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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项理冤制度,但要清晰地认识直诉制度,除从制度本身界定外,还要辨析其与越诉、上诉、叩阍、京控等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 直诉 叩阍 京控 上诉 越诉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8-01
一、直诉制度的概念
目前,很多学者都对直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类观点:
第一类,认为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理冤制度。例如,认为直诉制度是指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规定的,吏民有冤抑时可以采用的提起诉讼的非正常的诉讼程序;①或认为是但凡案情重大、冤抑无处申诉的,允许不经一定的审判机关和程序,直接向朝廷或皇帝申诉冤屈,请求明冤昭雪的一种特别的申诉方式;②或认为是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诉冤情,直接将案情陈诉于皇帝(或王),希望皇帝(或王)予以公正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③
第二类,认为直诉制度不仅仅是一项理冤制度,还包括控告犯罪等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认为直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将案件诉至最高统治者;④或者认为直诉制度是控告人直接向皇帝陈诉、控告犯罪的制度。⑤
笔者认为,将直诉制度界定为理冤制度更合适,而在将直诉制度界定为理冤制度的各观点之间,对陈诉冤情的对象仍存在着争议。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机构不断完善,直诉从最初直接陈诉于皇帝,发展演变为某些情况下先向特定机构提交诉状,由其决定是否呈递皇帝。如宋朝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使等。
综上,直诉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各朝代法规定的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案情重大、冤情无处申诉时,为申诉冤情而直接陈诉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希望最高统治者予以公正审判的一种非常规诉讼制度。
二、直诉与相关概念区分
目前学界对直诉制度有一定研究,但对其与类似概念的区分还不够明确。应当指出,“直诉”一词起用于何时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这是后来的研究者们根据这一制度的特色概括出来的,在教科书中采用较多,是研究者用来概括该项制度的一个术语,在中国古代没有这一称谓。
但是,中国古代存在着一些与直诉相关的概念,要清晰地认识直诉制度,就需要我们将其和这些概念区分开来。
(一)直诉与叩阍、京控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车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系指有冤情的人通过击鼓、迎车驾等方式直接向皇帝诉冤,不经中间衙门等的转呈。
所谓“京控”,顾名思义即至京城呈控,当事人或其亲属向京师各部院衙门呈控。作为专门术语的“京控”出现于清代嘉庆时期。清代所说的京控一般包括叩阍制度。
与上述对直诉制度概念的界定对比可见,叩阍、京控均属于直诉制度,但要比直诉外延窄。
(二)直诉与上诉、上诉复审
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上诉、复审制度。当法庭对案件判决十天后宣读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上诉、复审。“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⑥即西周时期根据离王城或国都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
秦汉时期,上诉制度有了专门的名称——“乞鞫”。在秦朝,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即“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汉、晋、唐均存在乞鞫之法,如《唐律疏议·断狱》“狱结竟取服辩”云:“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祥”。南朝刘宋时期,曾正式废除了“乞鞫”之法。之后,尽管有些朝代不再称其为“乞鞫”,但由于法制和审级制度的发展,各朝代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秩序,都会规定案件要逐级上诉。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上诉与直诉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维护审级制度前提下,各朝代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或其亲属赴地方各级衙门逐级上诉,不得越级告诉,而直诉制度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亲属赴京控告,是典型的越级告诉;二是,当事人被判刑后,只要不服判决,就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再审的机关有可能是原审机关,也可能是上级机关,各朝代有所不同,而直诉的案件一般要求案情重大,冤抑无处申诉,可能是皇帝或者特定机构受理。
(三)直诉与越诉
越诉是指违反正常的诉讼程序,越级上诉的行为。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多有禁止越诉的规定。
《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曾下诏:“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唐律·斗讼》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以后的很多朝代,均对越诉作出了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就直诉行为本身来说,是典型的越级诉讼行为,从表面上看,直诉与禁止越诉二者是相冲突的,但允许直诉这一非常救济途径作为禁止越诉的补充存在,对社会秩序等产生的积极效用,受到了各朝统治者的重视。因此,在中国古代,直诉是合法的越级诉讼行为,是禁止越诉规定的特例。
注释:
①赵安玉.略论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1994(2).第25页.
②冯昀.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述论.社会科学辑刊.1994(3).第109页.
③李玉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01(1).第25页.
④张全民.中国古代直诉中的自残现象探析.法学研究.2002(1).第93页.
⑤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1).第64页.
