约中,帝国还“放弃了克里米亚的老穆斯林区”。④1878年,奥斯曼政府甚至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割让给奥地利,把巴统和卡尔斯割让给俄罗斯。帝国的统治重心开始向亚洲的统治腹地转移。
地区民族运动的兴起和分离倾向的增强瓦解着帝国统一的根基。1804年和1815年塞尔维亚两次爆发起义,最终迫使素丹承认塞尔维亚的自治权和选举大公的权利。1821年的希腊起义借助于国外的力量脱离奥斯曼帝国而独立。面对瓦哈比运动,帝国政府束手无策,只得求助于当时的埃及总督默罕默德·阿里,而阿里利用这个机会壮大自己,并在1832—1841年间从素丹手中夺取了约旦和叙利亚,与政府分庭抗礼。阿里去世后,埃及逐渐为英法所控制,1882年埃及沦为英国的保护国。英国在埃及统治和阿拉伯半岛瓦哈比主义思想传播无不引起帝国政府对分裂外约旦地区前景的担忧。
十九世纪初期,外约旦又经历一场新的贝都因化浪潮,来自北阿拉比亚沙漠的部落大批涌入外约旦。他们在各自的领地内从事经济和政治活动,并对管辖的农民收取一种叫“呼我”的保护费。理论上讲,奥斯曼帝国的素丹身为哈里发,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外约旦地区又是奥斯曼帝国的属地,包括土地征税权在内的所有权力都应归于素丹所有。但事实上外约旦地区缺乏中央政府的有效管理,频繁的部落战争成为影响农业发展较为持久的因素,农民求助于部落的庇护,而拿出收成的一部分作为保护费,成为税收的一种形式。可见,在十九世纪末期的外约旦地区存在着两种地权形态,即素丹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和部落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这种二元地权形态的存在导致税收流失,随着欧洲农业税收的锐减,以及政府财政开支的增多越来越不能为素丹所忍受。
二
统治强化是奥斯曼帝国政府行使国家职能的外在体现,地方官僚体制确立、农村土地关系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构成了统治强化政策的基本内容。
1864年省区法确定了以卡扎(kaza)为标准单位的行政区划,在各卡扎建立等级官僚体系,分别由地区长官负责行政,穆夫提管理宗教事务,法官负有审判案件和对地方财产登记的职责。同时,建立由当地代表组成的地方管理委员会,商议、讨论地方事务,以备政府的咨询和决策。从当时的政治实践看,奥斯曼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大多是在帝国任职多年,有丰富从政经验的土耳其人,而极少任用阿拉伯人管理地方政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多是地方贵族和部落首领。考核官员主要根据三个方面:(一)与地方社会关系处理的融洽程度,(二)是否存在腐败行为,(三)任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⑤地方的最高行政官员大多是非阿拉伯人,虽然他们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不精通阿拉伯语,与群众的沟通存在障碍,况且,统治经验也不能普遍适用于任何地区。事实上,官员与地方社会的交流是通过行贿和受贿的形式来完成的。腐败成为地方社会的通病。地方官员的薪酬低,并且经常拖欠工资是受贿现象产生的直接根源。地方贵族和部落酋长利用行贿的手段与政府结合,达到影响决策和扩大势力的目的。中央政府设立管理机构登记官员的从政情况、家庭出身和教育经历,作为选拔官员的依据。省区法试图建立一种既能调控地区发展,又能表达地方传统利益的政治体制。这一目标实现取决于代表政府的地方官员被外约旦社会认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贝都因部落等地方势力也希望通过控制行政机构,给素丹政府施加压力,以获取更多的现实利益。
土地国有制是哈里发国家传统的经济原则,1858年土地法通过收归地方征税权的形式,重新主张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分配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第二,土地使用必须经伊斯兰法庭登记并按时缴税。土地分配的结果表明部落游牧经济转向了更为分散的小农经济。私有观念已为部落成员所接受,土地已分配到每个部落成员。政府转让给部落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非常优惠,仅以地价的10%进行登记,且共收取4比索的登记费用。并且土地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买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耕作和缴税的法律义务。⑥除了部落地产外,定居在外约旦地区的犹太人、切尔克斯人、土库曼人、车臣人及基督徒移民也获得了政府赠与的大片无主荒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劳动力不足制约农业发展的局面。他们依据种族和血缘的远近分别聚集在村庄或城镇周围。小农经济在移民地同样盛行,但与部落土地的转让条件不同,移民地至少耕种十年,才允许进行使用权的变更。土地法的实施未形成土地的高度集中,农民把土地托付给贵族以求保护的现象也不常见。耕地用途的限定和税收的征缴,符合土地国有制的经济原则,而政府对地权流转的承认,在农业商品市场逐渐建立的条件下,必然会加速土地私有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