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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法演进的过程中,司法能动性的开启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并将逐步地成为法律方法的基础。司法能动性的特征与司法被动性的特征并存而且统一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必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法律文明的进程。司法能动性之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安排往往通过证据制度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