⑥周礼·秋官司寇·朝士.
关键词 直诉 叩阍 京控 上诉 越诉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8-01
一、直诉制度的概念
目前,很多学者都对直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类观点:
第一类,认为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理冤制度。例如,认为直诉制度是指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规定的,吏民有冤抑时可以采用的提起诉讼的非正常的诉讼程序;①或认为是但凡案情重大、冤抑无处申诉的,允许不经一定的审判机关和程序,直接向朝廷或皇帝申诉冤屈,请求明冤昭雪的一种特别的申诉方式;②或认为是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诉冤情,直接将案情陈诉于皇帝(或王),希望皇帝(或王)予以公正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③
第二类,认为直诉制度不仅仅是一项理冤制度,还包括控告犯罪等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认为直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将案件诉至最高统治者;④或者认为直诉制度是控告人直接向皇帝陈诉、控告犯罪的制度。⑤
笔者认为,将直诉制度界定为理冤制度更合适,而在将直诉制度界定为理冤制度的各观点之间,对陈诉冤情的对象仍存在着争议。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机构不断完善,直诉从最初直接陈诉于皇帝,发展演变为某些情况下先向特定机构提交诉状,由其决定是否呈递皇帝。如宋朝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使等。
综上,直诉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各朝代法规定的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案情重大、冤情无处申诉时,为申诉冤情而直接陈诉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希望最高统治者予以公正审判的一种非常规诉讼制度。
二、直诉与相关概念区分
目前学界对直诉制度有一定研究,但对其与类似概念的区分还不够明确。应当指出,“直诉”一词起用于何时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这是后来的研究者们根据这一制度的特色概括出来的,在教科书中采用较多,是研究者用来概括该项制度的一个术语,在中国古代没有这一称谓。
但是,中国古代存在着一些与直诉相关的概念,要清晰地认识直诉制度,就需要我们将其和这些概念区分开来。
(一)直诉与叩阍、京控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车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系指有冤情的人通过击鼓、迎车驾等方式直接向皇帝诉冤,不经中间衙门等的转呈。
所谓“京控”,顾名思义即至京城呈控,当事人或其亲属向京师各部院衙门呈控。作为专门术语的“京控”出现于清代嘉庆时期。清代所说的京控一般包括叩阍制度。
与上述对直诉制度概念的界定对比可见,叩阍、京控均属于直诉制度,但要比直诉外延窄。
(二)直诉与上诉、上诉复审
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上诉、复审制度。当法庭对案件判决十天后宣读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上诉、复审。“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⑥即西周时期根据离王城或国都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限。
秦汉时期,上诉制度有了专门的名称——“乞鞫”。在秦朝,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即“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汉、晋、唐均存在乞鞫之法,如《唐律疏议·断狱》“狱结竟取服辩”云:“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祥”。南朝刘宋时期,曾正式废除了“乞鞫”之法。之后,尽管有些朝代不再称其为“乞鞫”,但由于法制和审级制度的发展,各朝代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秩序,都会规定案件要逐级上诉。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上诉与直诉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维护审级制度前提下,各朝代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或其亲属赴地方各级衙门逐级上诉,不得越级告诉,而直诉制度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亲属赴京控告,是典型的越级告诉;二是,当事人被判刑后,只要不服判决,就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再审的机关有可能是原审机关,也可能是上级机关,各朝代有所不同,而直诉的案件一般要求案情重大,冤抑无处申诉,可能是皇帝或者特定机构受理。
(三)直诉与越诉
越诉是指违反正常的诉讼程序,越级上诉的行为。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多有禁止越诉的规定。
《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曾下诏:“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唐律·斗讼》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以后的很多朝代,均对越诉作出了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就直诉行为本身来说,是典型的越级诉讼行为,从表面上看,直诉与禁止越诉二者是相冲突的,但允许直诉这一非常救济途径作为禁止越诉的补充存在,对社会秩序等产生的积极效用,受到了各朝统治者的重视。因此,在中国古代,直诉是合法的越级诉讼行为,是禁止越诉规定的特例。
注释:
①赵安玉.略论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1994(2).第25页.
②冯昀.中国封建社会理冤制度述论.社会科学辑刊.1994(3).第109页.
③李玉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01(1).第25页.
④张全民.中国古代直诉中的自残现象探析.法学研究.2002(1).第93页.
⑤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1).第64页.
⑥周礼·秋官司寇·朝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