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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从全局的高度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内含深刻的理论精华、历史依据和现实要求。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深刻意蕴,认清其何以形成、何以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理论逻辑: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监督思想的传承发展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汲取和传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监督思想。巴黎公社运动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缺乏监督是导致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并据此提出建立法律监督机关的思想举措。之后,列宁把这一思想运用到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中,强调要重视人民群众对政权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加强法律监督。在此基础上,列宁还提出了检察权的概念,建立起苏联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相应独立的地位,同时赋予其实行全面监督的权力。这种“垂直领导”“全面监督”的制度安排不仅在建国初期成为我国学习的蓝本,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作为其精髓的法律监督思想,对于今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传统法治监督思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监督思想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历史文化源泉。早在西周时期,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便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权力监督思想。而后,秦始皇大力提高法家的政治地位,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从而逐渐形成了属于我国古代独有的法治监督思想。其中所蕴含的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对官员进行监督、重视法律等重要理念,为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但是,中国古代法治监督思想遵循“君本法次”原则,其本质是强化君主独裁,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这就需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给予批判和创新,使之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融相通。
历史逻辑: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监督探索经验的深刻总结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开启了对国家政权建设道路的探索,法制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最早回答了我们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国家、采取何种大政方针、如何以法律形式巩固革命成果等问题,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多方面规制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行政行为,并提出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五四宪法”对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了制度化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权力,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具体确立了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通过确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监督权利,从而使得我国的监督实践走向制度化轨道,从法律层面加强了法治监督。同时,中央政府中也建立起专门的政法机构和监督机构,在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政府的设置中建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人民监察委员会,从实践层面加强了法治监督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的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治监督取得长足发展。在法律层面,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巩固了我国的法治监督建设。一方面,对国家监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从而使得监督主体分工更精准、职能范围更明确、制度轮廓更清晰、覆盖范围更广泛。另一方面,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赋予公民申诉权,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发挥公民在法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其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需要,宪法又历经多次修改,其内容不断完善,法治监督不断健全。在制度层面,改革开放以来各个监督机构在深刻把握自身監督职责的基础之上,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监督活动的制度。例如,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这表明我国法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重要地位进一步凸显,标志着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迈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运动监督”“制度监督”之外,首次提出“法治监督”的概念。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法治监督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以及各种权力机关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基于对人民和权力关系的正确把握,强调要打破“围城、玻璃门、无形墙”,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监督公共权力运行。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具体实践出发,进一步提出“公开论”“笼子论”“制约论”等,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了具体的实践指引。
现实逻辑:在新时代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战略选择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完善的党内法规这五个子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需要通过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来强化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约束和监督,确保书面上的法律法规真正成为社会和人们行为的规范。当前,我国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监督中保障法律法规透明、严格、高效实施,进而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一个核心命题,即权力治理现代化,在让公共权力具有活力的同时又确保不被滥用。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党中央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让公共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既不会脱轨越界,又不被滥用谋私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尚未彻底铲除,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此,必须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明确法治监督范围、健全法治监督程序、完善法治监督手段、突出法治监督重点,不断提升法治监督的力度和效度,通过法治监督来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更好地发挥法治监督固根本、维稳定、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雷 博
理论逻辑: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监督思想的传承发展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汲取和传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监督思想。巴黎公社运动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缺乏监督是导致运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并据此提出建立法律监督机关的思想举措。之后,列宁把这一思想运用到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中,强调要重视人民群众对政权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加强法律监督。在此基础上,列宁还提出了检察权的概念,建立起苏联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相应独立的地位,同时赋予其实行全面监督的权力。这种“垂直领导”“全面监督”的制度安排不仅在建国初期成为我国学习的蓝本,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作为其精髓的法律监督思想,对于今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秀传统法治监督思想。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法治监督思想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历史文化源泉。早在西周时期,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便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权力监督思想。而后,秦始皇大力提高法家的政治地位,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从而逐渐形成了属于我国古代独有的法治监督思想。其中所蕴含的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对官员进行监督、重视法律等重要理念,为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但是,中国古代法治监督思想遵循“君本法次”原则,其本质是强化君主独裁,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这就需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给予批判和创新,使之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融相通。
历史逻辑: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监督探索经验的深刻总结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开启了对国家政权建设道路的探索,法制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最早回答了我们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国家、采取何种大政方针、如何以法律形式巩固革命成果等问题,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多方面规制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行政行为,并提出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五四宪法”对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了制度化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权力,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具体确立了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通过确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监督权利,从而使得我国的监督实践走向制度化轨道,从法律层面加强了法治监督。同时,中央政府中也建立起专门的政法机构和监督机构,在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政府的设置中建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人民监察委员会,从实践层面加强了法治监督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的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治监督取得长足发展。在法律层面,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巩固了我国的法治监督建设。一方面,对国家监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从而使得监督主体分工更精准、职能范围更明确、制度轮廓更清晰、覆盖范围更广泛。另一方面,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赋予公民申诉权,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发挥公民在法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其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需要,宪法又历经多次修改,其内容不断完善,法治监督不断健全。在制度层面,改革开放以来各个监督机构在深刻把握自身監督职责的基础之上,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监督活动的制度。例如,1993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这表明我国法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重要地位进一步凸显,标志着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迈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运动监督”“制度监督”之外,首次提出“法治监督”的概念。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法治监督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以及各种权力机关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基于对人民和权力关系的正确把握,强调要打破“围城、玻璃门、无形墙”,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监督公共权力运行。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具体实践出发,进一步提出“公开论”“笼子论”“制约论”等,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了具体的实践指引。
现实逻辑:在新时代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战略选择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完善的党内法规这五个子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需要通过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来强化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约束和监督,确保书面上的法律法规真正成为社会和人们行为的规范。当前,我国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监督中保障法律法规透明、严格、高效实施,进而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一个核心命题,即权力治理现代化,在让公共权力具有活力的同时又确保不被滥用。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党中央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让公共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运行,既不会脱轨越界,又不被滥用谋私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尚未彻底铲除,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此,必须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明确法治监督范围、健全法治监督程序、完善法治监督手段、突出法治监督重点,不断提升法治监督的力度和效度,通过法治监督来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更好地发挥法治监督固根本、维稳定、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雷 博